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家盟: 我國憲法不支持同性婚姻,此釋憲案是強調一夫一妻,並解釋通姦罪不違憲,內容:「因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 另尚有大法官釋憲第242、362、552號等釋憲案皆強調我國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可見憲法支持的是台灣現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
我們的大法官在「釋憲」這部分,到底在幹什麼呢?其實不外乎下面幾點:
(1) 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遇到適用憲法的爭議,可以請大法官來解釋一下。(2) 人民遇到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在提起訴訟後認為判決結果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和憲法牴觸,可以請大法官來解釋一下。(3) 立法委員在立法或修法過程時,對於其行使的職務是否違反憲法,可以請大法官來解釋一下。(4)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可以請大法官來解釋一下。
看起來好像很複雜、很難懂,其實說簡單一點,就是當你覺得在憲法規範下,法律的訂定、訴訟以及適用和公家機關的職權,與現行的憲法架構可能產生牴觸,或有疑義,就可以請大法官來針對該條憲法以及法律、命令來做出解釋。
基於大法官只能在現行憲法和法律的架構下進行解釋,所以他們只能「被問什麼就答什麼」,不能「答非所問」。例如你可以請大法官解釋A法律是否違反第N條憲法,此時大法官就只能針對A法律和第N條憲法作出解釋,他可能會先講清楚A法律是什麼,然後再講清楚第N條憲法是什麼,然後告訴你「A法律和第N條憲法有沒有牴觸,或是他們的相關聯性。」
在這種情況下,大法官並不會也無權對憲法或法律做出個人或代表國家的意見,也就是說他不會告訴你:「我覺得我們的社會應該要維持一夫一妻制,所以我們應該擁護或反對某條憲法或法律。」他只會告訴你:「某法條的意思,是在保障一夫一妻制,而這樣的保障對我們的社會是有幫助的。」也就是說,他只解釋了「某法條的功能是在保障(或規範、管制)一夫一妻制」這個現有的事實,並不代表大法官認為我們的法律就只應該允許一夫一妻制。
例如某甲問某乙的丈夫身材如何,某乙說:「我丈夫的身材中等,不胖也不瘦。」然後某甲就說:「所以你覺得男性不應該肥胖,你這是在物化男性,歧視男性!」你會不會覺得某甲是神經病?某乙只是針對某甲的問題回答出一個「對事實的描述」,這個「描述」根本就不帶有任何對於男性身材的個人意見,某甲卻把它硬湊成某乙對男性身材的意見,這不是很瞎嗎?
護家盟很有趣,他們看到大法官說「某法條的功能是在保障、規範、管制一夫一妻制」,就把他的意思曲解為「某法條是在『支持』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可是護家盟,憲法和法律都不是活生生的人啊!他們不會去支持或反對某件事的,他們是被我們所創造出來的東西,是沒有生命的。過去我們的社會只能接受異性婚姻,在「創造」法律時,才會在法律中訂定婚姻是一男一女,所以這個法律它只是反映了立法當時的社會景況。然而,社會是會變遷的,當社會改變很多之後,我們當然就會對一些法條做出思考,然後去修改它們,使它們更適合於現在的社會。
「社會」才會支持或反對一件事,然後根據這樣的支持或反對,去維護或修改法律,或甚至在法律的適用與詮釋上做出更多思考。社會是法律的主人,是社會去掌控法律,不是法律去箝制社會。我認為護家盟把整個道理全都顛倒了,我們不應該拿著原本的法律和舊有的思考,就堅持任何事情一定都不能改變,然後對於快速的社會變遷視而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