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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與戶籍地、居住地之關係

隱刀 | 2023-07-26 21:15:19 | 巴幣 2 | 人氣 8854

前言:會發這篇文是因為看到一篇場外文章(大概是釣魚文吧)。反正就是樓主戶籍地在高雄,在台北租房、上班,他認為戶籍地等於實際居住地,所以高雄有放颱風假(但台北沒放)他也可以放假。這明顯一看就是反串的東西,底下又有不少人跟他解釋,但他幾乎每一樓都跳針回「可是法律上 戶籍地不是等於實際居住地嗎」,看到這個我就忍不住開始找起條文,想看看到我這他會怎麼回,結果在我洋洋灑灑打了一大篇之後,沒有收到樓主的跳針留言,他就自刪了。欸幹好歹也來我這跳針一下啊,不然我打這麼多不是跟白癡一樣嗎。想說我都花時間打了,乾脆來發小屋好了,不然不見好可惜,於是就有了我小屋第一篇文。

首先先了解在什麼情形下你可以放到颱風假。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簡單來說就是:1.你工作所在地縣市有停班停課。2.你居住地區有停班停課。3.你上下班必經之地有停班停課。

根據你內文,你上班的地方正常上班上課,你目前住的地方(台北)上班上課,但你的戶籍地停班停課。

所以問題就在「居住地區」的定義了。我查了一下確實法律上似乎沒有對「居住地區」這個詞有明確定義,但是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公佈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112年3月修訂),裡面的Q4-16的A(三)提到:前開所稱「居住地區」,係指「實際居住地點」,而非戶籍地。至「實際居住地點」係指當事人之「住所地」(當事人以久住之意思繼續居住之地)或「居所地」(當事人非以久住之意思,而係因工作、就學等因素繼續居住之地),而不僅限於一地,並於天然災害發生之際有實際居住之事實者,始足當之。

所以答案出來了,你沒去上班被記曠職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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