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先寫中研院法研所的活動好了
雖然說時間順序上是廢死聯盟的研討會先
但因為廢死聯盟的國際研討會在臉書直播上有保存
避免我的小腦袋忘記就還是先記錄中研院的活動好了
這個研討會的名稱蠻長的
一共有三天,不過這邊我只會紀錄第三天10/14日的內容而已
因為基本上只有第三天的主題跟113年憲判8有關
我才不會承認是因為前兩天的主題我聽不太懂,害我覺得那兩天在當中研院活動的便當小偷
這個活動似乎有很多德國方面的國際來賓,也許是許玉秀前大法官認識的吧
貌似主辦方除了中研院法研所外也有透過許玉秀邀請了許多學者前來
順便一提議會開始前,這個場次很少見的死刑派參與人許家馨找了我們的理事長張娟芬談話
之後活動結束後我也有看到李念祖律師在跟他談話
雖然不知道討論了甚麼,但看起來似乎也不是這麼的劍拔弩張
或許這就是學術界的好處吧
流程上先由李念祖律師(死刑憲法訴訟律師團團長)
報告對於113年憲判8大法官做出的判決結果的個人批判,我大概紀錄了一兩個印象中比較重要的點而已
首先是對於死刑是否合憲的一般性問題迴避了不少,
畢竟只審理四項故意殺人的罪名宣告合憲,理由上只說考量到其法益目的為保障國民的生命權安全是符合比例原則的,但對於死刑作為一種刑罰手段是否合憲憲法法庭則認為不在本案的涉程範圍
李律師認為在刑罰上以死刑這種刑罰作為正當性報復手段是一種對於進步上的倒退
並且憲判8曲解了ICCPR(公正公約,即俗稱的兩公約)第六條第二項的意思,這是常見的錯誤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畢竟在4/23言詞辯論時,監察院委員高涌誠就有表示過,ICCPR第六條的精神也包含了第六條第六項:「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換言之即援引第二條推導出何為情節最嚴重之罪是不允許的,ICCPR的本質精神還是在締約國能往廢除死刑邁進
這其實也是大多學界或關注這個議題的人很常看到的觀點
認為這次的判決大法官還是迴避掉了死刑本身是否違憲的本質問題
而選擇不直球對決,而新增的規範其實不少已經是最高院在實務判決上已經在做的了
所以一部分的實務界人士在看到判決後會有種
這個判決大法官看起來說了很多東西,但其實甚麼都沒說的感覺
其他太詳盡的部分我就有些忘了,或者是覺得是已經知道的東西就沒有再多做紀錄
接著是由我們的理事長張娟芬進行報告,主要是解說廢死聯盟在這些年來進行的活動
以及她對於憲判8的評價
從1986年的湯英伸案(已伏法),與1990年的馬曉賓案(已伏法)開始,民間開始有了挑戰死刑制度的聲音產生
(前者是在被雇主長時間壓榨下犯行,後者是在擄人勒贖唯一死刑的年代犯下綁票但沒有撕票,並且對肉票還算友善)
而廢死聯盟在2003年為了救援徐自強(現已平反)而成立
在救援徐案與蘇建和案(現已平反)的過程中發現了許多刑事訴訟制度上的缺陷而主張改革
2006~2009之間由於陳水扁前總統上任,任期內暫停執行,直到2010政黨輪替馬英九前總統上任又開始執行死刑
之後即便是政黨再輪替,民進黨執政期間也還是有少量的執行死刑,只是不像國民黨執政時之多
而在2024憲判8結果出爐後的現今,廢死聯盟仍需繼續努力
接著張娟芬說明了廢死聯盟主要的工作內容
並且表示其實不管憲判8的結果如何,廢死聯盟的工作內容都不太變
大致上都是維持上圖的這個比例
只是如果宣告違憲,個案救援的部分就可以多挪一點到社會對話或制度改革
而宣告合憲的現在,則會比較著重於個案救援,這個理由後面會提到
次要工作的部分由於聲請釋憲是需要時間的,這次釋憲聲請結果出爐後,
距離下次的釋憲聲請還需要很長時間的能量累積
這個段落則是在說過去釋憲對於涉及死刑的案件所做出的解釋演變
也就是上圖李念祖律師報告的釋字194、263、476號解釋
就筆者我個人在過去參加張娟芬理事長的講座時就經常聽到她用這個論述反問支持死刑者
「如果殺人應該償命,那麼販毒唯一死刑跟擄人勒贖不殺人也唯一死刑是不是就違反了一命還一命的原則?」
而釋字263即是上述的馬曉賓案
476號解釋筆者先前大略看過解釋的主文的描述,大致上還是在說當時的大法官認為煙毒對於國民的健康危害過大,所以考量到其法益目的與比例原則的衡量仍認為違憲
但同時也與今次的113憲判8一樣迴避了死刑作為刑罰的主行是否違憲的問題
而在現今憲判8的限縮性合憲之時,亦宣告唯一死刑違憲
即推翻了過去194、263所做出的解釋
相較其他的國家,台灣在廢死運動上錯過了轉型正義的良好時機
在古今中外死刑比起刑罰上的意義,更不如說容易淪為掌權者作為剷除異己手段的有力工具
也就是台灣在極權政府仍掌權的時代過久,政黨輪替的時間較晚,轉型正義意識啟蒙也晚
其他國家大多是在前社群媒體的時代廢除死刑制度的
但在台灣現在已經處於一個社群媒體過於發達的時代,廢死運動要推動就較為困難
此次37名死囚合併聲請案的結果出爐後,在救濟手段上就僅能仰賴非常上訴或再審(但後者較為困難,因要有新事證的發現,大多案件年代都較為久遠)
所以在現在少了釋憲程序中無法執行的保障,一但現存的死囚若對於訴訟程序感到疲憊不堪,就很有可能成為執行的對象,所以這是未來廢死聯盟必須努力在個案救援上的原因
這篇其實焦點主要還是集中在我們理事長娟芬的話
下一篇會簡單紀錄一下在李念祖與張娟芬報告後,與談人的討論
大概提前預告一下令我最意外且印象深刻的是這個過程許玉秀前大法官
在討論之中敘述到自己當年接到死刑相關釋憲案時,
希望自己的同仁能夠把所有死刑犯的判決都看過後再下判斷,
然而卻被冷落否定所感到孤寂痛苦的橋段,甚至一度哽咽
詳細的就等我有空再補上了
...看來這個系列會寫個四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