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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點別人的網站,把他的廣告預算花光,會犯罪嗎?

天天勝負中的6年級 | 2022-04-29 10:24:09 | 巴幣 2 | 人氣 342

「咦?我不是上個禮拜才剛在Google下了5千塊的廣告嗎?怎麼今天就通知我錢用完了?也太快了吧?可是生意完全沒變好啊?」,「什麼!?原來是死對頭看到我有下廣告,就反覆搜尋然後拼命點我的廣告連結,害我的錢被扣完,我一定要告他涉嫌犯罪!」

好吧,我知道你很生氣,但是未必告的成喔!

前2天有篇新聞報導,大意是某間命理工作室為了招攬顧客,而花錢向Google購買網站關鍵字廣告,但發現有一間同業的企業社故意大量點擊廣告,導致這間工作室的廣告費耗盡,無法繼續投放,所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如果你沒有向Google買過關鍵字廣告的經驗也沒關係,原理其實很簡單,就是先決定好要賣什麼以後,架個網站,想出一些跟你賣的東西有關的「關鍵字」,把每個「關鍵字」設定好廣告預算上限申請上廣告後,當有人搜尋這些關鍵字時,Google就會把你家的網站放在搜尋結果的最上面,別人就比較容易點進去看,作成生意的機會就會上升。Google提供的其中一個範例為:

” 假設您經營一間家具行,可以建立名為「沙發」的廣告群組,然後指定「皮革沙發」、「長沙發」和「雙人沙發」等關鍵字。接著您可以製作沙發相關廣告,並連結至自家網站上的沙發專區。”

因為只有刊登關鍵字廣告的人要付費,看到廣告或點進去網站的人不用付費,所以如果有人知道並利用這種廣告機制,確實可以像新聞報導裡說的一樣,藉由一直搜尋特定的關鍵字,讓廣告不斷投放出來,廣告主設定的預算就會不斷被消耗。但這樣究竟會成立什麼犯罪?

台灣的刑法規定,要處罰一種行為必需要有法律明確規定才行,專業用語是罪刑法定主義。然後法律的文字雖然會儘量定的明確,但是因為語言本身就具備多義性等因素,往往需要在個案中去解釋法律用語的意義為何,以及依照證據顯示的事實是否「落在」法律限制的範圍內。

我們來看看上面報導中引用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發言:

” 被告(企業社的經營者)涉犯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從這段發言看來,檢察官應該是認為這種行為違反刑法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的規定。

那麼,就有幾個重要的事得弄清楚了:

1、首先,這位被告真的有「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去反覆搜尋關鍵字或點擊由Google投放的廣告嗎?如果都是完全手動(打字點擊),算嗎?(我是認為不算啦)

2、什麼叫做「干擾」,要到什麼程度才算?干擾的又是誰的電腦?命理工作室的嗎?顯然不是,那是Google的囉?但Google是世上第一的搜尋引擎服務業者,每個月使用Google搜索的人數至少破億,幾百、幾千次的重覆搜尋、點擊特定網址,真的算是干擾嗎?

3、另外被告的行為會造成(=致生)大眾、Google或是命理工作室的損害嗎?理論上倒是有可能,尤其對命理工作室而言,因為廣告預算被吃光了,達不到原先預期的效果,基本上會受有支出廣告費的損失。

不過請注意,根據google的說明,Google是設計有「無效點擊」規則的。什麼是「無效點擊」規則呢?就是:

” Google會利用演算法將判定為不合理的廣告點擊(例如意外點擊或由惡意軟體產生的點擊)排除,被排除的部分不會跟廣告主收費。”

所以要去確認命理工作室究竟有沒有因為「無效點擊」規則,而沒有實際付出廣告費?,如果沒有付費,是不是就可以認為沒有受到損害?因此,狂點別人的網站,把他的廣告預算花光,到底會不會犯罪,又會犯什麼罪,恐怕都還是個大問號。

網路廣告較傳統廣告而言因為奠基在許多技術和制度上,自然會衍生出許多先前從未遇到的問題,期待上面新聞案件之後的法院判決結果,應該會成為網路廣告不正當競爭的指標性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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