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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感:iWin事件

| 2024-03-09 00:00:01 | 巴幣 2 | 人氣 113

// 草稿
// 我放棄了,這件事好複雜
試著從行政法思考
  1. 23年修法未觸及虛擬問題。修正的38條照抄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其中虛擬性影像也應是指對真實存在的被害人進行深偽的影像。
  2. 承前項,iwin的通報標準是根據自己的「例示框架」。名稱雖為「例示框架」,但實際上不是行政指導,而是解釋性行政規則。不管是行政指導,還是解釋性行政規則,照理不得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直接依據
  3. 承前項,而關於衛服部為執行認定的認定標準,除了條例本身沒有細寫,自家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也沒提及,看司長似乎是直接援引「例示框架」,但「例示框架」又不限制成年人,且我國網路分級尊重業者自律。總之,我還搞不清衛服部的依據來源,可能是內部的解釋函。而衛服部的標準不能逾越其法律授權。(107年上易字判決
  4. 既然衛服部主張iwin沒有裁量權,自己才有,但衛服部的皆未有救濟教示。關於這點,兩者的說法皆是主張此為「通知」而非處分,即是否違法尚未確定,僅為先行要求下架。惟受檢舉人不能聲明異議?總之,我不覺得這是「程序行為」。
    更正:iwin 2月3日的澄清文(似乎被祖了)表示有告訴業者能“討論”,就寬鬆地算它有給人辯解的機會。


網路上找到2月3日澄清文的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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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0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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