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現正熱映中!(喂)
這個標題看起好像是某部驚悚電影的名稱,不過卻是近日我所遭遇到的事情。
事件發生在十二月二十三日早上十點二十二分二十四秒,身為amory626帳號使用者的我遭到巴哈姆特站方全站禁貼一週,罪名為從事涉及隱私的問卷活動。
自兩千零一年申請帳號至今已過七年矣,再過一年就能拿到四年級徽章,在這期間雖曾因疏忽而被刪文,但卻從未被任一板水桶過,因此這種罪名對我而言實為何等侮辱。此外,我所管理的青山剛昌作品集哈啦板的聖誕節賀文比賽本週就要結束,突如其來的全站禁貼真得是造成我的困擾,更重要的是擁有全站禁貼的記錄,我就失去勇者造型免審上傳的資格了(囧)。
因此,我立即向客服中心提出申訴,當晚客服中心便告訴了我禁貼原因,他說我在輕小說相關動漫畫哈啦板發表的這篇文章,違反了巴哈姆特站規的『第21條 未經站方同意,禁止於站上從事包含以下任一個人資料之問卷: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電話、住址,違者最重刪除帳號。』,稍微查了一下巴哈姆特檢舉申訴公告中心才發現,另一個在輕小說相關動漫畫哈啦板發表問卷的使用者也慘遭禁貼了。
於是我再度向客服中心提出以下四項質疑。
1.在輕小說相關動漫畫板發表的那篇文章是在2008-04-21 14:03:54發表,文章內的問卷連結早已失效,也就是說法務部在處理本案時根本不可能看得到問卷內容,在未持有明確違法證據的情況下,怎麼可以任意懲處。為避免法務部可能會懷疑我湮滅證據,我還特地指出該篇文章發文時間和最後編輯時間都是在2008-04-21 14:03:54,我不可能湮滅證據。
2.巴哈姆特站規寫道:『第21條 未經站方同意,禁止於站上從事包含以下任一個人資料之問卷: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電話、住址,違者最重刪除帳號。』但相信填過本問卷的我的好友們應該都知道,本問卷根本沒有提及包含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電話、住址等問題,唯一較接近的只有「年齡」這一項,但若要以「年齡能推敲回出生年份」來指控我在蒐集生日資料,未免太過牽強。
本問卷的備分於此,眾人可明鑑。
3. 巴哈姆特站規寫道:『第21條 未經站方同意,禁止於站上從事包含以下任一個人資料之問卷: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電話、住址,違者最重刪除帳號。』但我已翻遍整篇巴哈姆特站規與文章管理規範,完全沒有找到任何一條規則有寫「所有問卷需經過站方同意」,只有找到包含上述個人資料之問卷需經過站方同意,因此法務部若要以「未經站方同意任意發表問卷」之罪名來指控我的話,根據站規這項罪名是不合理的。
說實在的,其實四月多發表完問卷後,才發現巴哈姆特首頁下方右下角原來有這個東西。
不過因為我的問卷非全站性,所以並未向站方申請,沒想到會因此吃上官司,但正如上面所言,站規並未說明「所有問卷」都須經過站方同意,因此若以我未經申請之罪名指控我是不合理的。
4.本問卷只發表在輕小說相關動漫畫哈啦板、本小屋和我的個板中,並未超過巴哈姆特站規的跨板多貼的三篇規定,因此若要以我跨板多貼之罪名指控我也是不合理的。
歷經一天的等候後,巴哈姆特終於在昨日晚上七點還我清白,讓我不用在牢獄中度過聖誕節。在客服中心給我的信件上寫道,因為本案已超過「追朔期的三個月」,所以本案不成立,但仍舊未對我提出的問卷質疑提出解釋。不過既然本案已超過「追朔期的三個月」,當初究竟為什麼會通過處罰的呀。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1.巴哈姆特的烏龍又多了一樁。雖然我知道巴哈姆特近來因各種線上遊戲的紛爭忙得不可開交,但這種細節也該注意一下吧。
2.雖然站規寫得不清不楚,但下次若要發表學術問卷,還是先向站方報備一下,以免哪天又被羅織入獄。
3.在巴哈姆特乖乖發文就好,不要進行太多奇怪的活動。
4.平常多玩《逆轉裁判》,有助於找出案件不合理的矛盾(?)。
以上,記錄本次事件發生經過,作為後世子孫的警惕(?)。
聖誕節快樂/Merry Christmas/メリー‧クリスマス
渚ちゃん、誕生日おめでとう
名雪ちゃん、誕生日おめでとう
そして、再来週
あゆちゃん、誕生日おめでとう
這個標題看起好像是某部驚悚電影的名稱,不過卻是近日我所遭遇到的事情。
事件發生在十二月二十三日早上十點二十二分二十四秒,身為amory626帳號使用者的我遭到巴哈姆特站方全站禁貼一週,罪名為從事涉及隱私的問卷活動。
自兩千零一年申請帳號至今已過七年矣,再過一年就能拿到四年級徽章,在這期間雖曾因疏忽而被刪文,但卻從未被任一板水桶過,因此這種罪名對我而言實為何等侮辱。此外,我所管理的青山剛昌作品集哈啦板的聖誕節賀文比賽本週就要結束,突如其來的全站禁貼真得是造成我的困擾,更重要的是擁有全站禁貼的記錄,我就失去勇者造型免審上傳的資格了(囧)。
因此,我立即向客服中心提出申訴,當晚客服中心便告訴了我禁貼原因,他說我在輕小說相關動漫畫哈啦板發表的這篇文章,違反了巴哈姆特站規的『第21條 未經站方同意,禁止於站上從事包含以下任一個人資料之問卷: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電話、住址,違者最重刪除帳號。』,稍微查了一下巴哈姆特檢舉申訴公告中心才發現,另一個在輕小說相關動漫畫哈啦板發表問卷的使用者也慘遭禁貼了。
於是我再度向客服中心提出以下四項質疑。
1.在輕小說相關動漫畫板發表的那篇文章是在2008-04-21 14:03:54發表,文章內的問卷連結早已失效,也就是說法務部在處理本案時根本不可能看得到問卷內容,在未持有明確違法證據的情況下,怎麼可以任意懲處。為避免法務部可能會懷疑我湮滅證據,我還特地指出該篇文章發文時間和最後編輯時間都是在2008-04-21 14:03:54,我不可能湮滅證據。
2.巴哈姆特站規寫道:『第21條 未經站方同意,禁止於站上從事包含以下任一個人資料之問卷: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電話、住址,違者最重刪除帳號。』但相信填過本問卷的我的好友們應該都知道,本問卷根本沒有提及包含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電話、住址等問題,唯一較接近的只有「年齡」這一項,但若要以「年齡能推敲回出生年份」來指控我在蒐集生日資料,未免太過牽強。
本問卷的備分於此,眾人可明鑑。
3. 巴哈姆特站規寫道:『第21條 未經站方同意,禁止於站上從事包含以下任一個人資料之問卷: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電話、住址,違者最重刪除帳號。』但我已翻遍整篇巴哈姆特站規與文章管理規範,完全沒有找到任何一條規則有寫「所有問卷需經過站方同意」,只有找到包含上述個人資料之問卷需經過站方同意,因此法務部若要以「未經站方同意任意發表問卷」之罪名來指控我的話,根據站規這項罪名是不合理的。
說實在的,其實四月多發表完問卷後,才發現巴哈姆特首頁下方右下角原來有這個東西。
不過因為我的問卷非全站性,所以並未向站方申請,沒想到會因此吃上官司,但正如上面所言,站規並未說明「所有問卷」都須經過站方同意,因此若以我未經申請之罪名指控我是不合理的。
4.本問卷只發表在輕小說相關動漫畫哈啦板、本小屋和我的個板中,並未超過巴哈姆特站規的跨板多貼的三篇規定,因此若要以我跨板多貼之罪名指控我也是不合理的。
歷經一天的等候後,巴哈姆特終於在昨日晚上七點還我清白,讓我不用在牢獄中度過聖誕節。在客服中心給我的信件上寫道,因為本案已超過「追朔期的三個月」,所以本案不成立,但仍舊未對我提出的問卷質疑提出解釋。不過既然本案已超過「追朔期的三個月」,當初究竟為什麼會通過處罰的呀。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1.巴哈姆特的烏龍又多了一樁。雖然我知道巴哈姆特近來因各種線上遊戲的紛爭忙得不可開交,但這種細節也該注意一下吧。
2.雖然站規寫得不清不楚,但下次若要發表學術問卷,還是先向站方報備一下,以免哪天又被羅織入獄。
3.在巴哈姆特乖乖發文就好,不要進行太多奇怪的活動。
4.平常多玩《逆轉裁判》,有助於找出案件不合理的矛盾(?)。
以上,記錄本次事件發生經過,作為後世子孫的警惕(?)。
聖誕節快樂/Merry Christmas/メリー‧クリスマス
渚ちゃん、誕生日おめでとう
名雪ちゃん、誕生日おめでとう
そして、再来週
あゆちゃん、誕生日おめでと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