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禁止同性婚姻代表不管是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都不可以和同性結婚。因為同性戀和異性戀都同樣被禁止,所以並不是一種不平等。而同性戀和異性戀都同樣可以和異性結婚,所以這是平等的。 |
我說:都剝奪了人家的權利了,還要硬抝說是平等,大開眼界!
試想下面的情況:
某公司提供新進員工工作制服,但卻只提供尺寸S的制服。當有身材高大的員工提出抗議時,老闆說:「身材嬌小和身材高大的人都拿不到尺寸L的制服,所以很公平,所有人的員工福利都是平等的。」
你認為這真的公平嗎?老闆的這種說法,等於是把「有免費制服的福利」,限縮成「有免費尺寸S制服的福利」。而這樣的限縮,可以發現實質上身材嬌小的人並無權益受損,身材高大的人卻蒙受損失。這種情況就無法說「有免費制服的福利」是被平等實踐的了。
再試想下面的情況:
大選到了,有兩個候選人角逐競選。當你走進投票所,領到公投票後赫然發現上面只有一個候選人可以選。那個候選人事後聲明:「支持我的人和不支持我的人都不能選我的對手,因為所有人都不能選他,所以這很公平,並沒有剝奪人們的投票權和參政權。」
你認為這真的公平嗎?該候選人的說法,等於是把「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歪曲成「接受某個候選人的權利」。這種歪曲,強迫了所有人都必須去放棄某些選項,而造成想要選擇該選項的人的權益損失,這種情況就無法說「投票權」是被平等的實踐的了。
回到同性婚姻來說,當我們把「結婚權利」限縮成「局限於異性間的結婚權利」時,必然的我們就一定會面臨不公平的問題挑戰。在實質上,異性戀並不因為禁止同性婚姻而造成結婚權利的損失(畢竟異性戀絕大多數將與異性結婚),但同性戀則因禁止同性婚姻而造成結婚權利的損失,他們想與同性結婚卻被禁止,若欲進入婚姻則被強迫只能與異性結婚。如果要說這在「結婚權利」的行使上是被平等實踐的,那還真的是令人大開眼界!
講到這裡,有些反同人士必定會像是抓到把柄一樣,開始「那父女結婚可不可以?人貓結婚可不可以?」的追問,關於這部分,我在我的文章《重新思考現代婚姻的精神》當中有詳細的說明了,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