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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若事先通知的話,所有的死刑都不可能執行。

沉靜悠閒之風 | 2016-05-13 00:02:13 | 巴幣 8 | 人氣 466

不多,求的就是個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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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案,原定2013年07月22日拆除,卻在18日趁自救會北上抗議空檔強拆民房。苗栗縣長劉政鴻的天賜良機讓人生氣,因為他不顧人權、罔顧程序。

我們的法務部長羅瑩雪呢?

羅部長說:「若事先通知的話,所有的死刑都不可能執行,因為相關的人可能會提出再審、非常上訴等等的動作,那會使得死刑的判決形同具文,變成沒有作用。」

部長這句話,有多少人能查覺到問題呢?

有人說,法務部是依法行政,依法執行死刑沒問題;苗栗縣政府依法行政,拆除大埔民宅,依法來說當然也沒有問題才對,但為什麼這個案例就引起廣大公議?

舉一個例子,若你停等紅燈時因為禮讓救護車而壓線,被拍照舉發,但警方不給你申訴,你會乖乖摸鼻子自認倒楣?還是爭取到底?

自認倒楣,你心胸寬大,國家感謝你;爭取到底,警方是依法行政,為什麼你要異議?

看出什麼了?政府機關依法行政,有可能侵害到人民,所以它會配有救濟程序,在被開單當下,有理由的話你可以異議;若現場無法爭取,事後你也同樣擁有救濟方法,不服舉發事實者,可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諸如此類,自認倒楣的人,是你不去了解、不去重視自己的權利,並不代表質疑「依法行政」這件事就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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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非常上訴等等的動作,那會使得死刑的判決形同具文。」

那麼羅部長就不擔心再審、非常上訴等等制度形同具文?

大埔案,為什麼大眾普遍忿忿不平?因為它沒有給住戶足夠的時間去救濟,對嗎?同樣,我們要質疑鄭捷案的是,死刑執行也有它的救濟程序,但法務部是否有給鄭捷及其訴訟代理人足夠的時間與機會?只要政府把政策說得好聽、做的事情讓你覺得滿意,我們就可以放棄思考地全盤接收嗎?

鄭捷伏法了,很多人拍手叫好。執行死刑,也許法務部確實做了它應該做的事,但現在法務部被質疑的,不是鄭捷該不該死,整件事也跟鄭捷是不是冤獄一點關係都沒有,而是法務部身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竟然能無視人權、人命到這種地步。

檯面上,法務部長可以說出再審、非常上訴等程序會影響死刑執行這種話,檯面下呢?程序正義一詞或許根本徒具形式,從來沒有被重視過。換句話說,是不是再審、非常上訴這些制度,就是假的,騙人的,安慰人心的?只要政府想、部長願意,程序正義根本虛無縹緲,面對人權侵害這種事情擋都擋不住。

因為是天殺的、該死的、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的鄭捷,所以我們可以不在乎程序正義,所以我們應該放任法務部的作為。

因為人渣根本不需要人權,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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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案,劉政鴻的天賜良機說讓人生氣,羅瑩雪呢?

再審、非常上訴影響死刑執行,所以要跑第一。

因為對象是良民百姓,所以我們恨透了劉政鴻;因為對象是兇手鄭捷,所以我們放任了羅瑩雪。今天是再審、非常上訴,明天是訴願、行政救濟,再來是聲明權、異議權,總有一天這些保障人民面對政府侵害時的救濟權利,會在大家的漠視下一點一滴被吃掉。

別說不做虧心事,怕什麼鬼訴訟,因為你還沒碰過假車禍。

歷史告訴我們一件事,就是別給政府太多例外跟權力。想阻止政府罔顧律法、恣意侵害人權這種事情發生,就是無論檯面上是鄭捷、龔重安還是王景玉,該有的程序正義,再怎麼不願意也要給,因為我們要求司法必須是中立、一致沒有例外的

很不希望我們的短視與不在乎,在未來變成難以挽回的後果。

創作回應

妄兮痕
個人也是看完新聞後才發現這麼快就被送上死刑,雖然他罪該萬死,也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他的罪行,但不代表救濟程序不用跑,更何況死亡無法回復,一死就真的無法挽回。
看完這個事件後,當下也是感受不到大快人心,而是覺得政府的公權力大得太可怕。
2016-05-14 20:06:55
沉靜悠閒之風
真的,完全沒有他終於伏法的感覺。姑且不論鄭捷是不是真如他所說,想自殺但因為怕痛,所以藉由殺人來換取死刑,死刑對他來說都是預期的結果,既然如此,他最後的生命更應該用在更有意義的地方。
2016-05-14 23:01:52
妄兮痕
而且既然他想要死刑的結果,但政府卻給了,那麼對他而言,死刑不一定是合適的處罰,要是每個想自殺又不敢動手的人都學他抓人陪葬,社會只會更加動盪不安。
希望法律規範更加完善,否則往後碰到類似案例,法官會更加難以判斷,因為判不判死都有人在後頭砲轟。
2016-05-15 08:19:36
沉靜悠閒之風
我覺得現在比較重要的是學教與社會的法治教育嚴重不足,看看之前的「508全國媽媽革命,消滅司法恐龍」活動的訴求內容,真的會吐血......

1、法院開庭,網路直播。
除了特殊案例不開放外(最後補註),法院就是公開審判,民眾可以隨意聽審;這個訴求給人的感覺就是不懂、不去了解,又自以為是,現在是要仿效共黨人民公審的意思?

2、消滅司法恐龍,民選司法院長、檢察總長,建立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早就在建置、試行了,又是個不懂裝懂又不查資料的例子,再來民選司法院長、檢察總長,不予置評,或許不錯,但未來能否授予司法獨立的地位?以現在台灣人民的法律素質來看,不看好。

3、司法院必須監督審判程序,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
訴訟程序現在不就有當事人進行?我想他是想廢止職權主義吧?但這有個問題,人民的法學素養到底有沒有辦法不受輔助,自己去進行訴訟程序?每次要打官司前先進補習班蹲一兩個月再出來打官司嗎?

4、廢除《國賠法》第13條,建立司法人員問責制。
不曉得主張廢除這條的理由,網路上找不太到,暫時不表示意見。

5、嚴遵當事人進行主義,未依92年新制審判,判決應准再審。
同第3點。

6、刑事告訴人應為當事人,均有閱卷及詰問權。
同第3點,交互詰問是一個費時、很注重邏輯的程序,讓當事人進行這點,我實在不樂觀。過去曾見過個案例,告訴人主張債務履行請求權,雙方都不記得是多久以前的事。如果超過請求時效,債務人是可以拒絕給付的,可是債務人沒有拒絕履行,只是澄清沒有借那麼多錢,反倒是債權人不斷聲明20幾年前明明就是借多少錢之類的。法官必須中立不偏袒,但很好心的暗示他「真的有這麼久嗎?你確定嗎?」,結果告訴人還是堅持是20幾年前,然後就GG了。典型不懂請求權時效的案例,是不是得先補個習再告人?

7、辯護、代理人應由當事人自由指定。
現在不就是這樣嗎?不懂他們的訴求是什麼?
2016-05-15 13:39:03
沉靜悠閒之風
例外不公開審判之訴訟類型如下:
(一) 民事保護令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前段規定,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二) 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規定,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三) 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審理本條例案件,應注意確實的保障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安全,如有必要,應個別不公開傳訊之。
(四) 性侵害案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規定,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經被害人同意或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則例外可公開審判。
(五) 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規定,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六) 營業祕密案件: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規定,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定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七) 婚姻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74條第4項規定,婚姻事件,當事人得合意不公開審判,並向受訴法院陳明。
(八) 民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10條規定,法院程序於法院行之,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場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調解程序,得不公開。
(九) 刑事自訴程序前之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規定,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言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2016-05-15 13:39:09
妄兮痕
不過要推行法治教育,最怕被媒體帶風向,以及教化老一輩會遇到的阻礙。與其靠外力影響,靠自主學習會比較持久,但是有這種態度的人畢竟不是大多數,因為現在大家都在拚經濟嘛(?)

最近沒看新聞,所以不知道原來有這回事XD"
不過單看第一條就覺得太扯,就算對法律不懂,拿法典自己查也能知道不可能全部公開。民選更慘,和貪污扯上關係反而會變成司法的絆腳石,要是還有人間接權益受損的話,難不成要用國賠解決事情。
第六點我也認同,否則老百姓還需要花錢請律師打官司嗎XD
2016-05-15 15:18:39
沉靜悠閒之風
最好就是從國中小課程中提升法治教育的比重,養成獨立思考的批判能力囉......
同時也希望媒體這種主觀、狹隘、置入性過強的傳播方式可以改善,看新聞像在看主播的讀書心得,看得真的好痛苦。
PS.我也是因為洪慈庸的新聞才知道有這個「508全國媽媽革命,消滅司法恐龍」活動,大概是太瞎了才沒有被大肆報導吧......
2016-05-15 22: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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