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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談】死刑:天秤

夏德爾 | 2012-12-25 15:52:51 | 巴幣 18 | 人氣 640

  
  
  肯定會有人覺得我腦袋有洞(不瞞你說我都覺得自己有洞),這篇文章幾乎在質疑上一篇文中提到的許多事情。但,這就是我的思考方式:「雖然物極必反不是個好的詞彙,但是卻能作為一個有趣的思考方式」,我的意思是說:當你認為這超棒、這超贊的時候,就要反過來質疑這東西是不是真的這麼好;相對的,當你覺得這東西爛透了,爛到掉渣的時候,就要反過來質疑這東西是不是真的這麼糟。
  
  
  
  上一篇「死刑:代價」中,質疑了人權團體的主張,並嘗試把死刑的意義討論出來,可是,這並不代表說完全贊成死刑,意思是,要執行死刑,依舊有重要條件,這點後面再談;回到主張的部份,必須說,就算支持死刑,也不應該就視人權團體或是廢死聯盟為糞土:我們只是還不夠了解他們而已;如果我們真的了解了,再來斷定他們的行為是否完全沒有邏輯,也不遲不是嗎?否則,我們將成為為反對而反對的人,而錯失掉許多重要的觀念,或變成被其他人玩弄的棋子——正如大部分隨波逐流的民眾。
  
  當然,我不敢說我是清流,我也可能被他人操縱。但我想現在應該沒有。
  
  為什麼廢除死刑?在和幾位網友的討論之後,我覺得這牽涉到司法本身的問題;就如同在工廠生產產品,會有「良率」的問題,良率就是生產出來的東西完好的機率,一般來說,良率越高就代表瑕疵率越低,也就能夠減少生產中造成的無形損失,也就是減少成本;我的意思是,真的每一次的判決都是公正、沒有外力介入,且不會是錯誤的嗎?
  
  這些被我們無視的「不良率」,會不會在我們看不到的地方,正在侵蝕我們制度的正當性與立場?那些被冤望而判下死刑的犯人家屬們,是否就覺得司法制度是一個殺人犯,而所有人都認為那是一個正當的判決;就算真的發現誤殺了一個人,這條人命,也如同一般殺人犯殺的人一樣,不可能再回來。
  
  個人認為,人權團體所質疑的,會不會不僅僅是犯罪者對於外在環境,更是司法體制對於其外在環境的影響。那怕是100%之中有1%的「錯誤率(誤判機率)」,那麼這1%的人的權益,又有誰會在意?他們也是人,難道不應該受到尊重?
  
  在利益至上的現在,我們應該會毫無猶豫的認為99%就是一種完美,可是,人命不是用「利益」可以衡量的事情。再加上現在的司法制度確實不夠完善,也有許多的黑暗因素在裡面,死刑,應該要更為謹慎,不應該只從「以命換命」、「復仇」的角度去思考,這件事情遠比我們想像的複雜的多。
  
  我思考這個問題思考很久,思考的是,我們會不會在無形中,刻意無視了這1%的犧牲者?正如蝙蝠俠(好啦其實我忘了是不是蝙蝠俠)遇到的窘境,兩艘載著很多人的遊輪,一邊只多了一個人,你會選擇救哪一邊?我想大部分的人會說要救人多的那一邊,但這是一個很殘酷的選擇,另外一邊的人就不是人命?
  
  「多救一個人起碼比較好。」肯定會有人這麼說,聽起來不錯,好像也只有這個選項——於是我們也變成被環境逼迫的兇手,成為了很多人口中的「罪犯」,而我們會因為我們做出了適切的選擇,而被原諒;當然,這與殺人犯殺人是兩回事,可是,這其中都有人會因此喪命,但我們又怎麼樣知道犯罪者心裡是否也看到了與這兩艘船相等的現實?
  
  或許有人說,上一篇也提到過,不能把所有罪犯犯罪的原因都歸咎於大環境,畢竟最後決定的依舊是自己,那麼,法官又是如何呢?他也在一個被逼迫的環境底下,需要讓自己做出判決,那,他又是否會成為另外一個「罪犯」?
  
  好,我們就用這1%的機率繼續執行死刑,用來警告其餘隱藏在社會中更多更多的犯罪(或許多餘少於1%),這聽起來很划算,可是,生命是可以被這樣子放在天秤上衡量嗎?我們又到底有什麼樣的資格,去默認這樣的事情發生?這樣的我們,又和過去中古世紀把一個女人抓起來當成魔女燒掉,有什麼差別?
  
  文明?
  
  在上一篇文中我提過:如果質疑的是法律的正當性,那就應該要想辦法處理法律本身的問題;如果真的想要避免這樣的悲劇,就應該致力於改變造成這種事態的「大環境」;既然存在著許多不幸的家庭,就更應該致力於加強社會福利。
  
  可是,這真的是這麼容易的事情?
  
  要執行毫無疑慮的死刑,必須要在司法制度真的公正的情況下才得以被實現,但正如有些人主張的「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這些法官,也會有判斷錯誤的時候,毫無疑問的,要司法能夠有100%的良率,僅是一個理想值,我們只能全力的監督、努力,讓良率近乎於100%。
  
  而我們也只能盡量的改善社會,讓各種良率趨近於100%,只是,我們也不能忽視那些因為制度不夠完善而出現的「瑕疵」,那正是因為我們還不夠文明,所以才產生的結果:或許我們永遠都不會那麼文明也說不一定。
  
  這真的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我想我都還不夠了解支持死刑的與反對死刑的兩方,我也真的沒有那麼多的時間研究,所以或許我只能提出一些片面的思考,用來提醒我自己,不要因為任何一個資訊,而傾向任何一邊。
  
  正所謂人多口雜,很多人不懂的使用恰當的表現方式來表現自己的理念,因此就會使人產生各種誤會,也會讓一個值得探討的議題因此被埋沒,這不僅僅是發言者的問題,更是觀眾的水準也不夠。
  
  就算會錯誤也好,讓自己能夠懷著一些想法,再來和這些現實比對。我是這麼認為的。
  
  這一篇文章,恐怕不像上一篇起碼有一些結論,並沒有辦法給予任何答案,這可以說是「理想與現實差異」的衝突,畢竟我們既沒有辦法達成百分之百沒有錯誤的司法制度,更無法創造一個百分之百沒有犯罪的社會,或者是讓所有人都幸福——起碼現在人類沒有辦法,因為我們眼中僅有利益;只要把所有的東西以利益來計算,多的,肯定價值超過少的,而少的就會被消除,我們說:「這是弱肉強食的世界」,可是我們是野獸嗎?我們是人類,而我們,還不夠文明。
  
  只是,這並非結論,更重要的是,如果我們不努力去思考這個問題,那我們恐怕,永遠都不會達到「真正的文明」。
  
  以上純屬個人淺見,僅供各位參考,若有冒犯在此先行說聲抱歉。
  
  2012, Dec, 25 3:48PM。
  
  (又是一篇好長的碎碎唸)

創作回應

月君
我覺得兔君對死刑效力的觀點和我頗相似的。
老子曾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孔子也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2013-09-03 15:26:43
夏德爾
嗯……但我並不認為死刑的用意是用來嚇阻犯罪,我認為那只是要犯下不可彌補錯誤的人,付出他們應該要付出的代價而已。
2013-09-03 15:30:51
月君
個人認為此無實際上的社會功用,又不符合人權,可說和殺人無異。
2013-09-03 15:33:55
夏德爾
所以有社會功用就可以嗎?(遠目)

我認為死刑是針對於個人,而非社會。若是針對社會,那就跟古代的斬首示眾一樣了。
2013-09-03 15:35:49
月君
若死刑並無社會功用,斬首示眾也必然毫無社會功用。

我以為刑罰之懲戒不在個人,乃在遏止犯罪,以不使他人的權益遭受侵犯。至於支付代價云云,想請教夏德爾君,因何個人應該支付代價,又為何代價在於死亡。
2013-09-03 15:44:18
夏德爾
晚一點回覆你,我現在得出門一趟。
2013-09-03 16:19:31
夏德爾
關於「代價」這一點,我用「可能性」這件事情來說明好了。

首先,「我們任何人都無從決定他人的生死,除了他本人以外」。

以結果來說,還是「一命償一命」。但並不能以「復仇」、「你殺死我我就殺死你」的心態看待死刑這件事情。得到一個東西勢必得付出一些代價,這就像是A從B身上借了一塊錢,A之後必須還給B(原代價償還)或是你去販賣機買10塊錢的飲料必須投10塊錢一樣。而殺人都一定會有動機,有的人透過殺人「平白」得到錢財,這裡的「平白」所造成的代價「缺」,其實就是用受害者的命填補,而以至於殺人者不需要「付出代價」。因為他原本是得不倒這些錢財(價值)的,那麼當他被抓到之後,勢必是得討回這些「價值」,而他所得到這些錢財的行為是透過「殺人」,那麼他自然得償還這樣的行為。
2013-09-03 19:03:59
夏德爾
所謂「殺人」這件事情,殺死的並不只是「生命」,而包含著該生命的現在、未來,以及各種可能性。我們常說唯有活著才有機會懺悔與付清罪孽,可是,殺人者既沒有辦法成為家屬的親人,也不一定能夠保證他會不再犯,當然相對的也不能說他一定會再犯——但這不是就他從被害者身上奪走的「可能性」嗎?那麼他為何還有這樣的「機會」去證明自己的可能性?他已經奪走了他人的可能性,又為何有權力要求實踐自己可能性的可能?

我認為,他在下手的那時候,他就已經沒有「擁有可能性的機會」,其實當他殺了別人,他就是殺了自己——法律只是執行而已。

也許會有人說這不就是過去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粗魯行為嗎?請聽我繼續說。

在偷竊的情況下我們無法反過來偷竊他的東西,因為這是不對的,也因此只能夠過計算價值的方式,去清償他所偷的東西所擁有的代價。罰金可能比偷竊的東西還多,還要被關上好一陣子,以透過「限制他的可能性」(被關在勞裡啥也不能做)來達成「償還他人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完全遏止偷竊者去偷東西,偷東西的理由可能是觀念不足、未受良好教育,受到環境壓迫、被人逼迫等等都有可能,這些都與社會環境教育有關。所以相同的我們不能因為對方砍了我一刀,我就去砍你一刀,但是為了要保護自己的安全,有時候你不得不砍,以確保自己的「可能性」。

而之所以「還有機會」並且不以牙還牙,是因為受害者與加害人都還有「可能性」。

2013-09-03 19:04:14
夏德爾
那麼沒有可能性的話,就什麼都不用說了。

另一方面,殺人的動機有很多種,有的是積怨已深,也有的因為一點小事就殺人,更有的是為了自我防衛、保命而殺,但,到底「有沒有必要殺人」?怨恨的要殺了一個人,或者因為他買錯了什麼東西就殺人,或者是被對方脅迫不小心殺了對方,這些都有差別,都是判斷殺人者到底該付出多少「代價」的標準。假設是積怨已深刻意殺人,那我們就得去探討這份「怨恨」到底和不合理,如果死者生前不斷的欺壓殺人者,情結嚴重而造成殺人者殺人,那麼這裡的代價就「可能」不會是「死」,而是入獄服刑(禁止他產生可能性)。但,若只是因為貪圖對方的錢財,就以此下了殺手,那麼「錢財」與「生命」毫無疑問的是後者為重,造成價值比例不平衡,那麼這就是殺人者觀念的落差。而我們從小都知道「不可以殺人」這件事情,當然這又與該名殺人者的教育環境有關,但,只要與社會有一定程度的接觸,我們都會知道我們必須尊重他人的生命。因此,選擇「殺人」這件事情,有時候還是殺人者自己的選擇。就像是「你面前有個按鈕,按下去你面前的人就會爆炸死亡。你會不會按?」的問題一樣。

2013-09-03 19:05:05
夏德爾
嗯,我們不要以殺人來舉例好了,免得一直是感覺是以眼還眼。

假設有個傢伙他性侵了10名女性(男性也好啦我只是舉例)好了。他從這些女性身上「平白」得到了「愉悅(價值)」,我們當然無法要求他被這些女性性侵回去(這些女性恐怕連看都不想看到)。但這些女性們,她們原本的人生可能是完全不一樣的,性侵犯對這些女性造成的陰影,會使他們的人生造成許多的損失,甚至損失很多的可能性。
那麼這些損失的可能性(價值),這位犯人又要如何償還?那些女性所蒙受的精神傷害,那是可以計算的嗎?我想不行。而這些傷害所造成的「可能性的損失」,又是這位犯人可以透過「服刑」來補償的嗎?我想他當初也有不做「性侵」這件事情的可能性,但是他自己放棄了,那既然是他自己放棄的可能性,為何到頭來要他人讓他擁有可能性?就算一個人平均只活60年(有60年的可能性)好了,那麼他摧殘的這10位女性,假設都是30(還有30年的可能性)歲好了,那他勢必是得關上30x 10=300年。(當然我不曉得實際上是怎麼算刑責的)

2013-09-03 19:05:20
夏德爾
關一個「被禁止可能性300年的人」,不跟處死一樣?(當然他能活301歲那就另當別論,那就關他300年然後放出去)

而其實在這個例子中,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是可行的,結果相同。(但畢竟監獄有房間限制,這是很現實的問題,要是每個「被禁止可能性300年的人」都要關在監獄裡,那監獄肯定塞不下)

當然我想若我是女性我也會想殺死他,但這就又回到文章的開頭:「我們任何人都無從決定他人的生死,除了他本人以外」,那麼,「若是他自己被這麼做,他是否也會想殺死別人?」不會嗎?這就是「不尊重他人的生命,也就不尊重自己的生命」的道理,也沒有應該擁有的同理心。所以其實他在侵犯這些女性的同時,他就已經自我放棄了「他人對他自己的同理心」,這也是他「平白得到愉悅」的「代價」,而在文明的社會裡,沒有讓他被以相同的手法處罰,已經非常人道。

而至於他人要不要去同理他,那就又是另外一回事。

我不知道這樣的說時有沒有辦法解釋我對「代價」這件事情的觀念,說不定也有缺陷。最後我認為死刑並不是完美的處理方式,但卻也不能缺少。
2013-09-03 19:05:26
月君
我感覺這是以代價為名,行以眼還眼之實。
除非生命力能透過刑罰移轉至死者身上,不然這代價的內涵,就是以眼還眼。

將這個系統套用在偷竊,那就是我偷了一千元,我自己的一千元投入火中焚毀。
恕我不能接受這個系統,但我尊重閣下的思想。
2013-09-03 19:18:38
夏德爾
一併回應在下方。
2013-09-03 20:31:23
月君
抱歉占用兩串,我不是說閣下的代價說和以眼還眼毫無分別,只是這個說法等於在無法實質補償的部分,實行以眼還眼的報復。
2013-09-03 19:21:51
夏德爾
別在意。

呃,偷別人的一千元燒掉自己的一千元這沒什麼意義啊。

所以說以結果來說確實還是以眼還眼,但我認為是必要的。畢竟當我們任意傷害他人的同時,就等於默認他人任意傷害我們自己,因為那是我們自己准許的——但我們不隨便這麼做,而透過法律進行「以眼還眼」(正如我上面所說的)。

我也尊重你的想法,死刑這麼龐大的系統要一瞬間斷定存亡我想是不可能的。只是我認為當我們自己隨意去侵犯他人時,我們就沒有資格去阻止他人隨意侵犯我們自己。(攤手)
2013-09-03 20: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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