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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istory of England-亨利二世與他的改革

帝國人 | 2019-10-29 17:03:48 | 巴幣 4 | 人氣 248



(一、)亨利二世小簡介


安茹帝國(Angevin empire)的鼎盛期,擁有諾曼第(老媽Matilda),安茹與曼恩(老爸Geoffery),布列塔尼(亨利的兒子也叫Geoffery因妻之權),英格蘭(亨利自己與史蒂芬的協商),愛爾蘭(亞德里安四世偽造文書),阿基坦(老婆Elinor因妻之權),亨利二世是這個帝國最傑出的君王,君主亨利二世最重要的三件事,分別為司法改革,妻兒背叛,以及教會的矛盾。

司法改革相當重要,在下一項詳解。

亨利二世被背叛時,叛亂者包含自己的兒子(英格蘭諾曼地布列塔尼),老婆(阿基坦的艾莉諾),老婆前夫(路易七世),叛亂發生在1173~1174,但很快就被亨利所平定,但他並未懲罰他的兒子們,但囚禁了艾莉諾。

由於亨利的無心之過,四個弄錯國王旨意的騎士弄死了坎特伯里大主教湯瑪斯貝克(原本國王的親信和好友,但在當上大主教後,與亨利針鋒相對),所以,亨利先處理教會的問題(1172),公開接受湯瑪斯貝克的死帶來的懲罰(在Canterbury),之後打爆蘇格蘭國王馬爾柯姆,叛亂期間其中他獲得官僚,城市與地主的支持,大部分民眾支持他,原因乃是亨利的高威望與兒子的不成氣候。

1189他的兒子獅心理查向法王腓力二世效忠,打敗老爸(最疼的小兒子無地王約翰有支持,讓亨利非常傷心,爾後就逝世了)。


(二、)亨利二世的政績(1154~1189在位)

1.局勢混亂

在馬蒂爾達的繼位紛爭結束後,由來自布盧瓦(Blois)的史蒂芬統治,這段時期英國是無政府時期,各貴族割據,亨利一世的女兒馬蒂爾達聯合自己的兄弟格洛斯特伯爵羅伯特(Robert)一起進攻當時被倫敦市民、貴族、以及Salisbury 的羅傑(Roger of Salisbury 亨利一世的第一任Justciar)承認的英王史蒂芬,兩方人馬紛紛動用了雇傭軍進行交戰,其中最著名的便是「佛蘭德斯之狼 Flemish Wolves」,僱傭軍在英國境內燒殺擄掠。內戰結束後,亨利與史蒂芬達成了協議,史蒂芬可以繼續當國王,而繼承者就是亨利二世,亨利二世很快的招開了克拉倫敦裁決(Assize of Clarendon),在會議中他將內戰與十字軍東征時強占或無主的地產做了系統性的分配,並作出了陪審團的雛形,亨利在很短的時間內使英國恢復元氣。

2.國王的才氣

對法律與秩序有概念,對知識書籍很有興趣,尤其是法律與羅馬法,亨利以法律改革來強化國力與王權。

3.司法改革

亨利二世他給予國王新的角色「立法者」(之前還有神的代理人,僅英國有 Law giver),12世紀,羅馬法復甦,最重要者莫過於查士丁尼法典,亨利二世為此感到興趣並引入英國的統治,逐演變為Common law共同法,法官有專業知識,法庭有方便性,可以到中央或地方的巡迴法庭,其法庭權來自王權,執行力最強,也穩定,常駐(西敏宮的常駐法官們)。

英格蘭的法律系統有,盎格魯的,諾曼的,教會的,羅馬法,以上述為基礎共同法(其中含有判例Precedents,法律原則 Legal Principles,非成文法,比較彈性與變遷,非成文法的僵硬),

4.國王法庭(Curia Regis),或者小會議(承襲諾曼小會議與盎格魯的賢人會議)

本質上只有一個國王法庭,形式上則有多種,依王權作審判,意思是依王權審判者即為國王法庭,而封建法庭依據封建法,(司法裁決,主持人為國王,主持基礎就是王權,處理糾紛不一定用大會議,所以常有國王主持的小法庭,其基礎也是王權,由國王決定要不要招開),1178年 亨利二世任命五個法官常駐在西敏宮(在倫敦的宮殿),以及原本就有的巡迴法庭,民事案件多半是主要的,刑事則多由巡迴法官處理。亨利二世把共同法有系統的推展到英格蘭各地(共同法又說是國王的法),但其與封建法相互競爭,封建法有自己得管轄權,倆著重疊,國王不可用自己的權利剃除封建法,不然會傷害封建貴族,貴族也不能損及共同法,而國王的共同法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所以人人選擇˙了國王的公正審判,開放所有人民上訴與審判。

5.巡迴法廷

亨利一世時期的巡迴法庭在史蒂芬的統治下一度終止,在亨利二世的主政下得到了回復,其使審判更方便,亨利二世將其變為「例行法庭』,意思是法庭每年都會來到各個巡迴區進行案件審理,由國王家臣(Justciar,Chancellor,Archbishop of Canterbury坎特伯里大主教) 以共同法審理。

6.引進法律原則

如重大犯罪由國王法庭審理,審理的理由便是 打擾了「國王的和平」。

7.權狀

國王有權介入各級法令,他發了權狀(Royal Writs),叫法官公正審理,代表國王他要為疏失負責,但法官會害怕究責而認真審理,或者直接把案件轉由國王法庭與巡迴法庭審理,另一種則是Writ Praecipe,當一個法庭收到時,便將此案件轉為國王法庭審理,(如跟國王買Writ Praecipe,平民用錢買,將自己不信任的法官換掉,將案件轉移至國王法庭),賺錢又強化統治,又獲得民眾愛戴與對司法體系的信任。

8.陪審制

民刑案件均採陪審制(Jury),也就是檢察官的概念,又稱刑事的起訴團,刑事案件被審判屬於不告不理原則,國王因peace可以起訴犯人並審判,由起訴團 Jury of Accusation,告知國王發生甚麼事。

審判團的概念從亨利二世在1166年的 Assize of Claredon(克拉倫敦審判令),前者是國王常駐的皇宮,根據前者的審判令,Hundred每戶選出12個人town則選4人,組成起訴團,負責hundred裡面是否有重大犯罪(搶劫偷竊殺人強暴),有就要向Shireff報告(起訴的雛型),他們不負責審判,而大陪審團(Grand Jury),是在公訴罪的情況下產生,源自於傷害公共利益(國王的和平),然後shireff等巡迴法官來審判。

1200年出現小陪審團,並提供證據給他們,1215第四次拉托朗 Lateran 審判,教宗命令教士退出世俗審判,因此不再有神意審判了。之後更出現了Petty jury,小陪審團,後來其成為了主要陪審團,1178年加重了起訴的懲罰(Assize of Northampton,加入了縱火與偽造文書為重罪)。

9.格鬥審判

原本封建法庭使用格鬥審判,主由由封建貴族,由僱傭的武士互毆,亨利二世提出了一個方案,如果甲方聲稱乙方的土地是他的,甲可以從高等法庭中取得一張權利文件,裡頭有關於甲乙雙方的公道,乙也有權取得和平文件,而和平文件可以使甲在去拿第三張文件,第三張文件命令執法官指定四個武士,四個武士在陪審原名單中選取12名武士作陪審員,來決定土地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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