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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達人專欄

【行政法】法源、一般法律原理原則、正當行政程序、行政自我拘束、信保、解釋性行政規則(函釋)

Hikari Aoi 藍光 | 2025-03-25 00:06:06 | 巴幣 1004 | 人氣 206


BGM:Kokia - 蘇州夜曲

授課老師:呂懷德

張三行為
公然散布猥褻物 (ry



選擇題考點提示:(法科申論去找別人)

1. 當法條出現"數字"
EX: 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第1項)
考題選項: (A) 3年、 (B) 5年、 (C) 7年、 (D) 10年

2. 考題: "得"變成"應", "應" 變成 "得"。
(這個楊易也有說 一定要背)
("應"是羈束行政, 無裁量空間) ("得"有裁量空間、判斷餘地)
考題: 一個法條有四項 四項分別為A、B、C、D選項
其中一個選項改了一個字(應改得、得改應) 問何者為誤?



法源定義:

1. 是"抽象性"的法規範
(對不特定人生效 且反覆施行)

2. 對行政機關的程序以及處分的合法性 具拘束力

3. 成文法源:
(A) 憲法
(B) 法律(法 律 條例 通則)
(C) 命令(規規細辦綱標準)
(D) 地方自治條例
(E) 地方自治規則
(F) 國際法(條約)

4. 不成文法源:
(A) 大法官解釋

(B) 一般法律原理原則:
如:
(1) 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
(2) 信賴保護原則(信保)
(3) 平等原則
(4) 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原則(誹謗)
(5) 禁反言原則(如:1/4立委聲請剛三讀通過的法律送憲法法庭,不可是投同意票者。)
(6) 法律保留原則
(7) 法律優位
(8) 比例原則
(9)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來自"平等原則")
(9) 行政禁止恣意原則 等。

5. "不是"法源: EX:
(1) 行政處分=VA (<-乃個案決定)
(2) 法院的個案判決 (僅拘束個案)

6. (重點) "大法庭裁定"不是法源 (只拘束被裁定的個案)
=>大法庭裁定非"通案性"規範, 而是"個案性"規範

7. "最高行政法院決議" =>不是法源
8.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 =>不是法源
9. "最高院的判例" =>不是法源
(以上皆無"通案性"之拘束力 僅拘束個案耳)

結論:不是法源:
(1) 判例
(2) 決議
(3) 大法庭裁定



38 關於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程序中,正當行政程序要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見J709、J739)
 
(A) 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
正確
因為要讓相對人知道 相對人才能進行救濟
 
(B) 僅進行公聽程序已足
錯誤選項,因J709、J739,大法官解釋均強調:都更必須使用聽證程序。
 
[職權聽證]
原則上,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是否舉行聽證。
 
(C) 允許利害關係人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
正確
此為行政程序法中,正當行政程序的實質體現。
 
[陳述意見的功能與目的]
1. 讓行政機關審視自己的處分是否具有正當性(合法、無瑕疵)
2. 讓人民得以適時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如當場聲明不服)
 
(D) 行政處分通知書要遵守送達程序
正確,請連結A選項。
要令相對人知悉,相對人才有後續從事救濟的機會。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1. 關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來源:一、平等原則。二、行政程序法第六條)
第 6 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相同事件:相同處理
不同事件:不同處理
(以過去的個案,以及行政機關一直以來所施行的"行政慣例"為原則)
 
羈束行政(立法者不給行政機關裁量空間) v.s 裁量行政 (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裁量權)
 
 
 
(只有"裁量行政"時才會用到"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因為"羈束行政"時,立法者沒有給行政機關"判斷餘地"。)

(羈束行政只能依法行政,法律規定只能罰一百,那就只能罰一百,多或少都違法。)
 
如果行政機關每一次的裁罰標準都不同=沒有行政慣例=無法形成"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因為過往的個案每次第一次違法都罰一百->形成"行政慣例"->形成"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A) 必須要有客觀長期之慣行
平等原則:
跟過往的個案、案例相同:採同樣處理
(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行程法6)
 

(B) 涉及人民信賴保護與機關誠信原則
 
過去所產生的法秩序,不應任意變動。
 
EX:過去有一百個同樣的案件,行政機關都罰了一百塊。
 
民眾對行政機關的信賴:我犯一樣的罪,會被罰100塊。(受規範者得預期)
 
行政機關不可以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前提下,即使相對人跟以往的案例一模一樣,卻被罰鍰超過一百塊。
 
違反民眾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的信賴,且該信賴值得被保護。
 
行政機關這種違法處分會破壞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本身就是相互聯繫的一般法律原理原則。
 

(C) 行政機關必須原本對該事件不具判斷裁量空間
=羈束行政=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法律規定罰多少就罰多少,罰多罰少都違法。
沒有裁量空間(判斷餘地)=不需要討論"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不適用"行政慣例")
 

(D) 行政先例的本身必須以合法行為為限
 
不法的平等(法律界不承認這種東西)=不平等=不是行政慣例(行政慣例必合法)



過去的行政處分若違法=>必須被更正、治癒,而非"重蹈覆轍"、一錯再錯。(阿吉里斯的三種"使組織無法產生學習效果"的原因之第三種:一錯到底=自欺行為
 
正確的行為:重新依法裁量,做出正確的行政處分,將過往的錯誤更正。




BGM:Kokia -  桜の樹の下



信賴保護兩階段:

1. 如何判斷人民是否有合理值得保護的信賴?
(1) 信賴基礎
(2) 信賴事實
(3) 信賴值得保護 (行程法119)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不具備以上三款=信賴值得保護,此為"反面解釋"。)


2. 如何去保護人民的正當合理信賴(信賴利益)?
(如人民的信賴不值得保護 則沒有第二步)

公私益衡量:相對人的私益與公共利益,孰輕孰重?

EX:公益大於私益的情形下,該處分撤銷,但給相對人補償。

EX-2:私益(信賴利益)>公益:維持違法的行政處分。






3. 關於信賴保護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明知其所有之土地不得建築房屋,雖主管機關違法核發其建築執照,甲既已進行施工,仍可請求損失之補償
甲明知處分違法: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行程法119-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B) 信賴保護之補償範圍不包括人民之所失利益
民法-侵權行為:
一、所受損害(當下所受到的損害)
二、所失利益(未來預期所得到的利益) ←在談信保的時候,國家不會補償這個。
 
 
(C)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信賴行政處分之信賴保護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因為假如補償的金額,超過相對人本來應受到的利益,那還不如直接維持該處分算了。
 
EX: 國家發給相對人津貼每月一萬元整。
某日,國家云:該授益處分違法,應撤銷。但是為了補償相對人,以後會每月給相對人兩萬元的補助金。(?)
(不是我瞎掰,真是老師上課講的例子)
 
結論:撤銷處分可結束該處分的違法狀態,但維持處分的違法狀態,可以讓國家不必給相對人更多錢<-維持違法的授益處分更有實益。
 
 
(D) 人民對於信賴保護補償之金額,如有不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程法:一般給付訴訟
(如果國家沒有說要給,或者是不給=否准的話,就是課予義務訴訟
 


解釋性行政規則:

1. J287

2. 一般的法規會向後生效:因人民對法安定性有信賴值得保護。(不溯及既往)

3. 解釋性行政規則會向前溯及至"法規生效時"生效。
(因它是針對"法律"、"法規範"所作出的解釋。)

EX:
1. 時點一,法律生效:人民若公開散布"猥褻物"(不確定法律概念),國家將對其處罰。
2. 時點二,解釋性行政規則,解釋何為"猥褻物"。(法效回溯至時點一)

3. 時點三:(J287)大法官解釋內提到,"猥褻物"的內涵應隨時代的不同而變遷。


1. 行政機關對於法規規範之意旨,發布新的解釋性函釋而修正以往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應考量人民對於原解釋函釋所享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本選項正確)
 
(一)行政規則是否可視為人民的"信賴基礎"?(答:"解釋性行政規則"可以。)
(人民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1.信賴基礎、2.信賴事實、3.信賴值得保護,行程法119。)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二)何者可作為人民的"信賴基礎"?
1.法律
2.法規命令(由法律授權)
3.行政規則(有爭議)
 
4.(O)"涉及實體上結論變動"之行政規則。=>是人民的"信賴基礎"。
(因該解釋性行政規則之變動,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要件該當,具有重大的關聯性。)
(例如:A照在時點一被視為"猥褻物",在時點二解釋性行政規則發布後不再被視為"猥褻物",因此不必被處罰。)
影響:法院或行政機關得否對該人民進行處罰。(即:影響了實體的結論、決定)
 
5.(X)"程序性"的行政規則:不可被視為人民的信賴基礎。
EX:該事項由A機關的第一科來負責並執行,屬於該機關的內部事項規定(內規、作業性行政規則)。
=>該行政規則不論是否變動,都不會與人民之間產生任何直接的關聯性(與實體內容無關),故不會被視為信賴基礎。
 
(三)何者"不得"作為人民的"信賴基礎"?
=>裁量基準表。
(公務機關在裁罰時,對於某些犯罪行為,應採取何種處罰的裁量標準)
裁量基準(非信賴基礎)即使變動,人民也不得以此主張信賴保護。
 
 
(B) 基於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應採行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規範(本選項正確)
一、法規仍持續施行中。
 
二、人民的行為也還在持續進行中。
 
三、只要二者都未真正終結:即符合"不真正溯及"=>應給予合理補救措施。
 
 
(C) 解釋性函釋原則上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適用(本選項正確)
 
參:J287。
 
時點一:法律生效。(時代更早,對"猥褻物"的規定更嚴格。)
 

時點二:根據該法的解釋性行政規則發布(放寬對"猥褻物"的範圍與定義),此後行政機關會以此作為裁罰標準(如:對"猥褻物"的犯罪評價)。
 
時點三:根據函釋(1),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甲作裁罰性不利處分。
 
時點四:J287出爐,請問甲能否據J287解釋,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銷、廢止、變動該不利處分A?
 
大法官:
一、處分是否確定?若已確定,原則上不受影響。(因當時也是依法行政)
二、例外:除非函釋(1)有明顯重大的違憲、違法情形=>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違法。
 
J287重點:
一、解釋性行政規則皆會向前回溯至法規生效時。
 
二、當新的函釋與舊的函釋產生定義上的衝突時(如對"猥褻物"的範圍),根據舊的函釋所作出之處分,並不會因此違法或者無效。
(惟舊函釋有明顯違憲、違法事實時,據此舊函釋所作出之行政處分方能變動。)
 
 
(D) 人民對於原解釋性函釋所享有者僅為單純的期待利益,並不受保護
 
因:"解釋性行政規則"可作為人民的"信賴基礎"(會影響到行政機關的處分,與法院裁判的實體結論),故人民的信賴利益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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