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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自治法規範(草案)

作者:~TEN~│2014-04-11 11:31:15│巴幣:4│人氣:302
本公會將以下列《巴哈姆特:公會創建規則》中規範,作為核心規範:


  • 公會(社團)中所發佈之內容需遵循巴哈姆特站規規範
  • 公會(社團)屬自治團體,會長有權決定任何事項。
  • 公會(社團)中若含有蓄意挑起對立、誹謗、人身攻擊之內容,站方有權力中止其營運。
  • 禁止建立政治類型之公會(社團)。
  • 若遇特殊情況,站方有權力隨時中止任何公會(社團)之營運。
  • 若遇不可預期的錯誤,可能會無法保障公會(社團)中內容,請自行備份重要資料。

並依據其中第二條:

  • 公會(社團)屬自治團體,會長有權決定任何事項。
作為延伸為公會自治規範的基礎。


一、

《公會(社團)中所發佈之內容需遵循巴哈姆特站規規範

提醒除核心規範第一條例外,網路發言仍須負擔法律與社會責任。



二、

《公會(社團)屬自治團體,會長有權決定任何事項》

依據核心規範第二條例為基礎,本工會將延伸為由歷任會長所指派之幹部,將擁有審議成員懲處資格



三、

《公會(社團)中若含有蓄意挑起對立、誹謗、人身攻擊之內容,站方有權力中止其營運》

由於核心規範第三條例所言,為保障多數人的權利,在觸犯該項條例者,寄發警告一次,再犯者一律剔除成員身分,管理幹部經舉發或被發現觸犯該責者,除寄發警告信外,將取消管理者資格

另情節嚴重者如:

  • 嚴重騷擾或刻意對異性(同性)(特定成員或非特定)玩家進行言語攻擊者。
  • 刻意抹黑或曲解、挑釁公會管理階層職權者。
  • 蓄意於公共交流區散發不雅或血腥相關圖文者。
  • 於公會內惡意挑撥任何形式之對立者。

上述,管理幹部將得以不寄發警告而執行剔除



四、

為確保規範並不會成為管理階層的特權工具,除遇上第三條例延伸解讀之嚴重情節外,其餘因觸犯規定而收到警告信成員,皆可於一周內提出異議。

在收到警告信異議後,幹部(非檢舉者)需執行公審,其會議成員需有:
  1. 被檢舉(或申請異議)者
  2. 檢舉幹部
  3. 審議幹部(不包括檢舉幹部,其參與幹部人數不得少與3人或為偶數。)
  4. 與本次案例無關之一般隨機成員(成員數量不得少於3人或為偶數。)
並於特定時間,於公共交流區公開會議,以透明審議。

對於自治法的議論與修改亦如上述。


五、

自治法的增設與說明,公會管理方擁有最終修改權。



(2014/04/11  制定草案)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40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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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 篇留言

玥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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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5:16

~TEN~
恩恩owo04-11 15:22
視覺

04-12 08:27

~TEN~
!04-12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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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54872qw所有人
【敬啟:無法重來的你。】第一集終於完成!謝謝一直以來持續閱讀的讀者們!看更多我要大聲說昨天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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