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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istory of England-諾曼人與英格蘭

帝國人 | 2019-10-19 02:34:00 | 巴幣 106 | 人氣 580




(一、)前言

在英格蘭的歷史上,最為人所熟知的莫過於1066年,諾曼第公爵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Duke of Normandy)帶著他的大軍橫跨英倫海峽,並在黑斯庭斯戰役(Battle of Hastings)擊敗了昂格魯撒克遜人(Anglo-Saxon)的威賽斯克王國(Kingdom of Wessax),諾曼征服很大成程度上改變了英格蘭的歷史走向,首先昂格魯撒克遜的舊貴族被歐陸上,講著法語的諾曼貴族所取代,原先的威賽斯克王室如愛德加(Aetheling)被迫離開原本的英格蘭故土,再者諾曼人引入了歐陸的封建制度(Feudalism),跟以前的昂格魯撒克遜與丹人(Danes)相比,威廉所展開的統治在文化與制度上更接近歐陸(法蘭克),威廉在封建制度的基礎上,仍繼續使用著昂格魯撒克遜時期遺留下來的制度,讓英格蘭有別於歐陸各國。


(二、)諾曼人的來歷

諾曼人(The Normans),顧名思義即為「北方人」,諾曼人起源斯堪地那維亞半島,是維京人之一支,諾曼人在8~9世紀的維京征服下南下往歐洲掠奪,不少部族便定居於當地,比如諾曼第公國的第一任公爵羅洛(Rollo),西西里王國(Kingdom of Sicily)的羅傑一世(King Roger),以及在東羅馬帝國擔任鼎鼎大名的瓦蘭吉衛隊的無情者哈拉爾德(Harald Hardrada),其中一支諾曼人在西法蘭克的查理三世(Charles III le Simple)無能的統治下取得了王國北方的領土,並受到了法王分封,此地就被稱作「諾曼第」,北方人的土地,諾曼第西抵布列塔尼(Brittany),東抵佛蘭德斯(Flanders)。


(三、)諾曼人與雙重制度

早在阿爾佛列德大帝(Alfred the Great)統治期間,英格蘭通行著「郡制」(Shire & Hundred System),相比歐陸的封建制度,英格蘭的郡縣顯然要比前者先進且集權,但在威廉以諾曼第,也就是法國國王封臣的身分征服英格蘭,造就了他的公爵身分(基於封建),以及新奪得的英格蘭,後者的土地全為英王所有,因而造就了英格蘭雙重權力,稅收,兵役機制,使英格蘭有別於法蘭西與神聖羅馬帝國的鬆散王權(Kingship),使英格蘭有著當時歐洲最具權勢(除卻東羅馬帝國)的國王稱號,而英格蘭的雙元體制便是封建與郡制

1.封建制度 Feudalism

封建制度是一種基於「契約」的ㄧ種統治形式,以法蘭西為例,法國國王在卡佩王朝腓力二世時期,王室領地達到了以往的巔峰,但實際上,法王僅僅是法蘭西境內最大的封建領主,封建制向下則是各大公爵(Duke),比如不列塔尼公爵(Duke of Brittany),阿基坦公爵(Duke of Aquitaine),在向下則有各式各樣的「伯爵領」(County),比如佛蘭德斯伯國,香檳伯國(County of Champagne),在戰爭時期,國王向下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召集公爵與伯爵徵用他們的騎士與徵招兵,但公爵伯爵領地內的事務,包括他們在往下的大封建主(Vassal),小封建主,騎士領地均不得為國王所干涉,實際上封建制度是一種金字塔制度,在局勢混亂下可以迅速穩定,貼切的形容如有腦與無腦動物,封建制度如無腦動物,即使中樞被毀仍有存活契機,反之亦然,在馬基維利的君王論中就有對於法蘭西等封建國家的評價,是為「取得易,保有難」。

2.郡制 Shire & Hundred

郡縣源自於昂格魯撒克遜時代,是一種以國王為中心的統治制度。昂格魯撒克遜的社會是貴族性質的,而非契約性質的,從上至下分為國王以及血親,郡長官(Sheriff),護衛武士(Thegns,從事戰爭),繳地租服騎乘役者,三十英畝地並服勞役者(小地主),以及擁有五畝地的農民雇工和最低賤的奴隸,在地域上則從郡(Shire),次郡(Hundred),和最低的村(Village),除了村以外的各級行政區都有所謂的法庭(Court),郡法庭由郡長(Sheriff)與主教開庭,而次郡則是交由次郡察長(Hundred Reeve)來審理(每四個禮拜一次),兩者來審理當地法律爭訟,稅收以及宣布國王的詔令,而村則獨有農社(Tithing Group)來管理農村事務與農具(農具為共用),並以Frankpledge擔保人,又稱作為「十家互保」,作為Tithing的連坐處罰,若有人在法庭傳喚下並未到場,那麼在場的其餘成員有責任去把他抓回來審判,而在諾曼人統治期間,在最後沒抓回該名人士,剩餘者可以宣誓他們與該名未到場人士的逃脫行為沒有瓜葛,故又稱「誠實的證詞」。

在早期,昂格魯撒克遜延續其在歐陸的戰士團(Warband)傳統,形成私人同武士們的關係,昂格魯撒克遜治下的階級到了阿爾佛列德大帝時期,平民可以使用軍功來當上護衛武士,而地主對於國王有著提供民兵(Fyrd)的義務,地主同時也是精英戰士(Thegns),而這些戰士則由自己土地上的僱工耕種(注意不是農奴,是具自由身分的農民)養活,但這種制度在維京人入侵下搖搖欲墜,首先這種制度仰賴於國王的才能(一如所有的中央集權制度),一旦國王才能低下,該制度便有崩解危機,在丹麥王朝統治期間,不少郡長官(Ealdorman)成為了伯爵(Earl),成為了地方上尾大不掉的勢力,維京人的入侵也使流離失所的農民依附於伯爵們。

在威廉取得英格蘭之後延用了撒克遜人的郡制,但在將原本持有土地的護衛們替換成諾曼貴族,而這些武士重新以分封的形式進入諾曼人貴族的王庭中,威廉為了能夠迅速穩定英格蘭的局勢(北方的蘇格蘭人,南方的法王),重新起用了郡長,並賦與其地方軍政大權,包含了郡長有著收稅,為國王徵招兵力的權力,這些郡長到了威廉二世(William II)時期在國境安定下被削弱了。諾曼第諸王以法庭作為與臣民接觸的平台,法庭仍然保留了英格蘭在昂格魯撒克遜時期的習慣法法律,諾曼人也依舊使用次郡法庭(Hundred Court)來實行刑法,次郡法庭也擔任了課徵稅賦的單位,這些都是撒克遜時代就有的傳統。

而諾曼人加進了國王法庭(King's Court 或 Curia Regis),以效忠國王的大佃戶為主要參與者,在國王法庭中,諾曼國王強化了「國王的和平」(King's Peace),亦即打擾國王安寧者的罪刑,尤其以治安罪(殺人縱火強暴搶劫)為主,罪犯須受國王的答辯,在盎格魯時代,這種和平就有被運用,但在諾曼王朝時期與金雀花王朝時期,才覆蓋全英格蘭。諾曼諸王藉此強化了國王對於地方事務的介入,從而提升了英王的實際權力,而在撒克遜時期,國王的幕僚以私人牧師(後成為了主管拉丁詔書,並有Charters & Writs),以及皇家侍從(主管國王的財產如王冠,華服,權杖,後成為財務大臣,在諾曼人亨利一世時期新增了Exchequer,或稱民事稅賦法庭),除了這兩個,諾曼王還多了「丹人稅」,在過往是撒克遜王籌措對丹人的賄絡金(Danegeld),此也被威廉所保留。


(四、)諾曼王權

英格蘭作為威廉的戰利品,他理所當然的擁有了全英格蘭的土地所有權,雙制度的運行使英王有著下列權力:

1.英王有雙重稅收的權力,威廉擁有了封建制帶來的附庸金(包含了長子對於繼承權的贖金,監護人制度所徵收的領地稅賦,附庸的軍事義務等),另一方面昂格魯撒克遜的制度使威廉可以徵收全國的稅金,包含人頭稅,農業稅,食物稅,法庭內的罰金以及丹人稅,使英王的稅收能夠超越前期的法國國王。

2.英王有著雙重兵源,諾曼第雖然是維京人等北方民族在法國北方建立的公國,但在軍事上,諾曼第貴族首先採用了以腋下夾著騎槍(Lance或著Contos長槍),騎著戰馬向敵人衝鋒的戰術,這個戰術在黑斯庭斯戰役被運用,打跨了撒克遜人的裝備斧與矛的步兵,在封建制下,威廉能夠徵招附庸的騎士來作為軍隊中強大的衝擊力量,而昂格魯的制度使威廉能夠徵招訓練有素的民兵(Fyrd),而非法國在封建制下未經訓練的農奴,1066年,來自諾曼底的征服者規定臣服的撒克遜有產者不得擁有騎士的裝備,但弓箭不在禁止之列。因而英國也擁有了強大的步兵部隊,使百年戰爭前期屢屢占優於法國。

3.英國的王權(Kingship)顯然要高過其他封建制度君王,除了雙重的兵源與財力外,諾曼人作為英格蘭的征服者在原有的昂格魯撒克遜制度下加入了有利於諾曼貴族的種種制度,國王擴大了他在地方法庭的權力,並透過國王的和平與答辯以國王法官涉入司法案件,在威廉二世後郡長也遭受到了打擊,郡長多由身分低微者擔任,亨利一世(Henry I)開始,進行巡迴法庭的機制,作為介入次郡法庭的機構,亨利一世也下令郡長每六個月郡長要到中央進行財務報告(向Exchequer報告),這些措舉使國王的權力大大的提升,而在英國往後的歷史上,更多是國王對抗貴族,如約翰王對抗英格蘭貴族,而非郡長對抗國王。


(五、)威廉的施政


征服者威廉將封建制度帶到了英格蘭,在前篇盎格魯撒克遜的編章中,有提到威廉將封建制度與原本的郡縣制度相互混合使用,在社會的方面,威廉作為征服者,理當擁有全英格蘭的土地,於是在封建制的架構下,威廉將英格蘭的土地在分封出去,封建制度所帶來的影響,並詳細規定了這些封建領主的服役日期(被定為40日),在封建制度的影響下,原本盎格魯撒克遜的婦女地位大大的下降了,婦女從擁有繼承權與擁有地產(修道院),變成了被丈夫監護的財產,諾曼婦女不能夠根據自己的意願行事,丈夫可以毆打妻子,而妻子在丈夫死後可能會被領主強迫改嫁,而且除了是求來或買來,則沒有長子的監護權。

威廉的另ㄧ項措舉是《末日書 Doomsday book》,作為全英格蘭最大的領主,威廉對英格蘭的土地進行了丈量,包含了土地上的不動產與動產,詳細的考核使大量原盎格魯撒克遜的鄉紳失去了土地,而奴隸與農民之間的差異變的模糊,而在封建體制下,他們等同於農奴。威廉對錢的愛好也使英國人民怨聲載道,且威廉對於叛亂者毫不手軟,平定英格蘭北部的叛亂實行燒村與焦土政策,使英國人的負擔越來越重,市鎮的居民也被威廉收了巨額的稅負,並建立城堡來恫嚇這些市民,他的繼承人威廉二世的脾氣也是這種不受制約的王權而產生。

同時威廉也試圖去掌握教會,當初威廉能夠取得英格蘭,也有教皇的支持在後,當時的教宗格列高里七世力主教會人員應與世俗王權切割,以及主教對於教士的控制權,在威廉時期,蘭佛朗克(Lanfrac)主持了教會內部的改革,教士不得結婚,並不得買賣聖職,授權主教舉行宗教會議等,英國教會多由諾曼貴族興建,並視之為自己的財產,教會也同時提供男女信徒彌撒的服務。而威廉試圖將教會「封建化」,並阻擾教宗對英格蘭教會的影響

另外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賢人會議也被威廉所用,不同於封建法庭,賢人會議可以讓國王招見他想見的人,另一個大會議(Great Concil)主要是封建性質的,出席的基礎在於受領封地的貴族們。大會議的作用通常會與基督教的加冕儀式相互綁定,威廉在每年復活節彌撒中會召集各大領主,貴族,鄉紳,方丈或修道院院長(Abbot),每個人讚美上帝,但同時也在讚美威廉

除了這些,威廉還重用郡長(Sheriff)作為他在征服英格蘭後的地方代表,這些代表早期由諾曼貴族所擔任,並深受威廉信任,並擁有大量田產,主持郡法庭,並代替國王聽取請願與檢查出庭狀況,同時他也負責收稅。但郡長的權勢在日後的威廉二世與亨利一世所打擊,到了亨利一世開始,進行巡迴法庭,Sheriff每六個月要到中央財務進行報告,亨利一世的國家開始穩定、他很重視增加王室收入,一如他的兄長與父親,他便從Treasury中分出了Exchaquer。

(六、)資料來源
1.賈士蘅,《英國史》
2.A History of England ,Stuart E. Prall (Author), David Harris Wilson
3.William the Conqueror,David B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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