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從標題就知道我想談什麼
沒錯就是這次國會改革事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以下角度基本上很少從綠媒角度,單純以法律角度出發
希望有念法學的人給我多多指教
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主客體都設定不明確
根據憲法第67條,立委的備詢條件的主體是..........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67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沒錯就是爭議點在這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根據這次修法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5條(質詢)/47條(索資)/50之1以下(詢問)/59之5(聽證)
通通都有提到憲法上面的社會相關人員(法條就如此寫)
然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卻沒有對社會相關人員作任何限縮規定........
不論在總則篇也好,上述的各法條也好,通通沒有對社會相關人員作限縮規定
這就是這次的主要爭議來源,既然他沒有任何限縮規定
根據通則解釋就是擴及台灣社會各行各業的人,包含來台灣投資的外國法人也在內....
再來客體方面,也就是立法院要叫人來的原因是什麼?
25條質詢沒有規定
47條索資僅規定相關議案
50之1以下詢問沒有規定,只說必要時(也等於無規定)
59之5聽證也沒有規定
所以到底是什麼裡由可以發動質詢/詢問/索資/聽證,答案白話文講就是隨立法委員高興
不然可以自己去查47條有針對相關議案作任何限縮定義?沒有
50之1的必要時是什麼時候?亦沒有規定
國眾兩黨口口聲聲查弊案(雖然現在國民黨說要查論文?是想幹嗎?先不提)
但是整個法條上根本沒有限縮到重大工程或重大採購案為限..........
也就是他們根本不把這四個權力只限縮在查弊案
如果有認為不對啊,這四權力應該只限制查官員,查弊案
那我就舉例,太遠的例子大家不記得,就前幾天發生的徐巧芯爆料案
主體:溫朗東的主治醫師,請問他有任何公職還是官員?都不是
客體:溫朗東的病例,請問這有重大工程或重大採購案嗎?都沒關係
索資目的:查溫朗東到底為何逃兵役?跟任何公共利益有關嗎?沒有關係
索資後的評價:隨徐巧芯隨便評價,即便她從病歷就可以看出溫朗東有無因病逃兵
看的出來嗎?這法都還沒進入二讀前,立法委員就可以從平民索資,也無關弊案等公共利益
評價也不是溫朗東有無說謊,僅為了個人利益就擅自索資擅自洩密........
這法通過只會變本加厲,如徐巧芯會不會叫溫朗東過來只是問為何逃兵(50之1詢問)
觀看徐巧芯個人心情而定...
你確定這鐵拳不會揮到你我身上嗎?
二.人民有無救濟方法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5/47/50之1以下/59之5都有提到
受處分之人若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兩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看起來有救濟方法啊?這也是廖偉翔的Q&A卡說的,明明有救濟方法行政訴訟
錯了,這種規定等於沒有救濟
第一個問題,請問到底去哪個法院救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2項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13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看到了嗎?有衝突了
如果看不懂法條意思,沒關係我舉例
今天如果高雄台積電被立法院約詢,要求高雄台積電提供三奈米製程
高雄台積電不服,他要去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她要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立法院所在地)
根據行政訴訟法,她要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事務所所在地)
如何?明明同一個案件居然法院管轄權有兩個?????
請問我們人民一但被立法院約詢我們該去哪間法院?
答案,不管你是中部/南部/東部/離島的任何一個地方,你們通通給我去台北跑法院啦
請問這合裡嗎?是不是行政訴訟法的管轄權該篇章該跟著修正?
接著爭議點,行政訴訟是以訴願為先行............
然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5(質詢)/47(索資)/50之1以下(詢問)/59之5(聽證)
通通沒有提到訴願兩個字..原因很簡單,因為立法院沒有訴願委員會
那麼為什麼行政訴訟一定要讓訴願先行
看下面的表
第一訴願是讓原處分機關自己先行自律反省這處分該不該施行
第二就是方便法院不會浪費司法資源
上述提到的高等行政法院,全台灣就是三間(北中南各一間),能先訴願就訴願解決
第三就是便民...
上面表格有沒有講到訴願是以書面審裡為原則............
如果以上面案例來說,如果有訴願的話,高雄台積電要怎麼做?
很簡單,向立法院的訴願委員會寫好狀紙,接著就等兩個月看看訴願委員會怎麼判了
台積電根本不用找人去,乖乖等通知就好
一般老百姓也是,我們最常遇到的行政罰就是交通罰單
我們也是只要寫好狀紙,向我們家附近交通裁決所遞狀紙,接著等通知就好了
連要親自跑交通裁決所都不用(因為現在還電子化了)
誰還跟你跑法院請律師呢?.........
所以不應該先從立法院該成立訴願委員會開始做起嗎?
再者最重要的是,行政訴訟的客體只有違法的處份為限..........
也就是說今天立法院的約詢你不去,行政訴訟法規定你還是不能提行政訴訟
因為哪裡有違法?就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啊?怎麼是違法?
你覺得不想去那是不當處分,根據現行法應該提起訴願,但是訴願程序呢?沒有啊?
所以不應該先從行政訴訟客體涵蓋到不當處分也可提起開始做起嗎?
三.可否請律師的爭議
這幾天關於50之2可否請律師的爭議(其實59之5也是有同樣的爭議)
太多人提我就不重複說,我只想問,我被約談我等同刑訴法哪個身分去的
刑訴法的證人不准請律師,但是他有具結程序的保護
刑訴法的被告不需任何人許可也不問程序的進度隨時可以請律師,但是沒有據實以告義務
(因為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有罪)
所以請問我是什麼身分去的?
既然你要給我請律師那我為什麼要據實以告?
那好我有據實以告的義務吧?那請問我的具結保障呢?
何謂具結保障,也就是刑訴法規定未經具結不得判證人為偽證.............
以下的人不得具結,也就是不會有偽證問題,也就是沒有據實之告的義務
1.未滿16歲
2.不知道具結在法律上意義和義務者
3.一定親等內互相做證者
請問這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任何一丁點這種規定?完全沒有
也就是立委要你證明你爸爸有罪,你一定要據實以告讓你爸爸入獄
這合乎倫理道德嗎?
更何況具結程序第一句話就是
我XXX在此宣誓,就以本案範圍內,負有據實以告義務,如有陳述不實.............
換言之非本案範圍的任何詢問,我證人都可以不必回答
甚至在法庭上法官就會命檢察官或律師不能再問下去
請問立法委員受此拘束嗎?
根據歷代立委質詢,有問人早餐吃什麼的,有問人禱告跟主禱告什麼的(這藍綠都有自己查)
這是不是不尊重證人?更有故意激怒對方的,更有引誘對方做一定發言的,更有插話的
這些質詢內容請問老百姓能不能無視?不行,你無視就是藐視國會.............
更何況刑事訴訟有隔離訊問規定
比如說性騷擾好了
今天立法院要調查某某委員性掃擾,是要叫該受騷擾女性到立法院親自描述案發過程
還是要在立法院上叫那委員在親自示範一次?
請問我們應該要叫那個受騷擾女性據實以告嗎?
為什麼不先管制立法委員的不良不當的質詢開始做起?
四.結語
反正這法條就分析如上
你認為這法條還不影響到你,要繼續樂觀也是你的自由
等鐵拳揮到你頭上就沒有人可以救你
你覺得我是在造謠也是沒關係,你可以自己找法條來看是不是這回事
我是看六法全書的不是看綠媒整裡的,我講的綠媒大部分都沒提到
信不信在於你,我沒有任何要你相信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