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M:Flo Rida - Low
一、非營利組織:
(與第二部門同樣為政府潛在的合作對象)
政府公私協力的合作對象:1. 社區
2. 企業(第二部門,NPM,契約)
3. NPO(非營利組織)
=NGO(非政府組織/國際非政府組織=INGOs)
二、名稱:
1.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 NPO
2. 「非政府」(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
3. 兩者為「同義複詞」,不同稱呼,乃針對該類型組織的不同面向。
(張楚 P. 429)
★ 三、非營利組織的別稱,與其所呈顯出之不同組織屬性:
1. 慈善部門(Charitable Sector, B. J. Bitter,比特):
(1) 聚焦於組織的「目的」(所有組織均為「目標導向」)與「財源」從何而來?
→ 從事「公共利益」活動。
→ 財源:來自他人「善款捐助」。(如:紅十字會,界定學者:H. Hansman,韓斯曼)
((A) 組織可獲得政府的減稅。 (B) 資助者可獲得政府的減稅。 (C) 家父長主義:「拿人手短,吃人嘴軟」,經費來自他人挹注=該組織的自主性顯著降低。)
(2) 該界定不適用於 (A)「商業型」、(B)「互益型」(Mutual Benefit)非營利組織(選):
① 界定學者:韓斯曼(H. Hansman)。
② 組織分類指標:籌措財源方式。
③ 組織的大部分收入所得,均來自財貨或者勞務的銷售收入,如:醫院、療養院。
④ 因財政自主,故該組織的運作,並不受贊助人正式的監督(Monitoring)或者控制(Control)。通常由一永久設立之董事會所控制,如:醫院。
① 界定:提供組織內的成員(會員)間彼此互益。
② 實例: (A) 社交俱樂部。
(B) 消費合作社、互助會。
(C) 商會及職業團體。(EX: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
)
(A) 慈善事業。
(B) 教育文化機構。
(C) 科技研究組織。
(D) 私立基金會。
(E) 社會福利機構。
(F) 宗教團體。(慈濟)
(G) 政治團體。
2. 「獨立」部門(Independent Sector) :
① 該組織的運作具有相對的自主性 →
(A) 不受贊助者的監督與控制。
(B) 依組織自身所設立之法規、章程運作。
② 該名稱聚焦於:
志願部門乃獨立於公部門(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第二部門)外之「第三部門」。
③ 「獨立部門」相較於其他非營利組織:
因依賴公部門或私部門之注資,導致組織本身的「低自主性」,需對金主爸爸聽之任之。
3. 「志願」部門 (Voluntary Sector):
① 該別名聚焦於:組織成員加入組織的初衷、動機、目標。
② 成員多因認同組織理念(願景.Vision,組織承諾)而加入,甚有不支薪者(志工)。
(如:廢死團體、性平團體、環保團體等。)
③ 與實務的差距:
實則刻板印象,為維持組織的運作、持續生存,非營利組織亦聘用全職、支薪之專業人員,以提升組織效率、效能、績效(Performance)→
為非營利組織「工作者」:未必全然認同組織承諾。
(對相對人而言,那只是一份工作,其求取者乃外滋報償,非內滋報償。)
4. 「免稅」 部門(Tax-exempt Secter):
① 得名於多數國家均提供非營利組織或其贊助者(金主)免稅等優惠措施 →
以 (A) 協助其組織發展、(B) 增強、激勵其繼續提供公共財的意願。
② 因其免稅特質,「可能」成為「有心人」的避稅工具。
(參絕命毒師裡,炸雞叔成立諸多獎助學金、基金會 etc,一則用來建立正面的社會形象,二則用以洗錢。)
5.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
① 非營利組織為私部門,非屬公部門機關,但仍可接受政府的財務支持(如「消基會」)。
③ 參見:「鐵三角理論」。
6. 「鐵三角理論」(Theory of Iron Triangle, 96年司特)
① 學者:羅威(Theodore Lowi):《分配、管制、再分配:政府的功能》
② 理論內涵:
(A) 公共政策由 (I) 中央政府機關、(II) 議會的常設委員會(院會中心主義)、(III) 由相對利害關係的利益團體所把持 → 致使政府機關的不中立。
(導致「公民不自由」、Max Weber-Iron Cage)
(B) 經濟性的特權團體(企業部門)藉「尋租行為」(Rent-seeking)串通代議士,彼此間具有不當利益輸送關係。
(C) 「鐵三角」乃一相互勾結的串聯、封閉、具排他性之體系。
(D) 政府與特定利益團體之間的利益關聯過於密切,致使政府淪為「被俘虜的組織」(the Captive Organization)。(選擇題)
(E) 國家機關所產出(Output)的公共政策,無法回應不特定多數人群的「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 Common Good,共善)。
(F) 公共政策的制定,乃圖利特定大型利益集團的價值需求(如美國政府高層、軍方高層與國防武器科研企業之
「軍工複合體」)。
(G) 對於「鐵三角」的參加者而言,更加偏好制定「零和賽局」(贏者全拿,輸者全輸)的公共政策,以便自公眾身上獲利(即吸血、寄生)。
(H) 具體政策類型:
→ 學者:(I) 羅威(Theodore Lowi)、
(II) 沙力斯柏瑞(沙力斯堡,Robert Salisbury):〈公共政策的分析〉。
→ 「零和賽局」(Zero-sum Game,博弈論):
(I) 管制性政策:
→ 界定:指政府機關設立某種特殊的法規範,以指導或約束標的人口從事某些活動,或者減低受管制者的行動自由或者裁量權。
(三民) → 該公共政策將對企業形成保護傘,使市場上其他競業者若欲與之競業,便格外困難,甚至退出市場,致使該企業壟斷市場,握有定價權,進而獲得暴利。
(如:外匯管制政策、調高關稅等。)
(II) 重(再)分配性政策:
→ 政府機關將某一特定標的團體之利益或成本,轉移給另一標的團體來享用或者負擔的公共政策,因此易受抗拒。如:我國之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即是;或是即將實施之「負所得稅政策」亦屬之。
→ 企業向國家機關施壓(Input),要求政府改變「重分配政策」,以符合巨型企業的利益,如:財稅政策、外匯管制、增加對企業的租稅優惠等。
→ 「非零和賽局」(Non-zero Sum):
(I) 分配性政策:
※ 指政府機關將公共服務、利益或成本、義務(負擔),分配給不同的標的人口享受或者承擔的公共政策。
※ 此類政策並不構成「他方之所得,乃建立在另一方之所失」的基礎上,故較易被接受。如:各項社會福利政策中之「老人津貼」、「失業救濟金」等。
(II) 自我管制性政策(Salisbury):
→ 界定:指政府機關對某一標的人口之活動,僅予以「原則性」的規範,由受管制的該標的人口,自行決定活動進行方式之公共政策。
→ 由於政策的執行不以「犧牲其他標的人口之利益」為代價(供贏家圖利),故可能引起的公眾抗拒較小。
→ 實例:(A) 政府機關授權各出口同業公會,自行檢驗、管制出口商品。
(B) 「律師公會」等專業性社團,對會員資格及行為的自我管制。
(C) 「大學自治」。
徵引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