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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指責受害者中犯的謬誤——錯誤種類的混淆

夢遊人 | 2023-04-14 09:00:04 | 巴幣 1522 | 人氣 753

引言
源是這樣的,前陣子在我某個群組裡面又提起了老生常談的話題——「到底性騷擾事件的『受害者』在什麼程度上應為他們的行為負上責任或其行為應被指稱為錯?」或許比較敏感的讀者已經發現這個問題背後早已預設了非常多的前提與犯了些謬誤。而很多時候在討論甚至爭辯的飛快言語穿插之間,人們可能一個不注意就接受了當中蘊含的還沒未經批判或是自身實際上不會認同的前提,且在對於某些關鍵概念的定義上有所混淆,討論的大部分時間中甚至由始至終都沒有達成過共識。

這類議題之所以需要周而復始地被提出來討論,除了因心理學上的因素使我們容易不當地接受了未經批判前提從而產生認知偏誤 (cognitive bias) ,比如基本歸因謬誤  (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 [1]以外,我認為亦關乎未對意思看似很直觀的字詞進行定義。而是次我們提及的議題,根據我的觀察,有一定程度上要歸咎於人們對錯誤種類的混淆。人們常將法律錯誤與方法錯誤,不小心將其當成一種道德錯誤。由於對於對錯的定義不同,人們得出的結論也自然而然有所不同甚至是對立的,使人覺得哪裡不太對但又無法指認出來,無法達成共識,產生溝通挫敗,降低下次討論的意欲。

本文作為對某個從爭論中提出之情況的回應,希望以其表達我對於相關事情的個人看法促進有效溝通,並嘗試指出道德對錯(正誤)[2] (morally right or wrong) 何以被我們關注,然後透過指責受害者的議題去釐清人們常混淆的錯誤種類。
道德對錯的意義
在談及道德對錯之前,我必須要說明關於探討這判斷對我們的意義。我遇過不少道德懷疑主義或道德反實在論者,對道德的「實存」有著強烈質疑,於是似乎因此對於道德對錯問題不怎麼關心。關於倫理學的意義與重要性,我必須在此強調兩點:

首先,即便對於一範疇的實存有疑惑,對其進行立論與進行定義仍是有意義的。我們鮮少因為不確定一件事是否存在,便停止實踐關乎於那些範疇的事,尤其是那些貼身之事。正如極端的懷疑論者即便懷疑外在世界的實存也會去進食與睡覺去維持生命,只要他並不打算在短期內死亡。那麼既然那是我們生活中都會涉及的事,那為其建立準則或描述模式固然有一定意義。對事物規律的思考,即便可能淺如自己對事物偏好的歸納之類的,我認為是活於此世的必要條件。

其次,處理倫理學問題的重要性根本無關乎其是否實存。哲學家Jean Elizabeth Hampton曾於他的作品the authority of reason描述道德規範:

是獨立於文化(culture-independent),不關乎社會或心理的偶然性[3];且為獨立、客觀而非可選擇的權威——此權威為非中介者(agent)與人類社會的發明,而是中介者與人類社會的回應。[4] [5]


(Edit: 儘管我不認為它是非可選擇的權威,它確實) 是(隨著人類文明發展更顯其重要性的)人際關係間所協調、回應世界與彼此而生之產物。只要一天你活在需與人產生協調的世界中,便會作為一種實踐的媒介扮演著生活中需要面對的根本對象,因其彰顯著人作為有思者循著其判斷而行動的表現,而這些判斷是根據其所相信的價值進行的。又或是換句話說,對道德問題的探討確保了有思者所相信的價值與自己的實踐是一致的,而倫理學呈現且促進了人們對於道德上的共識。

求生作為人的本能,使人傾向追求穩定的物質生活以增加生存機率,而作為具社會性的生物,其在人際層面上的穩定性也是相當重要的。一般來說,在不同時候與他人溝通保持自身立場的一致性是更能保持交際穩定的,增加在社群中被接納為一份子的可能,進而提升生存機率。我們甚至可以設想若一個人對他人展現他過多的不一致性是難以與人建立關係的。假設一個人每天的立場都是會變換且與前一天的立場是矛盾的話,他者難以跟對方產生相對長期的溝通,且會認為這樣的不一致令我們難以與他建立互信與承諾。學術爭論如是,關切我們生活的價值觀更是如此,像道德對錯的判斷這種涉及生活中的行為基準的事,我們更會追求行為或言語所表明之立場的一致性,甚至與他人的共識。

錯誤的種類
道德錯誤
概括地來說,不論是我們認為道德只具描述性意義(a descriptive sense)或規範性意義(a normative sense),皆會以某個或某些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作為判別標準[6], 而道德錯誤就是指行為違反了某個或某些行為準則。至於這些行為準則,其是否完全鬆個別性或具規範性與否之類的觀點仍然是眾說紛紜。雖然我認為確實是有具一定普遍性的行為準則,如不應在非自我防衛的情況下傷害他人,不過此非本文主要探討的內容,先行擱置。

法律錯誤
基本上,法律錯誤就是違反現行你所身處之地法律規定的行為。然而人們有時會誤將其與道德上的錯誤混為一談。我們可以很輕易地設想,假設我們身在一個極權國家,其法律禁止人民提出與政府不一致的意見,而當一個異見人士提出容許言論自由能塑造一個更好的社會,此時他的行為法律上是錯誤的,但道德上他是錯誤的嗎?很大程度上人們亦不見得會如此認為。即便到今時今日,仍是有被人們譴責為不合理的法律。比如塔利班法律上對女性權利的特別限制。至少我認為法律錯誤不必然等於道德錯誤,除非已經達到甚至不知道是否能到達最理想的法律狀態。

方法錯誤
方法錯誤是指無法有效達成目的的行為,而其目的可以是一些沒有明確標準的目的。例如A與B在網上剛認識不久,而在聊得熱絡的情況下A透露了很個人資訊予B且言談之間對B表達好感和調情用的性暗示,然而當他們實體見面時B呈現給A的感覺不太對勁,A於是很快就表面不會再回覆與聯絡B了,結果B開始每天在A日常會出現的地方攔截A、發送偷拍A的照片給A和傳送裸露照片給A。這個時候可能會有人說A本身也做錯了,如果A不表達好感、與B有進一步的交流和透露了很個人資訊,就不會令B深陷其中又能入侵A的現實個人生活。然而要注意的是,這種其實指的是一種方法錯誤,A沒有去降低B可以入侵自己現實生活的可能,對於預防自己的現實生活被他人入侵和騷擾的方法上的失敗,而這亦是人們較常將其與道德錯誤混為一談的錯誤種類。


有時人們甚至認為在類似上述情況,正正是A的行為誘惑甚至教唆了B,才促成這樣的B的騷擾行為,因此涉及道德錯誤。然而這其實是基於後見之明偏誤(Hindsight Bias) 所產生的認知,後見之明偏誤是指人們認為已經發生的事是可預測的傾向[7]。他預設了A那些行為是無條件有意促成B更進一步接近自己,然而A很可能只是想要在與B如網路上很合得來的情況才希望如此,A從來沒有意圖B在自己已經表明不想再與其接觸的情況下,仍然鍥而不捨地糾纏他。有些人就是假設了成功預測B的行為會出現是理所當然的事,才會認為A意圖如此。然而,當A不是預測B會有這個行為時,則無所謂的有意圖,亦更不會有教唆一說。

結論
某些人指稱受害者為其應負上責任的錯實際上是指受害者所犯的方法上錯誤,又指受害人該為其選擇負上責任,即便他們並非蓄意為之,並大聲指罵或諷笑受害人活該如此。這就正如說我們走到街上就該承擔財物會被搶、被車撞飛或被花盆砸的風險,被撞到砸到終身殘廢也是活該,因為你選擇出門走到街道上。只要稍為釐清錯誤種類,我們便可以發現這樣的論調是荒謬的。

雖然說一行為的方法錯誤不是必然地與道德錯誤獨立,比如新來的醫學實習生不熟悉工作項目,在檢查項目不當地處理了病患直接引致其死亡,方法錯誤的檢查直接殺害了他人時,則根據某社會認同的「不能在非自衛的情況下殺人」行為準則,實習生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但是識別出兩者的分別,能有助判斷人們直覺認為的錯是是哪種錯誤及哪一些行為真正涉及道德錯誤,更了解自己的想法。而在對悲劇事件進行評論時,便不會發生表達不準確又二次傷害了受害者的情況了。

註腳
1. Mcleod, Saul. “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 in Psychology: Theory & Examples.” Simply Psychology, 16 Feb. 2023, https://simplypsychology.org/fundamental-attribution.html.
2. 孫 效智. (1996, January 1). 兩種道德判斷--論道德善惡與道德對錯的區分. 兩種道德判斷--論道德善惡與道德對錯的區分 | NTU Scholars. Retrieved March 29, 2023, from https://scholars.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407302
3. Hampton, Jean E. The Authority of Reas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1998, pp. 94–96.
4. Hampton, Jean E. The Authority of Reas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1998, p. 98
5. FitzPatrick, W.J. Moral Phenomenology and the Value-Laden World. Ethic Theory Moral Prac 25, 21–36 (2022). https://doi.org/10.1007/s10677-021-10213-4
6. Gert, Bernard, and Joshua Gert. “The Definition of Morality.”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tanford University, 8 Sept. 2020,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morality-definition/.
7. Roese NJ, Vohs KD. Hindsight Bias. Perspect Psychol Sci. 2012;7(5):411-426. doi:10.1177/174569161245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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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回應

道德討論和實在性無關嗎?好,今天你批評了指責性侵受害者的人推論錯誤,他也認了,接著他轉向決定無理地批評性侵受害者,以純粹的惡意加害受害者。他有做錯任何事嗎?你憑什麼阻止他?你覺得這不是我們應該對待彼此的方式,他不這樣覺得唉?你能夠不訴諸情感不訴諸權威,給出一個好理由嗎?

另外一邊還有一個人跳出來說他覺得女人有義務在自己被外人弄髒以前自殺,他說錯了什麼?旁邊又有兩個老人跳出來說:哎呀賤女人,骯髒。他們又說錯了什麼?你想要阻止他,但你憑什麼?這時候性侵受害者還是生在有名譽殺人文化的家庭,他爸還跳出來把她給殺了。怎麼辦?甚至他們都覺得自己是對的啊,也不是純粹就想要弄別人。你怎麼回應?

不管是不接受還是直接繞開道德實在,難道不就會碰到這種看著各式各樣無法接受的事情但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介入或批判的情況嗎?又或者我們在思考道德的時候真的能和「對與錯」切割嗎?我自己身為相對主義者試過不少次,還真的不簡單。我也試著給出很多理由過:秩序、幸福......各式各樣,但從來沒有成功迴避問題過。

我覺得並不見得是反實在論和懷疑論不關心道德,而是道德根本沒有立足點,無從談起。你可以基於一切內在善良品行去給一套準則,但是不是只要一句「那是你覺得」就可以把你堵回去了?道德討論根本不可能。到最後還是只能回去擁抱義務論或效益論,如果不想放棄道德的話。不然還能怎麼辦?如果大家都能達到一個共識,那當然好,我們甚至也不用管道德實在了。但是這種情況......
2023-04-15 05:45:12
其實不光是道德對錯的意義和本文想要傳達的性侵受害者問題之間連結和支持度太弱,其實單看道德對錯的意義也是同樣的問題。各個觀點太獨立,支持度弱,證據力也不足。最明顯的就是懷疑論懷疑外在世界使否存在,和應該對經常接觸到的事物建立規範、應該對道德建立規範之間連結太弱。那這又是怎麼支持對事物規律的思考是必要的?懷疑論也會維持生命,這表示我有必要去發現我每天通勤會遇見x個老人或y顆石頭的規律嗎?

我覺得定義和條理不夠清楚,不太能夠解釋到作者想要表達的東西。另外就是一些關鍵的概念用到了字典查不到的語言使用,比方說:此權威為非中介者(agent)與人類社會的發明,而是中介者與人類社會的回應。若沒有相關背景可能看不懂。
2023-04-15 06:21:37
夢遊人
發現規律的必要在於它彰顯了我們在思考,在進行判斷與實踐相信的價值,除非你覺得判斷與實踐價值對人作為人無關緊要。

然後我承認我定義與條理的不清晰。中介者在此意義外,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應該是實踐道德的人,道德規範通過人向人類社會呈現。
2023-04-15 09:39:02
另外關於Hampton的宣稱還有一點,就是你可以盡可能地去區分Hampton的宣稱和道德實在的區別,但不會改變的是這個宣稱面臨了一模一樣的問題。你要馬證明不了這個實在,要馬證明不了客觀性,不管怎麼樣義務一定是保不住。你只是繞了一圈又回過頭來用另一種方式去爭辯道德到底實在不實在而已。

而且這種強硬的解釋方式和「因為上帝這樣決定」沒有太大的區別。因為Hampton這樣說啦,所以我就應該接受有那麼一個實體存在,且具備她宣稱它具備的性質?如果讀者能接受,那沒有什麼是讀者不能相信的了。
2023-04-15 06:28:57
夢遊人
客觀性的問題我回應在第一則
2023-04-15 09:40:51
夢遊人
關於引用他的話我該澄清,他在該章節的描述我是同意的,但我並沒有同意他的整個立場。
2023-04-15 09:49:22
問題還是一樣的,在客觀道德不存在的情況下我們沒有一個可靠的理由去決定哪些事情是對的是錯的,對錯善惡的詮釋是完全開放給讀者的,任何道德批判都是傲慢的。你可以期待他們坐下來討論出個共識,我也沒辦法說什麼,最多說我覺得不切實際而已。我們會遇到歧異,我們會無法達成共識。A集團覺得自己是對的,B集團也不願退讓。多半會自然地發展成惡性鬥爭,而我們仍然沒有理由或是共識去阻止他們,也沒辦法定奪誰對誰錯。

那A集團在時間點ti討論出了對道德的共識,但似乎遵守與否依然是意願的問題,沒有義務存在。當然可能人們有好理由遵守,但同樣他們也會有好理由改變心意或是不遵守。顯然我們也不會期待這時候能夠說服他們達成應該遵守的共識。他就是有那個實力不跟你協調,也沒有需求跟你協調,依然混得風生水起。怎麼辦?說到協調,當然會有談判地位不對等的問題吧?你或許沒有那個本錢跟對方在談判桌上對等地談判。

道德的目的是保障我們的利益、權利和消費自由,聽起來可以化約成為了保障我們的利益。所以無關利益的價值觀可以先丟在一邊了。利益可以互相排斥啊,以誰的利益為準?

其實真的沒有改變什麼對嗎?
2023-04-15 10:06:30
夢遊人
喔幹 我選錯字 消極自由才對
2023-04-15 10:13:42
夢遊人
關於談判不對等的問題,現實中確實經常發生,它的困難其實正正是如何製造一個公共領域(public realm)讓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參與公共事務而不受干涉。你說不切實際的部分,或許確實很難實現,但覺得協調出兩者該可接受的說法還是可行的。主張的對立當然無處不在,但假設在討論時深入為自己與對方的主張進行論證與事實查證等溝通,分歧減少。
2023-04-15 10:30:24
夢遊人
會減少*
2023-04-15 10:32:07
我其實也不是很同意這邊的客觀性,在我看來只是集體主觀而已。對於你說我們可以協調出共識,我可以假裝這邊的客觀性不是問題,但要說有一個實體具備客觀善惡和強制性義務,這仍然是一個後設的問題。但當然如果你並沒有意圖用Hampton的宣稱說明有絕對善惡的標準且我們有義務遵守,這並不是問題。
2023-04-15 10:07:42
夢遊人
瞭解
2023-04-15 10: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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