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少波於《甲骨文與殷商史》第七輯期刊曾發表一篇〈二告字義證〉,中提到:
這一論點大致上是沒錯的,而這一現象的產生與「二告」有著隨兆支刻寫的規律有關,蔣玉斌先生於〈甲骨文字證真例說〉早有提出其相關的論點:
其第二個觀念問題則是對甲骨本身「兆支」的認識,其認為「反向的二告」是逆向兆支的反映,並舉合97等版龜腹甲以證明之,但由以下幾例以見,其對甲骨本身的認識並不足以支撐其論點。如合97:
由馮氏的構圖可以發現,其認為合97二告左側的兆支是逆向的,以其來證明其「二告逆向乃是迎合逆向的兆支」的說法,但若參考合97反面拓本,即可發現其根本沒有所謂的逆向兆支,僅僅只是甲骨的斷裂所留下的痕跡罷了,並不符合我們對甲骨鑽鑿的常態認識。拓本如果並不顯明,參考「史語所數位典藏系統」即可說明問題,合97即乙7927+乙7955,其彩色照片局部如下:
由彩色照片可知其兆支應向左,如仍不明確,可參考其背面燒灼痕跡:
燒灼痕跡更為明顯,顯然其兆支在正面就是向左的,所謂「逆向兆支」只是後來的斷裂邊罷了。於是其文中變本加厲,出現了許多「以斷邊為兆支」的莫名其妙問題:
甚至還有無中生有鑽鑿的例子,如其所舉例的合894,即丙344:
丙344更是直接在無鑽鑿處直接畫上卜兆,把表面細紋當成卜兆。
如此問題不可計數,史語所對甲骨實物的拍攝早已於2012年完成,馮氏單憑拓本異想天開且不參考實物的作法實在是令人無法認同,除了結果是錯誤之外,如何審稿的問題也是頗為令人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