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可以要求郵局或者郵差別把紅單貼在郵箱上面嗎 租屋處不太方便貼 能用怎樣的方式代替
前2天帶小朋友去上課,走過某條路的騎樓時,眼光瞄到有2間房子的1樓信箱上都被貼了1張紅色的「郵務送達通知書」,湊過去一看(職業病?),1張上面寫的是「訴訟文書」、另1張寫的是「行政文書」。
正好想起先前也有人問:這跟另一種也常見的「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有什麼不同呢?
我想許多人腦中第1個想法是:「哪有什麼不同」,對吧。反正都是郵差送掛號信來人不在,貼張單子叫我去領就是了。
是也沒錯。不過一般來說:
白色的「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是私人(公司或個人)寄發,是要去郵局領(照片1)。
紅色的「郵務送達通知書」則為行政或司法機關所寄發,是要去警察局或郵局領(照片2、3)。
而行政或司法機關寄來的掛號信通常會直接影響收信人的權利(所以也才會用鮮艷的紅色紙吧),所以看到紅單務必要去領。
那麼,貼白單或紅單在法律效力上有什麼差別呢?通常是:
白單:適用民法意思表示到達的規定。如果不去領,郵局會以「招領逾期」退回寄件人處。依照法院先前的看法,「招領逾期」並不能算是收件人收到了,所以寄件人信上所寫的意思並無法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如解除、終止、催告等)。不要小看這回事,有許多案子在這裡就決定了輸贏。
另外,住社區而有請管理員時,管理員收下信時,依法律規定就算你收到了(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所以管理員請你拿信時千萬不要拖延不理,只放戶籍而實際不住那時,最好也要定期主動詢問,否則寧可請管理員全部退件。
紅單:適用民、刑、行政訴訟寄存送達的規定。只要把紅單貼到你家信箱上,不管有沒有去拿,從貼的那天起算過了10天就當作你已收到了。
特別要注意的是行政程序法並沒有這10天的規定,也就是一把紅單貼上去就算收到囉。
嗯?覺得標準不一致很奇怪、不公平?有人聲請大法官(有權解釋法律規定有沒有違反憲法的法官)過了,沒有這10天也是ok的喔(釋字第797號)。
特別特別要提醒的是,最近最高法院(負責個案審判的最高階級法院)作出了一個決定(裁定),認為:「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雖非表徵意思表示之郵件本身,然依社會通念,該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時,可期待相對人於受通知後前往郵局領取郵件,該郵件即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招領逾期退回無涉,避免相對人以任意行為支配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
白話說,就是以後貼白單就當作你有收到啦,不能再用「我就不領讓它招領逾期」為由來說對你不生效力。
結論:現在不管看到信箱上貼白單紅單,快去領就對啦,以免權益受到影響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