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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istory of England-愛德華一世與王權重振

帝國人 | 2019-12-29 00:06:10 | 巴幣 8 | 人氣 427



(一、)亨利三世以來的國王困局


       愛德華一世(Edward I)是亨利三世之子,雖然在早些年蒙佛特的西蒙(Simon de Montfort)在戰敗後,亨利三世很快又將《大憲章》棄若敝履,但他虛弱的統治以及貴族們在戰爭期間成功的嘗試,使這貴族制衡國王與市民階級參與政治成為了可能,愛德華一世登基時三十五歲,他是個聰明正直的統治者,他與亨利三世不同,他的統治相當強健,如同自己的先祖亨利二世一般,他對法律非常有興趣,並主持了法律的系統化,如同同時代的湯瑪斯亞奎納對哲學與神學作的統整,以往阿爾佛列德與亨利二世是將現有的法律統整起來,愛德華一世則使用了成文法的形式來補充習慣法,其重要性有二,國王就是立法者,他所任命的委員會負責了法律的擬稿與頒布,第二法律不等於要用現行的,而是國王可以擬定新的法律,除了法律外,愛德華一世還大量運用市民中產階級於統治架構中,目的在於對抗貴族。

大憲章不若現代法條,每代國王都試圖迴避之

1.愛德華一世的政府

       愛德華的政府最大的特徵在與他與官僚制度的妥善合作,比如政府最重要的兩個職位,總理大臣(Chancellor)與財政大臣(Treasurer),下級的官僚如法官(Judeges),與國王書記(King's Clerks)則每天受國王諮詢與面見國王,他們絕大多數人都是市民中產階級教士與低階軍官,並開始自覺的形成一個菁英階層,其與貴族針鋒相對,愛德華最受寵的是羅伯特(Robert Burnell),他是個精明幹練的商人同時也是國王的親密顧問與大臣(Chancellor),後更試圖擔任坎特伯里大主教。

羅伯特.博內爾,愛德華的親信與總管大臣

       愛德華的政府被劃分為四個部分,分別為秘書部門(Chancery)、財政(Exchequer)、家庭(Household)與會議(Council),秘書部門由官員(Clerks)負責法律、令狀與憲章的準備與公布,而總管稱為Chancellor,負責保存與行使認證印信,通常由教堂人士、有時候為坎特伯里大主教(即便羅伯特被教皇所拒絕)。

       而財政負責郡長的財政收入與支出,管理財政部的文官又被稱為財政男爵(Treasurer Baron),從亨利一世以來他們已經成為了一個古老的階級,並從國王家臣與大會議中獨立出來成為單獨的部門,並擁有眾多文職人員,並在Westminster有了常駐機關,並且部負責管理財物的記錄(Pipe Roll),但他們並非完全撤出家臣之位,Chancellor與Treasurer仍舊是國王的親信與信使,愛德華不滿於常駐機關的效率緩慢,於是挑選了大約50名官員隨著他到處走,其中主要的管理者被稱為主管(Steward),通常由一個高階騎士擔任。

總管又稱管家,同時也負責管理國王身旁家臣

       在愛德華一世統治期間,家臣的重要性很高,它包含了愛德華一世的親信,並擁有自己的管理者,財務官以及眾多的官員,國王自己隨身帶著一塊核對片,來驗證家臣所發送的信件,國庫的許多財物也被轉入國王家臣的私庫中,想當然耳貴族們厭惡愛德華一世的所作所為。

       國王會議在愛德華一世的統治下再度復興,會議中沒有大貴族的參與,參與者均是他所信任的幕僚、法官與官員,國家的部門常會將不尋常或著範圍模糊的議題交由國王會議所處置,國王會議也審理了法院審理範圍之外的所有情事,並負責審查下級法院的錯誤令狀。愛德華的王廷構築了新的令狀,國王議會實際上成了英國的最高法院


2.立法者愛德華

       愛德華受到一本書《英格蘭的法律與習慣法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所影響,這本書由亨利.德.布拉克頓(Henry de Bracton)所寫,其人擔任過亨利二世的法官,他展現了普通法是如何受到皇家判例的累積的判決的影響而發展,並推導了出了一些法律原則,布拉克頓也提出了國王不能隨心所欲的治國,而是要依照法律進行統治

《英格蘭的法律與習慣法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

       早在亨利二世之後,巡迴法庭的存在已經使各地的封建會議與百郡會議重要性下降,但在亨利三世的內戰期間,許多地區的審判全都掌握在私人手上,比如達勒姆(Durham)的大主教有自己的郡長與大臣,這就是許多男爵與地方貴族都有所謂的專營令狀(Quo warranto),這種令狀保證了私人對於某些事物的專營權。

       所以愛德華在1278年頒布《格洛斯特法規 Statue of Gloucester》,要求男爵們把自己的令狀證明給轄區法官,但男爵反對愛德華的作法,所以他作出了折衷方案,假如能提出自己的令狀從理查一世(獅心王)以來均沒有中斷者可以留著,但是愛德華也確立了法律原則,使國王可以在有理由的狀況下插手專營令狀下的產業。

       愛德華也注重關於封建法的相關規定,1279年的《管業權法案 Statute of Mortmain》禁止附庸隨意將土地授予教會,由於教會人士不得結婚,一旦死亡會將土地脫離封建主的控制(不能要贖金與監護權),接著在1285年的《第二次西敏規約 Second Satute of Westminster》中,他規定了財產繼承的原則,強調了遺產的不可分割性,強化了長子繼承制度,在《封地買賣法 Statute of Quia Emptores》中,A出授土地與B,B不會成為A的附庸,只有國王才有規定誰是附庸的權力。

3.愛德華治下的司法機制

       愛德華一世的統治下,國王會議的重要性被加強了,行政部門與法院開始與其他政府部門分離,第一個是財政部,財政部最早的例屬於國王會議下的三個普通法法院之一,後來獨立出來,其收集國王所持有的債權的速度相當驚人,以致於其他私人債權也希望以國王的財政大臣會議來負責征收債務,這促使了財政大臣開始處理債務與損害賠償的法律訴訟,在十三世紀,國王會議的財務從國庫財政中被分離出來,前者則有了所謂的國庫男爵(Treasurer Baron),在《大憲章》的第十七條中,規定將起訴狀放治在一個固定的地方,這促使了「普通法院court of common pleas」的興起,並自成一個部門。而第三個則是長板凳會議(King's Bench),其負責了刑事與國王感興趣的案子。

一般法院

       愛德華一世還創了一個巡迴法庭的法律任期(law term),第一期(Hilary term)年初開始,約一個月到六個星期,第二期是在春天的復活節任期,第三個夏天的三一一體任期,第四個米迦勒任期最長,並且到秋季,約十星期,總而言之是延長了法官在地方的時間,並加強的程序步驟,愛德華一世的改革使國王的影響力再次遍佈英格蘭,但也導致了成文法所有的僵化狀態,另外男爵依據了《牛津條款》反抗愛德華,條款表明只有國王與大會議都同意的狀況下國王才能簽下新的令狀,而另一個特徵是律師職業的興起,成文法帶給了英國一批新的法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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