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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條例筆記(12/12~12/19)

四谷昇華 | 2020-12-19 16:25:15 | 巴幣 102 | 人氣 241

又在不知不覺間過了一週啦!這週跟上週比起來就平淡了許多,除了煩惱自己準備投稿的小說好像寫歪了之外,沒有突然生什麼大病或是家人被騙之類的特別事情,整體而言還算平淡啦,而且大多數的期末報告也都已經完成了(我還第一次試著設計了海報)、其中有一些課程還已經結束或只剩下最後一堂了,這學期和今年也快要結束了啊~講真的沒什麼特別的感覺,只是聖誕夜和跨年夜又沒人約所以很鬱卒orz。

不過前幾天我在寫稿的時候想到了一個問題,老實說還挺困擾我的,那就是在創作裡加入原住民文化的部分,因為前陣子我在網路上取材的時候,無意間發現政府在幾年前已經立一個叫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法,裡面好像說如果要發表或在創作中加入那些有關原住民的文化的要素,就必須取得那些原住民的同意、有時候可能還要繳一份專利金才可以發表,聽說第一個因為這個法律吃官司的還就是原委會本身哩!

總之,那讓我有點擔心,因為我有在構思一個原住民文化成分佔很重而且又很廣的作品,要是每個地方都要經過同意那還得了?為此我越想越不安,最後甚至還停止當天的寫稿主動去查相關資料。

搜查下來之後,我覺得關於那些原住民文化創作的問體可以總結成兩個字:

「專利」

簡單來講,原創條例規定的內容是說,關於那些原住民傳統文化相關要素,需要由部落或一些原住民的法人團體(像是民族議會)向政府申請類似專利的認證,在加入或利用那些元素的創作或發表,就必須經過擁有那些「專利」的部落同意才可以,打個比方,今天A部落申請並通過了自己部落裡的傳統舞蹈「專利」,那任何在公共場合演出那個舞蹈的團體或機構都一定要經過A部落的同意,而如果B部落也有一個自己獨有的部落傳統舞蹈,但沒有「專利」,那演出就不需要經過同意,像原委會那次就是因為他們找人演出了奇美部落的傳統舞蹈而沒有告知或得到同意,所以才會被告而且基本上沒有辯駁的餘地,張惠妹好像也因為在自己的專輯裡加入了部落裡的音樂元素,所以也去取得了同意。

當然,這個法有它的立法要求,如果有人利用原住民部落文化製造出了相關的文創產業並且自己賺飽飽、卻對文化來源的部落本身沒有任何付出,這對原住民本身是相當不公平的,像是賽德克巴萊票房八億多,也沒有聽說對那些當事的族人後代或部落有什麼特別的回饋或幫助,特別是如果那些創作的內容還有錯誤的部分那又更糟,這應該可以算是一種保險或是回饋的機制。

但另一方面,不少包括創作者在內的人也都認為,這樣會妨礙原住民創作的發展,畢竟需要繁雜的手續、可能韓要花錢、甚至不一定會通過、這樣一定會勸退一些創作者在創作中加入原住民的元素,我還在PTT上看到有人說必須刻意把內容改成看不出是原住民文化的程度才能安心,這感覺就像一個人抓到一堆魚,卻自己不吃還把那些魚冰在冰箱裡任由於壞掉,這樣不僅會妨礙創作、也會讓原住民文化難以發展下去,而且將「文化」這件事定為專屬一群人或團體能擁有的私有財,本身也是有問題的,像是原住民內部本身就出現過因為歌謠之類的文化很類似,所以在申請專利的過程中出現矛盾衝突這種事情。

不管怎麼樣,雖然原創條例的用意是好的,但可能還需要多一點輔助措施,不然不僅問題很多、而且創作也會難以進行,我想彌平相關的問題應該還要好一段時間吧,我本身可能就想說先試著調整創作內容為沒有專利或是比較廣泛而無法申請專利的部分,到時候再看情況到底如何再做決定。

PS:怎麼感覺我這次說的事情意外的正經?(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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