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違停被開單會怎麼處理?看這篇就知道!
年後收心,努力上班了3週之後,迎來228的3天連假啦!怎麼安排呢?去戶外走走吧。想機動一點,隨停隨玩,租車是個好選擇,現在還可以app直接預約到停車場取車,說走就走!
到了某家名店外,這間是一定要停下來吃的,但附近不好停車怎麼辦?反正大家都隨便停在路邊,停一下應該沒關係吧…(吃飽後)咦?車窗上怎麼被夾了張白單?(一看)哇,是警察局開的「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標示單」(圖1),上面寫說之後會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俗稱紅單),可是車是租來的,要怎麼處理?
下面3個重點讓你瞭解:
1、違規停車到底罰的是誰?
依照台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律)規定,開車違規原則上處罰的是「汽車駕駛人」,這也是想當然的道理,畢竟「各人造業各人擔」嘛。
但違規停車很多時候駕駛不在現場,所以警方常常會逕行舉發(條例7–2條),但怎麼認定是誰駕駛呢?行政機關一貫的作法是:
”以車主「推定」為違規的人”(交通部77年3月4日交路字第003343號函釋)
「推定」就是「推測認定」,有點接近「假設」的意思,所以當然被推定的人也可以提出證據來推翻這種假設。
2、既然車子是登記在租車公司名下,因此罰單就會寄給租車公司啦(雖然大家都知道公司不是真正的人,不可能開車的)。而租車公司收到罰單後,可能會要你:
(1)如果有還車窗口,而且你在還車時有誠實告知被開單時,請你直接先付給租車公司(多退少補)。
(2)租車公司會填寫一份「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圖2),附上資料告訴裁決所車子當時是你租來開的,裁決所就會另外通知你到案(寄罰單)。
(99年11月29日交路字第0990056742號函釋)。
(3)要你直接裁決所寫申請書,自己承認是駕駛人,同時申請開立罰單當場簽收。
3、那,如果我今天沒跟租車公司講被開單,租車公司也沒申請歸責給我而自行繳掉了,我難道就可以賴掉罰單不繳了嗎?
想太美啦!那是不行的唷!
因為你在租車時,政府規定的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8條說: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部分,由承租人負責繳清,如由出租人代為繳納者,承租人應負責償還。”
也就是租車契約裡一定有1個條文是承租人要負責把罰單的錢還給租車公司啦。
例如某租車公司的契約是這樣寫的:「因乙方(承租人)所生之處罰案件,相關罰鍰應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圖3)。跟上面的文字是一樣的。
所以既然雙方的契約已有約定,真的不繳的話,租車公司甚至是可以把你告上法院的。
結論:租車方便,但仍然要遵守交通規則,否則不只違規停車,其他的罰單在法律上其實都是駕駛人(承租人)要負擔,還是別心存僥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