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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程式讓別人的電腦幫忙挖礦,結果判無罪?

天天勝負中的6年級 | 2022-01-26 22:45:32 | 巴幣 2 | 人氣 295

「區塊鏈」、「挖礦」、「虛擬貨幣」
這些到底是啥玩意?
原理不知道不要緊,只要知道挖礦能得到虛擬貨幣、虛擬貨幣可以賣錢就好了。
但想挖到礦其實並不容易,需要很多台配備很好的電腦1天24小時不停運作才行,設備成本+電費是很驚人的,一個人很難做的起來。
那麼,如果你發現有個程式可以讓別人幫你一起挖,你會心動嗎?
幾年前有個叫「coinhive」的軟體(現在已經停止下載了),功能就是把它安裝在網頁上,當有人來看的時候,它就會自動運行並操作那台電腦去挖礦(=利用別人的電腦跟電),如果有成功挖到的話,開發者分3成,你可以分7成。這麼好康的事那裡找?
不過問題來了,如果你有設定網頁會先跳出視窗提醒說「瀏覽本網頁時會利用使用者電腦的閒置資源執行coinhive」,那沒什麼問題,但如果你啥都沒講(不想讓人發現等原因),就讓coinhive硬上別人的電腦幫你挖礦,會不會變成違法?
本案(令和2(あ)457號)就是源起於此。被告因被認為使用coinhive擅自讓瀏覽網頁者的電腦挖礦(執行計算)遭起訴違反日本刑法第168條之3的「不正指令電磁的記錄保管罪」。
直覺來看,被告就是會有罪對吧?
但令人驚訝的是,這個案子打到了日本最高裁判所,而且改判無罪確定。
原因是什麼呢?最高裁判所認為本罪有2個構成要件需要考慮,一是「反意圖性」,二是「不正性」(反社會性),很抽象對不對?但白話來講其實很簡單,就是「程式執行的用途或動作與一般使用者所想的不同(違反使用者的意圖)」和「執行程式的結果是否會對使用者造成實質的利益損害(社會所不允許的事)」。
而最高裁判所對這2個要件認為:
“當特定程式執行時的實際動作與一般使用者預期應執行的動作不同時,即可認定有反意圖性。而在認定什麼是一般使用者預期應執行的動作時,應考慮該程式的動作內容、程式名稱、關於動作內容的說明以及該程式預計的利用方法等情形。”
“不正性是基於保護電子計算機(電腦)的資料處理能在社會上受到普遍信賴、從具有應保護的社會機能觀點出發,當特定程式不為社會容許時,即可認定有不正性。在判斷不正性時,應考慮該程式的動作內容、該動作是否會對電子計算機的機能及資料處理造成影響、影響程度及該程式的利用方法等情形。”
並進而認定本案被告使用coinhive程式雖然沒有得到瀏覽網頁者的同意,也沒有在網頁跳出任何說明,可以認定具有反意圖性,但是:
“「挖礦」是為了確保虛擬貨幣具有可信賴性而設計出來的結構之一,相較目前社會上所容許的廣告程式(嵌入、占擋部分或全部頁面、彈出式視窗等)而言,挖礦程式並沒有刻意要對瀏覽者電腦的影響帶來更不利的影響,因此未經他人同意以程式挖礦的利用方式仍在社會所容許的範圍,無法認定具有「不正性」,故不構成「不正指令電磁的記錄」。”
結論就是撤銷第二審的有罪判決,改判被告無罪確定。
如何?你對本案認定「因為挖礦程式跟廣告程式比起來並不會對瀏覽者電腦的影響來更大的影響,所以不具反社會性」的看法如何?是不是覺得有些奇怪?事實上此判決一出,在日本也引起了相當多的討論,最大的問題恐怕是「缺乏具體明確的標準」,今後還是會因為個案事實不同而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在台灣,刑法第360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程式控制他人電腦執行挖礦動作屬於「干擾他人電腦(讓電腦作不想作的事情)」應該沒有疑問,但會不會「致生損害他人」?如果以執行程式將會讓電腦全速運轉而導致零件(顯卡等)壽命減短跟電費增加來看的話,損失金額雖可能不大,但相較日本的規定而言,在台灣會因為仍然有損失所以會很容易成立犯罪的。
結論:若想以挖礦軟體賺錢,方式還是要注意一下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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