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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113憲判9(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院調查權、言論免責權;憲法法庭、憲法訴訟法

Hikari Aoi 藍光 | 2025-03-22 00:11:59 | 巴幣 14 | 人氣 99



(TNO)該隱兄弟會主題曲:Theme of  Woland



113憲判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擴權法案):

1. 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總統到國會作國情咨文 是權利而非義務(是「得」非「應」)
質詢總統->違憲

2. 要懲罰"反質詢" (主客易位) 的官員:
EX: 部長(官員) 用問題回答立委的問題/虛偽陳述/不回答

(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必回答立委的問題?)
(1) 逾越質詢權所得行使範圍
(2) 屬於行政特權範疇
(3) 保護第三人基本權、隱私權
(4) 基於契約義務
(5) 國安機密 (P. 245)



J325 立院的"調查權":
1. 最初是給監察院 (彈劾)->送懲戒法院
2. 後有"文件調閱權": 參考資料(由院會 委員會行使)、文件原本 (只能用立法院名義行使)


3. 監察院不能調閱的 立院也不能調閱
4. 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 受C保護者(獨立機關:中選會、NCC、公平會,國考生活指南)
5. 裁判尚未確定前 為了偵查、審判的卷宗 (J729)


J585 (違憲)

319槍擊案真相調查委員會 (真調會)

1. 調查權內涵
-> 為了行使立法權 所以才有了調查權
調查權乃輔助性的權力 (非主要權力)
-> 透過調閱文件以行使調查權

2. 調查權應如何行使?
要件: 需要與職權有重大關聯

3. 行政首長的特權: 國家機密特權 (國安不予公開)


陳述證言+表示意見=>對人民or政府人員

調查者: 只有立法委員本人可以行使
如果要外聘的話必須另外立法

違憲點: 用G提方式把相關者帶來問話(對人身自由的侵害)



J 729


 




113 憲判9 專案調查小組

1. 應由"院會"決議 (整個立法院投票通過才行)

2. 個別立委或個別委員會並沒有這項輔助性權力-調查權

3. 立法院的職權是制定法案(與特定議案的議決相關) 與制定法案職權無關之事 不可行使調查權

4. 質詢/備詢:
(1) 可請官員來提供證言 (但官員沒有一定要提供有形物品、資料的義務)
(2) 沒有要求人民一定要出席 提供證言 與資料 (人民無義務)


5. 違憲 (拒絕證言權):
(所有人皆有為證人之義務 但所有人都有拒絕證言權)

(1) 經主席裁定 即不可拒絕證言 ->違憲

(2) 這已經逾越立委的職權範圍

(3) 個資保護: 與公益無關的個資 不必在立院證言

(4) 只要對刑訴法所訂定的,所有得拒絕證言的構成要件該當,都可以拒絕提供證言。

(5) 官員有(A) "獨立行使職權"、 (B)"得請假事由"(公務員請假規則) 的身分 ->自行決定是否出席 (就算不去也不得因此對之為不利益的行為)

(6) 公民有相關利害關係者: 憑自由意願決定要不要來 (沒有義務去)



(常考) J 391 (措辭性法律)

(1) 行政院會提總預算案

(2) 立法院只能刪預算(或者不刪) 不能增加預算

(3) C70 每一個項目都不可以增加預算

(4) 不能把A錢挪去給B錢用(就算總額相同,仍為挪用公款。)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憲法第58條)

1.預算案之提出:
中央政府總預算,包括立法院本身之預算,僅能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其他各院無權提出預算案,僅能向行政院提出概算,由行政院統一編列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再向立法院提出。

2.司法預算特別保障: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

3.預算案之限制: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法第59條)



P. 249

J 342 自律規則/議事規則通常是不會違憲的 (大法官不對這個作違憲審查)
有重大明顯瑕疵的話 才會宣告違憲

(考點) 屆期不連續原則:
就算立委的任期屆滿 法案快要三讀了 換下任立委 也是要重新從一讀開始



C67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院會中心主義)

1. 委員會可以(得) 邀請 (1)官員與 (2) 與法案有利害關係的人民 到會備詢
2. 人民沒有備詢的義務 爽去就去 不爽去就不去


(常考) J461
1. 國防部部長: 軍事行政首長

2. 李登輝邀請參謀總長(郝柏村)當行政院長: 必須退伍 (沒有任期保障) -> 杯酒釋兵權

3. "參謀總長" 從有軍令的身分->轉變為幕僚長
非部會首長=不用去立院質詢 (沒有受質詢的義務)

4. 所有政府機關(含部隊)內的人員都是"政府人員"

5. "政府人員"在開調查委員會的時候仍有"備詢"義務 (社會人士有沒有義務? 沒有!)


以上黃字是免到委員會備詢的例外

紅字是基於憲政慣例 (五院院長沒有去委員會備詢的義務)
(保健點,國考生活指南↑)



C 73: 立委的言論免責權 :
不會遭到:
1. (刑事)公然侮辱 誹謗
2. (民事)損賠
3. (行政責任) 行政罰 社維法 的處罰 (只有違反自律規則才會受懲戒)
(總統特權乃程序性障礙,解職後就沒有了。)

立法目的:避免寒蟬效應 政治追殺


立委基於言論免責權 幾乎不受自律規則 (紅框處老師寫錯字) 以外的所有責任
但必須負政治責任: 如 下次選不上、綠營開啟大罷免 etc

罷免: 只有分區立委可以用 (因為是該地區的人民選的 所以由該地區的人民來罷免)

不分區: 只有開除黨籍,才能解除對方的代議士身分

EX: 王金平是立法院院長+不分區立委
被馬英九開除黨籍以後 喪失院長+立委身分
後來訴訟又贏了 所以又變回立院院長+不分區立委 (馬王政爭)

1. 院內(不確定法律概念):包括辦公室 租賃會議室 只要有在行使代議士職權 就在保護範圍內
2. 打架不算是行使職權 不在保護範圍內 還是可以告
(J435)



C 74 不受逮捕權 (黑道保護傘)
立院任期間 在院長許可的情況下 可受逮捕、拘禁
C增修條文4-7:
休會期間不適用保護傘 (6, 7, 8, 1月可以被逮捕拘禁)

立院總結:
1. 立院職權 (調查權、對行政院送交總預算案的「預算審查權」)
2. 與行政院互動 (在院會對行政院長與各部會長質詢、到委員會備詢)
3. 言論免責權(只負自律規則、政治責任)
4. 不受逮捕權(休會期間與現行犯例外)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3 條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第 74 條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院長)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憲法增修第4條 第8項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 74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P. 266 司法權

C77: 司法院功能:
1.民事
2.刑事
3.行政訴訟
4.公務員懲戒之審判 ->送懲戒法院
(公務員懲戒法:懲戒)

【行政權,直屬主管所為】(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 丁等、兩大過免職(公務員身分遭到變更) 仍屬行政權核心職能,合憲性解釋。



司法中立:
一般公務員:不要在上班時間做政治活動就好 可以有黨籍

C80: 法官須政治中立 不可有黨籍

C81: 法官為終身職 (優遇法官: 鼓勵年邁的法官不再審判 但仍領有終生俸)
(大法官一屆八年,除非本來就是法官轉任,否則學者八年後就得GO,見湯德宗。)

例外: 被褫奪公權 懲戒(免除職務,公懲法9) (民法)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人)
非依法律 不得停職 轉任 減俸

(有一名庭長因為被調任,失去庭長身分,薪水減少,就去爭訟。
 大法官:庭長是行政職,跟你的法官身分無關,所以這不是基於你法官的身分,減你法官的俸祿=合憲性解釋。)



(常考) C增5-6

行政院送總預算 (送整個中央政府的預算,含另外四院。)

司法院自己編預算(不能自己提預算案) 然後移交行政院

行政院可以加註意見 但不可以砍預算

立法目的: 怕挾怨報復



司法院是全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只有大法官在司法院裡面(特殊機關)

負責審判+懲戒的都是"法院"

法院不等於司法院

(行政/審判事務分離) J530, P271




司法二元制
(刑/民=1元; 有行政法院=2元)

憲增5-1 (P. 271)
一任大法官八年 交錯任期制
避免所有人都是菜鳥=O=
連任: X
再任: O (許宗力) 卸任後又被總統再度提名當司法院院長



大法官功能 (憲法訴訟法):

1. 解釋憲法/法規範違憲審查 (主要業務) (解決憲法爭議,but J328 領土是政治問題,不解釋。)

2. 憲法法庭: 彈劾總統副總統、政黨違憲解散 (統促黨)

3. 消極被動/ 不告不理

★ 可聲請憲法法庭者:

1. 國家最高機關:
該員行使職務時 認為適用的法規範有違憲 因此來聲請 (如果不是你的職務 與你的職權無關 那關你屁事?)
EX: 監察院聲請無效 (不受理)

EX: 擴權法案,關於國情報告(國情咨文) 之事,總統有去聲請: 因為覺得自己行使職權的權利被侵害 (爭訟成功,113憲判9)

內政部認有法規違憲 應呈請"行政院"替它聲請
銓敘部認有法規違憲 應呈請"考試院"替它聲請

2. 二級獨立機關 (NCC 中選會 公平會)
不受上級機關指揮、控制、干預
可依自己名義聲請憲法法庭

3. 立法院自己修法就好不必聲請憲法法庭

4. 立法委員聲請釋憲: 保障少數民意
多數決輸掉=被多數暴力
(總數1/4以上 就可聲請憲法法庭, 憲法訴訟法 49)

舊法: 需先通過修法程序 修成合憲 就不必聲請憲法法庭
新法: 三讀後認有違憲之虞 立刻召集總體1/4立委 聲請憲法法庭



(非常重要的一般法律原理原則) 禁反言原則:

不可以是投贊成票的立委 去聲請憲法法庭 (你同意通過這個法案 又去聲請憲法法庭 不符合從一而終反對的原則)

※ 可聲請者:
1. 三讀過程中,不得投同意票。
2. 故意不來投票的立委 (因為他知道投反對也不會過)
3. 要表達過反對的意見 (例如拉布條抗議)
4. 擴權法案用舉手表決 沒有按鈕表決=議事紀錄沒有立委的名字 無從自責任政治的層面課責 是有瑕疵的立法程序。



各級法官、法院,皆可就"法律位階之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

1. 法官要依據法律+憲法獨立審判

2. 法官認法律有違憲之虞 應暫停審判程序(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聲請憲法法庭
(EX:行政法院的法官 認公務人員考績法丁等/一次兩大過免職 恐牴觸C77 因此聲請憲法法庭)

3. 集中違憲審查 (EX:台灣的法官無法逕自排斥法律之不適用) vs 分散審查式 (EX:美國的各級法院皆可作違憲審查)

4. 大法官非諮詢機關 純"違憲疑慮"(只有懷疑) 不可聲請(新竹高虹安案)

該法官(因其無違憲審查的權限) 應絕對確信 (100%) 系爭法律違憲 才能聲請
(J 371)
=>系爭法律若違憲 則犯罪嫌疑人無罪/ 系爭法律若合憲 則犯罪嫌疑人有罪



法規範: 含命令
法官不可針對命令 聲請憲法法庭
(因為法官只受法律拘束 "依法審判原則")
個案拒絕適用: 法官認為該命令違憲= 不要適用 = 不會對該案件的審理產生影響



人民聲請憲法法庭 (客觀法秩序的維護 / 確認法秩序的合憲性):

1. 憲法訴訟法為"防衛性民主"

2. 法律可能會對憲法產生危害 (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者)

3. 對人民而言 憲法法庭是"最終救濟" (用盡審級救濟後 權利仍受侵害) => 保障自身權利

4. 避免人民的濫訴 (憲法訴訟法59)

5. 人民必須提出自己的哪個基本權被不利的裁判結果所侵害

6. 大法官認對保護當事人的權利非常有必要/ 對憲政秩序有意義才受理 (絕大部分都不受理)

7. 憲法法庭後 相對人若勝訴 大法官將廢止最終審的判決
(避免憲法法庭雖然打贏 但回頭向管轄法院聲請 法院卻不受理)



違憲嚴重性等級:

1. 最嚴重: 違憲立即失效

2. 中等: 違憲 但定期失效 (避免"法律真空" / 尊重立法形成空間)
1~3年立法者應修法 若無修法才會消滅

(憲法訴訟法54) 失效期間屆滿前 法院仍應適用該違憲法條
但是法官可以先裁定暫停審判(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等惡法修法完 再續行審理


原因: 法律可能是部分違憲 or 該法違憲,但不一定對整個案子而言,都是違憲的(非主要適用法條)。

 
1. 它案仍受定期失效的拘束(可暫停審判過程,先等待修法)

2. 原因案件在失效的「定期」內,仍能依照大法官的見解,推翻原本不利的終審 (即不適用該違憲法律, 如通姦除罪化)

3. 還沒結束裁判的通姦罪 會因為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 而跟著不必被處罰 (憲訴53)

4. 已經結束裁判的通姦罪 就已成罪 (不向前溯及)

5. 警告性裁判: 現在還沒有違憲 但是以後可能會因為社會變遷等因素而違憲

6. 人民可以因為命令違憲,而聲請憲法法庭

7. 裁判憲法審查 (最早是德國制定): 人民認"該裁判"為恐龍法官判的 (如法院裁判親權時 未詢問小朋友的意見) -> 大法官檢視司法者(即法官)應遵守憲法規定

8. 憲法法庭是否為第四審? (裁判的憲法審查)

9. 舒曼公式: 只有法律違憲 或者人民的基本權將因為具體個案的裁判被侵害 才能聲請憲法法庭

舒曼公式: 1961年,EkkehardSchumann在其博士論文針對憲法法院與一般法院之分工,提出如下準則:「假設被指摘違憲的裁判所採取之法律見解經立法者訂為法律,將牴觸基本法,則針對該法院裁判之憲法訴願即通過受理;如將其視為法律將符合基本法,則憲法訴願即不應受理。」

(沒有違憲之虞 就不能上訴 所以憲法法庭不是第四審)



總統在大法官缺位時,有兩個月內提名的義務 (立法院又不通過w 有夠北爛)

憲法訴訟法今年的修法(第四條與第三十條)


1. 應10人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方能開議=現在無法開議(因為目前大法官沒有10個人)
2. 應九人以上大法官同意


現在總額1/2以上就可以不受理憲法法庭的聲請 (不具憲法原則性的案子=芝麻綠豆大的事,會被篩掉)

→ 受理聲請: 不行
不受理聲請: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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