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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這是啥問題啊?蘇院長跟馬前總統道歉了

システィーナ | 2020-04-18 17:42:03 | 巴幣 4 | 人氣 110

新聞連結

兩岸條例第33條...

呃...自己去追一下到底是什麼時候出現的條例吧= =...

法條內文

第 33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擔任大陸
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
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許可:
一、所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
    務或為成員,未經依前項規定公告禁止者。
二、有影響國家安全、利益之虞或基於政策需要,經各該主管機關會商行
    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告者。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不
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
第二項及第三項職務或成員之認定,由各該主管機關為之;如有疑義,得
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公告事項、許可條件、申請程序、審查方式、管理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
成員者,應自前項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
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以未經許可論。


就依法行政吧?怎麼扯到這法是誰立出來的方向去了@@?

我支持這法條的 別誤會我在婊民進黨什麼

馬英九辦公室指出,陸委會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3條「不得任職中國黨政軍」的規定,是於民國92年所修訂,當時的陸委會主委是現在的總統蔡英文;陸委會於17日的記者會中並說明,「陸委會於93年3月1日陸法字第0930003031-1號公告,業就上開黨政軍組織予以例示」。

這是該法條的成立跟正式上路的時間表

反正...我是不管什麼反不反中啦

我只知道我討厭的是中國共產黨就對了

既然國法有規定 身為國民就是得遵守法規 有違法就是請當局執法 別扯到其他地方去比較不會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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