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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的界限

KANASHIMI | 2015-01-11 09:18:03 | 巴幣 22 | 人氣 669

言論自由的界限

言論自由是近代先進社會的基本人權之一。許多國家都把這項自由列在憲法中保護。不過說是自由,也不表示說甚麼話都能被允許。舉例而言,美國在911之後,言論自由似乎漸被限縮,產生許多例外。即使在作文中寫「槍殺寵物恐龍」也會被公權力質詢。這種事件在本地的處置,應該不致那麼嚴重;畢竟我們的學生預設允許犯錯,就算是不懷好意,做這種事頂多被老師教誨一下。但本地倒有太多妨害名譽被告的例子。從這些事件中,我們大致可以知道,言論自由最起碼不包括妨害名譽及信用、施展暴行、威脅傷害他人生命等。那言論自由的底線到底應該置於何處呢?
箝制思想的下場:「官逼民反」from六四事件王维林

言論自由實際上指的是人們思想以及表達意見的自由。我們不應該箝制人們想甚麼。而在所表達的內容不至於實地傷害人時,也不該禁止。在此我想引入 Justice 所提到的共識說,如此來定義言論自由的界限:人們有任意思考與表達的自由。但若表達言論的後果,導致了共識不允許的情況;在經過公正的評議後又不可能改變共識、使之允許,則此時表達者須接受共識所預期之處置。這定義的「後果」指言論產生的效力,而非其本身的內容。像是會造成一般情況下,社會大眾無法接受的損害,如傷害人格或生命時,此類言論就會被禁止。處置方法包括共識所期待之認錯懺悔、改過自新、負起補救責任、受到相應懲罰、驅逐出境等等。但假如只傷害了統治者心情或好惡,此時就不算是共識不允許的範圍。甚至若此種言論已形成共識,則大興文字獄、專制獨斷的裁決、取締或懲罰言論之行為等,反而會招致公憤。若是有少數人或個體覺得受到損害,評斷裁決的也應該是公眾的共識,而非這些少數人。只是評斷時可以引入同理心,考慮「若我也受到這種言論(侮辱侵擾、威嚇),是否可接受?」;在這過程中,甚至可能暴露出既有的矛盾或標準不一致、不合理之處,導致輿論裁決標準改變。我們當前的言論自由,其實也是在一次次的共識導正中演化出來的。其主要的動力,起碼有自洽、真實、同理心、流行文化等幾項。較重要的是前三項,亦可參考人生的意義

至於推薦的發言(意見發表)方法,則是以盡可能尊重他人的誠懇態度,最起碼是對方可以接受的作法;藉由能自圓其說的道理,目的為達到整體的幸福(細見下一段)。每個人都有自己所珍惜的價值。就算自己沒有值得他人的攻擊至寶,不能感同身受、以嘲諷的態度譏笑他人重視的,也是不智之舉。拿出誠意來討論,恐怕是更有建設性的方向。不過就 Attentat contre Charlie Hebdo (查理周刊總部槍擊案) 而言,嘲弄他人固然不好,奪人性命卻更不應該。但是,我們或許還得考慮歐美先進國,對中東區域各國所遺留的歷史共業。事情總不能僅看單一面向。若還要冤冤相報,例如攻擊破壞、燒毀清真寺,那就止不了了。


願亡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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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回應

薩堪德拉
筆者認同閣下的觀點,不過不一樣的地方,筆者對於查理周刊血洗事件,只感覺那是查理周刊在自以為幽默實則低俗惡劣的玩笑所造成的後果。
筆者最近也在自己小屋討論該事,歡迎交流。
2015-01-11 23:42:59
KANASHIMI
唉、問題在法國的共識似乎多數擁護查理周刊啊。
2015-01-11 23:46:56
薩堪德拉
這可以說是文化上的差異了,法國人自認『自由』是為他們國家的最大特色,筆者認為之後這類事情在法國只會更多不會更少。
...而且在整個西方主流媒體的引導下,世界各國多半都是支持查理周刊這一方。
2015-01-11 23:49:45
KANASHIMI
所以才冤冤相報...[e8]
2015-01-11 23:51:37
薩堪德拉
身為局外人的我們當然會有冤冤相報何時了的感覺
不過兩邊嘛...,伊斯蘭教給筆者的感覺就是『你不犯我,我必不主動打擾,若你犯我,我睚眥必報。』
2015-01-11 23:59:51
KANASHIMI
我個人倒覺得伊斯蘭教侵略性也不小的。光看一些人對馬拉拉所做,可見一端。
2015-01-12 0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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