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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壇] 你想結婚嗎? 5/23起要辦登記才有效!

╮(╯_╰)╭ | 2008-01-28 08:28:06 | 巴幣 0 | 人氣 295

說到結婚,雖然是人生的終身大事,但是在法律上,它也是一種效力,代表著正式成為合法夫妻的效力。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會影響日後的一切,包括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親屬關係),甚至是以後的繼承,配偶也有份! 而現今的結婚方式,大家都很了解,只要在公開場合宴客,讓大家知道這兩人將成為夫妻,就是直接有效,不需要辦理登記。修法前的民法982條第1項規定: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所以,可以想像很好玩的一件事: 有一對情侶在公開場合求婚,這時只要有路過的兩人看到,願意當證人,這個婚姻就是有效的了。

但是,婚姻也是有結局的時候,那就是離婚。離婚要怎麼辦呢? 根據法律規定,要辦登記才有效。民法第1050條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或是第1052條的規定,有重婚、通姦、遺棄、虐待等情事,也可以一方向法院訴請離婚,判決離婚後再由其中一方前往戶政機關(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

好了,結婚離婚都說了,那為什麼以後結婚要辦登記呢? 很簡單,因為離婚要登記,結婚不用登記,那麼當有人要離婚,去戶政事務所辦登記時,戶政人員可是會說: 「不好意思,請你們兩人先辦理結婚登記,隨後才能辦離婚登記。」但隨著新法的施行,這種荒謬的情形,應該也會越來越少見了。最新的民法982條規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這一條規定是在公布一年之後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所以囉,以後如果只是宴客而不登記,那麼婚姻還是無效,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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