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
大廳
主題

伸張正義?還是盲目跟從言論?——談談近期某學生刑案與連帶事件

阿提風 | 2020-10-23 15:24:02 | 巴幣 1146 | 人氣 756




前言:何謂正義?


在開始談今天的主題前,先拋給這篇文章的閱讀者一個問題:


「你心中的正義是什麼?」


惡人得到懲罰,好人得到救贖?

罪惡得以消滅,善良得以伸張?


這個問題並沒有真正的答案,大家先花一點點時間想一下,然後留在自己的心裡面就好,想不到也沒有關係,我們馬上來到我們這次的主題。


事發背景


如果有在看PTT或是巴哈的人,或許會關注到近期在臺灣所發生的一件事情,簡單概述便是一名高中生涉嫌利用威脅、恐嚇等手段侵犯了同班女同學的性自主權。

若僅僅是如此,大概並不會讓鄉民們如此「激烈」的討論,但牽扯到高中生的父親為當地一名警官,又其身分為高中生,受兒少法保護的情況,使這件事件越來越一發不可收拾。

若是還不太了解的,可以看看這篇新聞,但先別被裡面網友的言論影響自己的判斷了,等會我也會依序說明這些言論所隱藏的一些問題。




星星之火擴散之因


如果就我自己所看見的來進行推論的話,整起事件會繼續在網路上延燒的其中一點大概是當地警局要求網友們不得張貼當事人、被害人之相關資訊,使得網友越來越不滿,詳細新聞可以看這篇:


若用新聞舉用的網友們的論點,大概是:

「草屯分局保護加害人,縣長都當沒看到」、「分局又在威脅網友了」、「現在南投是一言堂嗎」

而這些論點以及言論其實潛藏的一些違反現行法規規定的一些事項,接下來的部分我會為大家一一說明。


啊不是都罪證確鑿了?我們不能批評嗎?


這也是我有在這起事件的相關報導或是PTT、巴哈上有看過的類似的言論,這樣的言論在某方面其實有問題的,如果有學過刑法相關概念的話,肯定對一個詞不陌生,那就是:

「無罪推定原則」

在刑法上,我們並不知道一起事件的嫌疑人,是否為該事件真正的犯人,因此在做任何調查、判斷前,我們都會假設嫌疑人都是「無罪」的。乍聽之下,你可能會產生疑問:「蛤?我們為什麼要保護犯人?」





等一下,我剛剛說的是「嫌疑犯」,結果你說「犯人」?

這邊來用一個流程圖,簡單解釋法律上定罪的流程:


大致上是長這樣,而其實在法院的判決過程中,也會牽涉到一些事實認定、法條函釋等等,但這篇文主要是想走淺顯易懂的方向,因此在這邊就不多說這麼多的專有名詞了。總之在法院判決前,就算他所做的事情都已經攤在了檯面上,我們也不會說他就是「犯人」,如果還不能接受,那在舉個例子:


想像一下,假設你某天晚上,一如往常的想要搭個公車回家,剛好搭上了一班人擠人的公車(不要想什麼你平常不搭公車或等下一班,給我搭!),沒有位置可坐的你,只好拉著扶著欄杆跟一群人擠在一起,這時你注意到你的前方,是一名纖細的女高中生(或是背影很帥的男高中生,請你自己帶入),看著她/他的背影,你直覺對方一定是個非常漂亮/帥氣的女生/男生,儘管她/他就在你的面前,你的身體也幾乎要碰到她/他,你還是用你的理性告訴自己自己絕對不想要社會性死亡,因此你決定拿出放在口袋的手機,轉移注意力——突然間,公車一個劇烈的搖晃,被這個搖晃影響自身平衡的你,那隻要拿手機的手就恰巧碰到了前方那人的屁股——結果她/他感受到你的手,馬上回頭大叫「色狼!」


想想這個例子,你自己知道自己只是不小心的,儘管你的內心深處真的很想碰碰眼前的她/他,但你並沒有做出行為,整起事件一切都只是個意外——但在其他人眼中呢?也許剛好你身旁的中年婦女,目擊到了整個過程,看見你的手往下,接著「假借」平衡不穩伸出鹹豬手?

這時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了,雖然把這樣子的情況搬到臺灣來,肯定是直接被「熱心」民眾壓到警局就是了,但從法律的角度看,你還沒有罪,因為在判決前你都還只是個「嫌疑犯」,在全世界的人都覺得你是個犯人的時候,只剩下這個無罪推定原則還站在你的身旁。

如何,有一點點感覺了嗎?這就是為什麼無罪推定原則存在,就是為了保護這種狀況下的嫌疑人,而為了維持對所有人平等的原則,就算你今天真的是忍不住而摸下去好了,在判決前你在法律上也是無罪的。


但在目前臺灣社會(國外社會其實也有這樣的現象),因為科技進步、媒體的影響力日益擴大,資訊隨手可得,有時我們就會看著片面的資訊,自己將自己當成了法官來對嫌疑人進行判決,卻常常沒有想過媒體有時下的標題,違反了法律上的無罪推定原則,彷彿媒體也成為了法官,告訴人民這些人有罪,這也是在這個社會上常有的問題。

啊,再講下去好像會離題,我們先拉回來到下一個部分,也就是這起案件的狀況。

當然就目前掌握到的資訊來看,可以發現到該名高中生之行為,似乎已經有一定程度的被確認,也就是說一定程度上,他的確有進行這樣的行為,套用前面剛學過的,在法律上他還不是罪人(不過事件也過一個月了,我也不確定有沒有進入司法程序了),當然從民眾的眼裡,「最大惡極」的他早已與罪人沒有兩樣。


當然,我們民眾也是有資格去討論公眾事務的,但這一次牽涉到的,又是「少年案」與「性侵案」,又會讓這個事件更加的複雜。


為什麼要保護加害人!


如果有認真看前面其中一篇新聞的時候,你可能會發現一個法規,他叫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在刑法的判斷標準上,未滿十四歲的稱為「兒童」,介於十四到十八歲的則稱為「青少年」,十八歲以上才叫做成年人,而在這起案件上,不管是當事人或是被害人都為高中生,因此都是適用這條法規的。

在這項法律中的第69條全文如下: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
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
    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
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
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
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
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重點我都幫大家用紅色標記起來了,那四十九條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又是什麼呢?條款的內容很多,簡單來說這兩條都規定了兒童、少年遭受了一些不管是被遺棄、遭受暴力、不法對待、妨害性自主等等很多很多的事項。

然後在強調一次,在這起事件中,不管是當事人、被害人都是青少年

同時,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也有明定不得散播被害人之相關資訊或可推得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今天這樣不斷散播加害人的行為,某方面也是不斷的讓被害人的身分浮上檯面,站在保護被害人的角度看,這並不是一件樂見的事情。

總之在法律上,目前那些製作迷因啊、繼續開玩笑的人們其實都是在繼續的違反法律,(散播少年個人資訊)的這件事情與那名少年所犯下的罪完全是兩回事

回到這個標題的那句話,為什麼要保護加害人?因為這是兩碼子事,他犯的罪是一件事,然而散播他個人資訊的行為,又是另外一件事情,儘管這兩件事情有關聯,但不代表它們可以混為一談。

舉上面公車上的例子,想一想,假設在那個事件中的你,剛好也是個高中生,當那個誤會還沒解開,結果又不知道被誰散播到網路上,某一天你就看見你的資料在網路上滿天飛、然後家裡被潑漆、砸雞蛋,你的心情會如何呢?

也許,他是犯下了罪大惡極的事情,破壞了一名少女幼小的心靈與在她心中留下了巨大的創傷。

但不代表我們要將那名少年破壞殆盡。

法律上對於兒童、青少年,我們強調的是「教育」,請正在看這篇文章的你,仔細想想,當你犯了錯,難道你不想要好好反省,好好改進?還是說覺得犯了錯就要一輩子都爬不起來?

犯了錯就必須受罰、犯了錯就要有了應有的代價。沒錯,我也是認為如此。

但這個代價,是身為民眾的我們有資格給予他的嗎?



社會上的正義,真的是正義?


最後,談談社會上的正義吧,社會上的正義究竟該由誰來實施?

整個社會?民眾?還是法官?

如果今天,人們都不願意相信法律的話,社會會變得怎麼樣呢?當正義都由群眾執行,又會發生什麼事情?





同場加映:恐龍法官!司法已死!


近年來時常在網路上看見的言論,剛好談論到相關的話題,我也想發表一下我的意見。

的確,法官某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權,我們不能否認可能存在著判斷不良的法官,但不代表今天他所判的不合你的意,他就是恐龍法官,這不就跟「反對自己的人,都是自己的敵人」是一樣的推論方式呢?

最後的最後,大家好好想一想法律是怎麼產生的吧。

我國規定,法律須由立法院的立法委員三讀通過。那立法委員又是誰選出來的呢?結果常常看到有人在檢討運用法律的法院以及法律本身,然後不檢討法律制定者?




以上,如果有錯誤的地方或是錯字請指證,有問題也可以問,我會盡量回答。

然後我又花一堆時間在打這篇沒在讀書了。

創作回應

YukiYANG
三個小時前給了GP,現在回來怎麼還是1GP
2020-10-23 19:40:11
阿提風
我也不知道 可能沒人想看吧
2020-10-23 20:14:45
所以式法律系的嗎XD
2020-12-22 13:29:51
阿提風
不4
2020-12-22 13:30:57

更多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