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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權 (Representation)

帝國人 | 2019-10-10 21:49:15 | 巴幣 2 | 人氣 243


美國的''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費城,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


代表權(Represemtation)

一、前言

  近代以來,一個政府的組織、民政首長的產生,為一人一票(One person ,One vote)為世人耳熟能詳,而代表權一方面展現出了,一個國家的主權是歸誰所有,一般而言,一個民主國家為一國之公民所有,就盧梭(Rousseau,Jean-Jacques Rousseau,1712年6月28日-1778年7月2日) 的看法,一個國家是為了執行全民的共同利益,也就是所謂的公意(General Will),而誰來代表人民一直到現在都是個爭論不休的話題,從早先的雅典城邦民主,所謂的具投票權的公民只有本城邦的成年男子,英國早些年的一人多票制也被視為是反映某一階級的利益與觀點,直至20世紀,瑞士在1979年賦予了婦女投票權1994年南非解除了所謂的''種族歧視投票'',但即使是現代,代議士能否完全反映民眾需求,仍有值得思考的地方,而代表權的形式分為四種,全權代表、委任、託付、以及反映說。

二、類型

(一、)全權代表(Trustee Model)

  全權代表顧名思義,就是選民再選出一位國會代表、議員時,議員的行動、法案的支持、或者是對於某議題的表態,全由該代議士本身的良知(Enlightened Conscience)與判斷(Mature Judgement)去抉擇,這類學說的代表人如柏克(Burke),他便認為,當一個地區選出一名議員,那他並不只為了服務該地選民而存在,而是身為一個國會議院去思索甚麼才是對國家、地區最好的,而非遷就於選民的意見。除了柏克,著名學者如彌爾(Mill),提出了根據教育程度、職業來賦予不同階級的人民不同數量的選票,而全權代表本身的問題除了代表性不足(受過充足教育者多由中產以上),另外則是受過教育者,不一定就具備了照顧公共利益,與利他主義(Altruism)的精神,他們更可能如潘恩(Thomas Paine;1737年2月9日-1809年6月8日)所言,就自身的特權進行利益交換,形成代議士自利,滾木立法或著肉桶法案等國會亂象

(二、)委任說(Delegate Model)

  委任說與全權代表截然相反,提倡者如潘恩在其著作《常識》(Common Sence)中便認為,代議士的自利基本上是無法避免的,若要使代議士能夠忠誠的反應選民與民眾的利益,就必須透過一種直接民主的手段加以控制,委任學說常強調使人民行使創制(Initaitive)罷免(Recall)的方式來使政策能夠直接反映人民之需要,最具代表性著莫過於公民投票,其優缺如下:

優點

1.公民投票能夠直接反映民眾利益,而非借代議士之手,亦能減少代議士舞弊的機率
2.公民投票往往是針對一種議題,其對議題的公開討論、投票能強化政府的正當合法性(Legitimacy)
3.公民投票能夠培養公民對於時事議題的敏感度,並有教育選民和使有政治知識的公民參與決策
4.公民投票乃出自公民本身之手,亦即公民也會比較容易接那該項政策
5.公民投票實際上不違反代議制度,屬於一種對代議制的補充彌補其中的不,公民投票的細節事項,能由代議制度處理
6.公民投票能夠解決重大政治爭端,諸如主權的讓渡,國外條約的簽署,國家政局運作的僵化(如內閣制內閣在野黨對立,總統制的立法行政對立)等

缺點

1.公民投票時間不會太長,容易出現以倉促的時間解決問題,並產生思慮不周的後遺症
2.公民投票既以成年公民為主,但公民不一定均為理性人,或甚者對公共議題並不關心而從眾投票者
3.公民投票容易產生出社會撕裂,尤其是差別不大的選舉結果時,比如蘇格蘭(Scotland)的獨立,魁北克(Quebec)的獨立,支持與反方往往針鋒相對
4.公民投票是一種贏者全拿的選舉,對於敗方往往沒有保障措施
5.公民投票基於直接民意,有可能受野心家扇動,形成一種民粹主義(Populism)
6.公民投票直接訴諸於民眾,代議士、民政首長可能會依此推卸責任,將重要議題全由公民投票負責,形成決策曠日廢時,而首長卻規避了責任。

  然而實際上,委任說的缺點如直接民主一樣,民眾不完全是理性的,而民意有不可靠性、多變性等特質,惟採用委任說會造成人多口雜,專業能力不足的決策窘境,社會上具有多種利益團體,若用選民直接控制恐有使弱勢代表能力不足、社會撕裂、狹義價值觀等問題

(三、)託付(Mandate)

  所謂的託付說不同於上述兩者,託付更注重於對於黨的立場的忠誠,其並不完全受選民擺佈,但也不若全權代表說,全權由代議士進行自理,託付說注重於選前承諾與政黨的施政綱要為主,比如說選前的承諾如2020年蓋完台東高鐵,則在代議士、新政府之首長上台後,便要往該方向進行施政,是一種在有限範圍內(承諾、黨綱),實行被代表者利益的形式,不過該模式太過看重於選民的理性程度,選前開出的支票不一定都能夠兌現,而代議士亦有可能開出空頭支票,在上台後遲遲沒有執行,而選民可能會受黨綱(Manifesto)所吸引,而非展現出一種對議題的關心,而對於施政的限制性,若有突如其來的變化,如天災、戰爭、國際情勢的轉變,該類型的代議模式往往無法調整應對。

(四、)反映說 (Resemblance Model)

  反映說較為激烈,屬於一種激進式的代議理論,根據反映說的理論,一個男性,即便他是一個新男性(New Man),或親女性主義者,他可能會感受到女性的問題,但不能完全代表女性,反映說的基礎在於,一個政府若要具有代表性,則須在政府結構上反應出該階級、職位的利益,也就是一個社會的縮影(Microcosmic),而現今政府職位多由特定人士、如律師、特定學歷以上者、白領階級所占據,其無法切確反映出如勞工階級、女性、少數族裔的利益,但反映說非該角色無法反應特定階級為免太過狹隘,若各代表僅僅是為了自身團體的利益而發聲,不免流於社會撕裂的狀態,激烈的團體競爭使政黨只能選擇弱勢來進行選舉,而無人去捍衛公共利益與共同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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