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先聲明,有關法律見解的部份,如果有誤,還請多多包涵,並不吝留言指正,我會盡快修改。
現在因為網路的普及性以及方便性,讓許多人在網路上都會溝通交流意見,所以OLG、社群、討論版就相當的多,大家也都有使用過的經驗。然而,網路同時具有匿名性,對於一些自己看不慣的言論或者事物,發表一些負面言論也是很常見的,但是卻有人利用這種匿名性當成護身符,在批評或反駁的時候,用爆粗口的方式以為不會有任何責任,被罵的人也認為揪不出這種傢伙,便放任這樣的情況持續下去。其實是揪的出這些人的,也不是不會涉及法律責任的,請看倌看下去。
事發原因:
本人在98/3/22 於巴哈的電視遊樂器綜合討論區中的一串討論中,被巴哈帳號為GXXX的版友,於討論串中連續使用死老頭、中年人、禿頭中年等等文字直指本人,並明知本人帳號為DUNCON,故意以蛋啃稱呼,以不能行動暗指本人身殘等等,向派出所提出報案,派出所以妨害名譽受理,報案三聯單如圖。
後續發展:詳情可以看小屋的系列文章,G版友收到苗栗分局的傳喚作筆錄後,深感歉意及後悔,於召開偵查庭時,本人遞出撤銷告訴聲明後,全案就終結了。
這位版友涉及的是刑法27章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至於在網路上常有的狀況可能會涉及兩個法條,分別是刑法309以及刑法310條,分別是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有興趣的可以自行參閱法條。
法條很艱深,但是對於報案的人沒差,只要舉證出來確實有這個行為,將來上了法院,檢察官會去判斷用哪一個法條起訴他,不過還是大概說一下,怎樣的行為比較接近公然侮辱,而怎樣的行為又接近毀謗呢??
公然侮辱要符合公然跟侮辱兩個要件,公然指的是在公眾可見可聞的地方(公共場所是一定的,巴哈的討論串以及推文也是,至於小屋呢??我個人感覺也是啦,因為即使使用付費觀看,也算不上啥保護,這邊不知道有沒有更精闢的法律見解,還請各位大大指教)使用足以貶低他人人格的文字進行辱罵。
說的簡單點,就是在公開場合直接用國罵XX娘這種低俗文字去對著人罵,這種就算公然侮辱。
而誹謗呢??用一些事物的描述去貶低他人人格,97年,簡字,4606號判決,內文中提到有位網友常用的ID是駱駝客,結果另一位網友用以下的文字去暗指該網友有異於常人的性癖好進而貶低他的人格。「另,駱駝客只有一個,我只認得這世界上的駱駝客只有一個,不是苦榮網的,請powerslide不要拉別人來對號入座當駱駝這種畜生」、「駱駝客就是有位愛上駱駝的人,一天到晚想上駱駝,有天去動物園想偷偷的上駱駝,結果被報警逐出,他謊報是記者,只是來聞聞駱駝的屁眼」
簡單的說,就是暗箭傷人、謠言常常會出現的問題。
回到我的案子,我個人是覺得G版友涉及的是公然侮辱,雖然沒有直接引用或者指名道姓,但是在討論串當中的文意跟整串連貫下來,可以了解該版友的對象是我,我就到派出所去報案囉。
去報案要準備的東西:
身分證、印章、案發的證據。
討論串一定要備份,可以直接存檔,用PRINT SCREEN功能截圖下來比較有公信力,把網頁列印下來以後帶著列印的紙本去報案,把認為是在侮辱貶低的地方做記號劃線,接著就是到警局去做筆錄,去值班台說被人在網路上妨害名譽要報案就可以了,他就會請員警幫你做筆錄。
做筆錄要有耐性,因為承辦員警可能不是很熟悉網路的狀況,把事發的經過詳實敘述,因為現在筆錄大多是用電腦打字,邊敘述員警邊記錄,在紀錄過程中如果覺得有敘述的不好,可以有禮貌的跟員警說明這邊該怎麼敘述會比較詳細,畢竟員警是在幫你,他可不是你的仇人,記得要有禮貌。
筆錄做完會請當事人檢閱,檢查的重點就是不要有錯,錯字也是錯,案發時間錯也是錯,人事時地物五點千萬不可以漏掉,如果正確無誤,會請你在各個簽名及勘誤的地方按指印,有錯的話就請承辦員警協助改正,總之筆錄一定要正確無誤。
筆錄做完,警方會給你一份報案三聯單,現在是列印的,不像以前真的是一聯一聯的,這份三聯單雖然沒啥用,但是請收妥,可以在警政署網站查詢到是否該案件有被登錄進去,也可以在之後寫信給警方查詢一下偵辦的情況,通常到派出所跟分局報案,寫信給縣市政府警局就會有所回應了。
警政署查詢報案三聯單登錄網址:
PS:如果有當過兵就知道,越級申訴是很不好的,當然為民服務不會表現出來他們承辦員警的不滿,但是我建議不要給予承辦員警太多的壓力,如果要查詢偵辦進度,除了不要日日催週週催以外,也不要一下就從警政署去查詢,先從縣市警局去查詢就好,真的沒回應在往上去查詢,反正只是發個EMAIL,對我們不是啥困難的事情。
去報案完,就請耐心等候警方偵辦,公文傳遞的效率不是很快,請不要把公文傳遞當成黑X宅配,以我的案子為例,一星期後派出所說已經呈文給分局偵辦,我一個月後以EMAIL詢問也才說有發文到巴哈去調當事人資料,案發三個月後才把G版友給傳喚到分局作筆錄,八個月後才收到地檢署的偵查庭傳票,速度很慢,但是確實有在做,真的要耐心等候。
如果被告有改過自新的樣子,原告也想原諒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話,在幾個時機可以提出,第一是在傳喚被告做筆錄的時候,可以遞出撤銷告訴聲明,讓員警送到地檢署,第二則是在召開偵查庭前,當庭遞出撤銷告訴聲明,這兩個時機是比較方便的。
後續的程序就是找到涉嫌人、傳喚作筆錄、檢察官開偵查庭(看案情搞不好會好幾次)、判決庭(這個會原告就被告,要到被告的戶籍地去開庭),其實整個程序搞不好要數年才打的完,但是以上我所說的都是運用公開的司法資源,並沒有使用到自己的錢,走的是公訴程序,如果想要快的話,找律師花錢應該可以比較快,不過也不會快到哪-.-,只是程序不用自己煩惱,律師會幫你處理的好好。
我自己的結語:
第一點:
網路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的地方,即使是某島這種不記名的地方,發文紀錄也會有IP位置,有IP位置就有可能追到使用者,更不用說巴哈這種需要登錄會員資料的地方。
第二點:
在網路上討論請心平氣和,即使遭到莫名奇妙的狀況,也不要馬上以暴制暴回覆回去,有司法途徑可以去討回公道,不要去跟缺乏EQ的對方計較。以暴制暴到時只會更難斷定誰是誰非,我個人是秉持一個原則”有理走遍天下”,只要自己不是歪理,其他人怎掰就隨他吧。
第三點:
得饒人處且饒人,即使揪出來以後,也不要想說可以獅子大開口求償,真的判決的話,法官會有很多考量處,不是被害人要多少就有多少,而且在法條中的罰則本來就不是很嚴重,這種教訓是在於如果成罪後,後續有了前科,對人生的影響很嚴重,而不是說一個字可以罰5000啥的公訂價,沒這種事情的…最後,也許會有嘴砲魔人說我小題大做,我也只能把G版友曾說過的一句話拿來回應,就是嘴砲別打到鐵板,傷到自己就好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