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
的關係,
我也想來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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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改革)眾多問題當中,
最大的問題的是沒有監察制度。
但是,大家看看監察院,監察院跟立法院沒互相制衡就算了,
監察院根本是多餘的,主司的彈劾、糾舉、(糾正)、審計,
有哪一個是比較彰顯的功能,
在我(或說中華民國)有記憶以來,沒有!
如果說要建立像英美一樣的監察制度,
我只能說"阿婆生蛋",
難保不會有政治黑手入侵,這樣特定司法獨立要幹麻。
雖然民間團體很努力,卻心有餘力不足。
除非培養幾個自己的人進入政府(補習班也是這樣),
不然無解的問題,答案也是寫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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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十九六君說的,
"若以性侵女童案發生後,司法院立即作出強制將性侵未成年女童一律處以重罪之函釋..."
(斷章取義。)
讓我想到最近的釋字號684。
684號是學生去提的,
A生是選課未果。
B生成績不及格不能畢業。
C生校方不准貼助選海報。
就理由書重點是有權利,有救濟。
不過,在陳新民大法官(專攻憲法跟行政法)的不同意見書上,
主張學術自由的主體應該是大學(財團法人),而非學生。
其次,特別權力關係已經被消滅下,取代的重要性理論卻很薄弱。
不論是公務員、軍人、犯人。
現在變成學生完全脫離陰影,
所有東西都能扯入行政爭訟當中,
這樣是想殺光行政法院法官們的腦細胞嗎?
(ㄟ,反過來案例的累積,可能會成為立法的契機,通常也為時已晚,犧牲者跟山一樣高。)
上面看不懂,不要緊。
其實重點只有一個,如果立法院當初修法修得好,
行政院對法規命令審查得好,
顧好明確性原則(也就是法律上的模糊地帶會少一點),
哪怕什麼函釋或解釋,針對單一個案或全體適用,
法官審理案件有法可依,就不必殺光自己的腦細胞,
還作出天理不容、全民吐口水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