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同性婚姻合法化會衝擊我們對婚姻的價值觀,造成異性戀原有的婚姻制度崩毀,而且這和多數異性戀的內心價值衝突,造成異性戀的痛苦,等於是在侵害異性戀的人權。 |
我說:
對於那些不喜歡看到同性戀能夠結婚的異性戀,對他們來說,假設同性戀能夠結婚了,他們受到的損害就是內心無法認同,因此感到困惑、矛盾、痛苦。但是就實質上的權益來說,根本是沒有任何影響的。
然而,同性戀沒有辦法結婚,將使得他們無法享有婚姻的保障及福利,而且缺乏保障的親密關係,更不容易維持,這我在《同性戀的親密關係穩定度》一文當中已經討論過了。除此之外,由於缺乏這種社會的認同以及國家的保障,也使得同志族群暴露在更高的性傳染病、心理疾病等等風險,並增加國家的公共衛生支出,這部分我在《同婚修法將耗費龐大資源?》一文當中也提及過。也就是說,長期剝奪同性戀擁有親密關係的法律保障,除了造成同性戀的心裡痛苦以外,更在實質上造成了生理、心理健康,以及社會功能的損害。這些都已經是有確切的科學實證,已經證明存在的事情。
兩相比較起來,通過同婚造成的是少部分異性戀的內心不平衡,實質上沒有權益受損,但否決同婚則是造成同志族群的實質權益受損。反同人士若要說因為他們心裡不喜歡,所以就可以讓同志的實質權益受損,那我覺得這是相當霸道的說法。如果感受不出來,那我舉下面這個例子,好讓大家了解這是多麼荒謬的言論。
舉例:
小明的女朋友跟小明分手了,後來這女生去找別的男人交往、結婚,小明說:「我要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我的前女友和他的現任男友,因為他們結婚,我必須承受『心愛的女人結婚但新郎不是我』的事實,這和我的內心價值衝突,造成我的內心痛苦,等於是在侵害我的人權。」請問這合理嗎?
如果小明又說:「只要和我交往過的女人,除非和我結婚,否則一輩子都不應該擁有和其他人結婚的權利,因為前女友和別人結婚造成我內心痛苦,是侵害我的人權。」這樣合理嗎?
小明是不是也可以說:「我的同學小華也不准結婚,因為我討厭小華,小華一旦結婚獲得幸福,我的內心會更不平衡,會更痛苦,這是侵害我的人權。」
假如單純因為「你讓我不開心」就可以剝奪別人權利,這會不會太過霸道了?難不成自以為是皇帝,全天下的生殺大權都操在你手嗎?那些反同人士說同婚讓他們心裡難受,難道就可以以此做為剝奪同志權利的合理理由和藉口嗎?請不要欺人太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