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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我看油豆腐過失案的詳細與媒體視讀

思想症候群 | 2021-12-05 09:24:40 | 巴幣 0 | 人氣 160

原帖

我不是法律系相關,寫這篇文的原因主要是發現媒體沒有認真閱讀完判決書就打算下標
題,且網友也隨之起舞,加強台灣人對法院之不信任感,因此希望由下簡論,使網友理
解。因為下面都是懶人包,所以只是讓你大概懂發生了什麼以及,為什麼會下這樣的判
決,並不代表我支持或反對這樣的判決,也不能保證舉例都相當合宜,因為這只是懶人
包。

壹 油豆腐過失致死案件的懶人包
這邊分五段講解,法官、檢察官、辯方律師是怎麼看待本案。
一 事件成因
事主於106年在長照中心誤食油豆腐此類食物而非絞食而導致窒息,到院前以無呼吸心跳,在經過醫
療搶救後雖然暫時回復呼吸心跳,而後又因併發肺炎及敗血症,終因敗血性休克致死。

二 辯方供稱
被告於事發前一天入職此長照中心,因在到職時看到事主吃東西快且無假牙而將事主的飲食
自普通食物轉為絞食,且在事發當下進行CPR,而在進行CPR的過程中可能將事主於前一天吃
的油豆腐擠壓至口腔,才導致在後續插管時為將油豆腐排出而導致可能的感染風險( 未排除
口腔異物就插管 )。而為何沒有確認事主是否有無口腔內異物的理由則是因為在前一天以將
事主的飲食換成絞食,且當日的非絞食菜單上也沒有油豆腐的存在,所以當下並不認為事主
有噎到之可能。也於此故而未向救護人員通報,導致感染發生。

三 檢方看法
檢方認為油豆腐大小為直徑七公分( 半個手掌大小 ),經醫師分析不可能自胃逆流到事主喉部
甚至無法在不咀嚼的情況下吞嚥,因此認為辯方對於事主在外引食而導致的嘔吐論述是一個
謊言。而檢察官認為雖然當天的非絞食菜單上並無油豆腐的存在,但因為監視器有在給事主
以及其他病人的餐點上有類似食物,因此認為油豆腐可能做為配菜而沒有被寫進菜單名稱中
。因此認定,被告有醫療看護之執照,有對此事件處理之能力,如實施哈姆力克法等,但由
於被告自認不可能有噎到的可能性,因此錯過搶救時機且未向救護人員通報噎到的可能性,
而導致救護人員在未清理咽喉食物的情況下插管,而導致其後感染致死的原因。
因此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向被告處以公訴。

四 法官看法
法官基本採用檢察官之看法,認同醫院分析,油豆腐不可能自胃部逆流到喉部,雖然菜單上並
沒有油豆腐的存在,但經監視器可知事主屬實不可能從其他管道進食此油豆腐( 搶別人的料來吃
之類的 ),因此認為被告有串供之嫌或者如檢察官所認為的做為副菜而非主菜。且被告為護理系
出身確實因該要有能力處理噎到的能力,且也不該獨斷認為事主不可能有噎到之可能,因此法官
認為業務過失致死罪成立,而又因被告至今仍然不認罪但先後有嘗試與原告( 事主家屬 )調解,因
此處以一年徒刑。

五 法原引用
這邊是幫不懂這條法律判案標準的網友介紹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判刑標準。
一 有業務義務關係保障他人性命。( 你開卡車不能撞人,別人進你療養院不能把他害死 )
二 有過失關係。( 你是謀殺就是謀殺罪,你沒有希望被害者掛掉才會用過失 )
三 被害者死亡。( 沒死掉殘廢這種會用重傷害、傷害罪 )
如果還是不能理解
判例在此,可以稍微了解一下。

貳 我的看法
首先,為了讓你方便了解,上面的論述有一些地方是故意打錯的,例如 :
絞食餐與一般餐的不同好像就是用絞半機絞過沒有。菜色是一樣的。
檢察官基本上認為被告在串供( 菜單 ),但法官比較認為是副菜論。
插管的醫療人員基本上也在推託責任,前後有幾次修改事主的插管記錄,從有異物
改成無異物又改成以排除。
事實上是外勞把菜端給事主,但那是隔壁的案子。
被告有看過事主的喉部,但沒看出端倪,只有繼續拍打患者背部。

重點
造成此次事件致死的主要成因不是窒息( 因為窒息有救活 ),而是未正確通報有異物
在喉部而導致的感染。也就是過失致死指的不是因為你讓他窒息,而是因為你沒有
發揮醫護的能力,以及沒有正確通報救護人員導致的感染。

媒體認為的( 發現長照中心當天菜單沒油豆腐,但無從排除菜色內仍有油豆腐的可能
性 )是故意這樣寫的,判決書寫的很清楚,但這樣寫才會有人吵架,才有點閱率。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判決一年算輕
判,主要還是因為被告不認罪才有一年,這邊就真的比較看法官對於法條跟認罪的想
法。

叁 結論
天天罵媒體爛,記者不讀書,但媒體出來炒做一下,就跟風炎上,是實上以我看下來
這幾年真正的恐龍法官指有奪棒案,不然基本上都是標題殺人,希望哪天台灣媒體識
讀能力會高一點,不會別人叫你看判決書,自己看不完就罵人法匠,不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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