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新聞、
為激勵兒子用功讀書 受刑人寒窗苦讀考取國立大學
17:25 2021/09/03 中時 胡健森
內容寫道:
「2001年剛退伍不久、住在台北的「阿緯」帶著老婆小孩外出用餐,卻因為隔桌的男子酒醉鬧事,年輕氣盛的「阿緯」為了保護家人出手還擊,卻因出手過重,失手將對方打到傷重致死,被逮捕羈押時,兒子還沒有滿周歲。」
A.C:
個人就覺得哪裡怪怪的,如果是正當防衛,或是防衛過當不可能判到20年。就去查了一下。
不查不知道,一查發現這記者根本王八蛋,竄改犯罪事實亂寫一通。
Ptt討論串真有人信了防衛過當,www
當年(2001)的新聞:
吃早餐瞄人 男子遭刺死
「家屬之所以這麼生氣,是因為這名二十五歲的嫌犯許弘緯,只因為死者,比他大兩歲,也是他樓上鄰居的鍾宗龍,在吃早餐的時候不小心佔了他的位子,雙方互瞄一眼,嫌犯就用尖刀猛刺被害人,而雙方扭打的過程,都被大樓監視器錄了下來。」
A.C:
記者少寫"很多"東西。那位「許弘緯」(名字引用自釋字第801號)殺人時(特地上樓拿刀藏起來,記者也可以凹成過失,這他媽離譜),因為毒品案而正在假釋中(理由後述)。這位「許弘緯」是「無期徒刑」定讞。
個人先聲明一點,改過自新很好。
但是沒有必要洗白,罪犯認真面對自己的過去也是贖罪的一環。
個人整篇針對的是竄改事實的中時記者。
~以下資訊均出自釋字第801號~
這位「許弘緯」(名字引用自釋字第801號)有申請過大法官解釋(釋字第801號),所以大法官釋憲找得到定讞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上重更(一)字第 39 號刑事判決),「許弘緯」(名字引用自釋字第801號)有上訴過不過被駁回(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570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定讞的判決書:
日期:民國 92 年 09 月 19 日
案由:殺人(注意看,不是過失殺人!中時記者報導寫的當年像是過失殺人一樣!)
判決:「甲○○殺人,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這殺人犯不但殺人還他媽是累犯!!(然後中時記者是怎麼寫的?)
看看這人怎麼殺人的:
「於同日上午
六時五十五分許,返回其位於樓上之前開住處,暗藏其所有水果刀一把(單面刃
銳器,刀身長於六公分)後,再於同日上午六時五十七分許返回上開早餐店,見
鍾宗龍仍在撥打電話予他人,且前開電話言談間並提及要修理人,認鍾宗龍有意
挑釁,乃於同日上午七時許,上前質問鍾宗龍為何以不友善之目光相瞪?是否欲
電邀他人到早餐店助陣?鍾宗龍以台語答稱:「我不是在說你」後,甲○○竟基
於殺人之犯意,不顧其妻林玉女之喝阻,隨手拿起早餐店內椅子朝鍾宗龍胸前方
向丟擲,鍾宗龍以手阻擋,二人進而以拳頭互毆,甲○○隨而抽出上開預藏之水
果刀,由上而下朝鍾宗龍臉部及胸腹部等處接續揮擊、刺殺,鍾宗龍以雙手抓住
甲○○之雙手藉以防禦,二人並由上開早餐店往店右側之騎樓拉扯,直至臺北縣
新莊市○○路一號旁即該大樓之停車場車道口,甲○○始因二人分開而罷手」
A.C:
中時報導寫:「出手過重,失手將對方打到傷重致死」?仔細看看上述判決書所載事實。哪裡失手?
殺完人還知道要處理證據:
「甲○○行兇後即持刀逃逸,先至其姐位於臺北縣永和市○○○路○段二○一號二
十樓之住處盥洗並換著衣物,並將血衣及該把尖刀以塑膠袋裝好,隨後乘坐計程
車至臺北縣三重市境內某地,再乘坐計程車至臺北縣蘆洲市境內某地,見該地有
一輛垃圾車正在收集垃圾,遂將上開裝有血衣、水果刀之塑膠袋丟棄於該部垃圾
車內。」
新聞提到的"「阿緯」為了保護家人出手還擊",在判決書裡是這樣寫:
「被告雖辯稱其係因為保護妻小,在鍾宗龍從左手自左邊褲袋掏出一物,其見狀
馬上搶下,在與鍾宗龍拉扯間,因見鍾宗龍受傷,始知該物是刀,而不小心殺
害被害人鍾宗龍云云...」
A.C:
雖辯稱...,也就是說法官不認可加害人的說詞。
判決書裡法官不採殺人犯辯稱「保護妻小」的理由是:
一、殺人犯的辯詞(被害者有挑釁言語『少年仔,你看什麼?』)沒有被證人聽到
「空間尚非寬闊以觀,證人謝文財、呂佳凌二人豈有同時未聞及被害人為前揭警告性言語之理。」
二、殺人犯妻子的辯詞(被害者的挑釁言語)沒有被證人聽到
理由同一、
三、殺人犯行為與其辯詞完全相反
「如依被告之辯解,其於點餐完畢後
,即已發現被害人占用其原選定之座位上,且以兇惡之目光相瞪,並以電話欲
邀集友人到場,感到將對其與妻小友人不利之情況,為何不立即攜妻小友人離
開現場,或留在現場加速用餐,反而不顧其妻小友人,逕自返家拿錢及手機?
且依證人林玉女、邱雅惠二人之證述,其與被害人發生拉扯之前,並未吩咐其
等儘速離去等情,反而在妻小友人面前當面與被害人鬥毆,進而持刀揮擊被害
人。嗣與被害人分開後,亦不顧其妻小友人之安全,竟任由被害人往其妻小友
人仍在場之早餐店方向前去,而其本人朝反方向逃逸等情,是被告於與被害人
發生糾紛之前、之際及之後,均未見有何保護妻小之具體作為,反而任由妻小
友人同陷於衝突之現場,是其辯稱係為了保護妻小始誤殺被害人云云,委無足
採。」
A.C:
逕自返家拿錢及手機(還有刀子)
四、殺人犯辯解與其行為相反
「被告
所稱被害人當時打電話聯絡他人前來雖非無據,惟是時被害人既未動手,經聯
絡之友人亦尚未前來,並於被告質疑時表明不是在講被告,被告儘可於打包好
早餐之後迅即離去,以免滋生事端,竟捨此不為,僅因心生不滿,即動手以椅
子丟擲被告,然後互毆並持刀揮擊、刺殺,所辯前情益難採信。」
中時記者寫的被害人酒醉鬧事,也在判決書裡被駁斥:殺人意圖與被害人酒醉無關
「被告以被害人經解剖,血液中有酒精殘留(
見相驗卷第七二頁),可見被害人因生前飲酒而影響情緒控制,其確係被動狀
態中不慎誤殺被害人云云,然被害人雖死後血液中仍殘留酒精成分,但由上開
被告一路主動欺近並持刀揮擊、刺殺之情形,參酌前揭其餘事證,被告殺意甚
為明顯,反而被害人處於被動防禦之狀態。雖被害人生前縱因酒精作用,對被
告有所不滿,而以行動電話通知友人前來,但被告見狀已生不快,動手在先,
自無礙於殺人故意之認定。」
A.C:
累犯部分判決書是寫「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前案紀錄,其中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判決書否定掉的東西這記者還拿出來寫,大概是要賭沒人會去查當年的判決書。
回顧報導這段:
「2001年剛退伍不久、住在台北的「阿緯」帶著老婆小孩外出用餐,卻因為隔桌的男子酒醉鬧事(被法官駁斥),年輕氣盛的「阿緯」為了保護家人出手還擊(被法官駁斥),卻因出手過重(根本沒有的事,該員就是殺人犯),失手將對方打到傷重致死(根本沒有的事,該員就是殺人犯),被逮捕羈押時,兒子還沒有滿周歲。」
看看這記者扭曲了多少事實。
對這新聞也不爽的人,這篇內容請隨意轉,註明出處就好。
資料備份、
擔心中時會下架、偷改報導,先備份了:(2021/9/4)
*截圖。
這位胡記者還寫了兩篇,內容大同小異。
*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