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強制酒測就能杜絕酒駕?
以下個人主觀:
如果這種腦袋破洞的立法是有效的,
哥倫比亞就不會有種打不死的怪獸叫「毒梟」,
全世界也不會有一種行為叫做「性侵」,
更不會有種特別關係叫「外遇」。
一部法律的修正不應該是短視近利,
更不應該是殺紅了眼一股腦胡搞瞎搞。
沒有配套,一味增加刑度、放大警察權,這是不對的,
法律不應該是補破網式修法,更不應該是顧此失彼,
而是觀大局全面下藥,綜觀性通盤考量。
只強調重罰,卻把責任、義務堆在執法者身上,而不從其他政策法令上下手,
如何使駕駛主被動減少酒駕動機、機會?怎麼樣才能強化替代方案的選擇性與誘因?
唯有完整的配套系統,才有可能真正降低酒駕發生率與肇事嚴重性,
甚至,保護基本人權、維護憲法的根本精神。
基本人權是不容被政府恣意剝奪,這道理我們都曉得,
即使這傢伙不是好東西,其基本權利也不應該在審判之前被任意侵犯,
說難聽一點,你我皆可能因為各種錯誤而站上那個「壞人」的位置,
在司法還你我清白之身前,希不希望被上下其手?被指指點點?
或者,你是一個可以被國家賠償滿足、自認倒楣了事的人呢?
在立院躺上數十年的法案數不勝數,每延宕一年,隔年便得重新來過,
從最初聽聞酒駕修法已經N年,這些年來怠惰修法是何原因?
現今速速修法搶先施行又是何由?相信你我彼此心照不宣,
補破網、為選票,這就是我們的立法品質,這就是我們很容易滿足的地方。
從通姦罪除罪化失敗一直到酒駕肇事加重、強制(侵入性)酒測,
越來越感覺人民與司法脫節、法律被政治妥協,短視近利的修法品質,
越來越感覺人民與司法脫節、法律被政治妥協,短視近利的修法品質,
將來受害的還是人民,唯一獲利的永遠只有政黨、政客、
還有那回運氣好恰恰躲過酒測的駕駛。
治亂世用重典不是錯,
錯的是用了重典卻還是漏洞百出。
理想總被現實磨滅,無法同一般百姓接受,
究竟是法律人衝太遠,還是人民跟太慢?
革新這條路充滿無力...... 備感艱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