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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不確定性與經濟組織

作者:艾斯塔羅薩│2022-11-29 18:36:12│巴幣:2│人氣:87
Klein, P. G. (2009). Risk, Uncertainty,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In Jörg Guido Hülsmann&Stephan Kinsella (Ed.), Property, Freedom, and Society: Essays in Honor of Hans-Hermann Hoppe (pp. 325-337). Ludwig von Mises Institute.

風險、不確定性和經濟組織

彼得·G. 克萊因(Peter G. Klein)*

[來自財產、自由和社會:紀念漢斯-赫爾曼·霍普的論文。]

“如果我們對某件事一無所知,我們就不能說任何關於它的概率。”

–理查德·馮·米塞斯

在最近的一篇論文中,“數值概率的極限:法蘭克·H. 奈特和路德維希·馮·米塞斯和頻率解釋,”漢斯-赫爾曼·霍普探討了米塞斯對概率的方法及其對經濟預測的影響。[1]霍普認為,米塞斯和法蘭克·奈特一樣,支持米塞斯的弟弟理查德·馮·米塞斯(Richard Von Mises)[2]與羅納德·費雪(Ronald Fisher)、耶日·奈曼(Jerzy Neyman )和埃貢·皮爾森(Egon Pearson)等其他人一起發展的“頻率解釋”。起初,這也許令人詫異,因為頻率解釋通常與德福內梯 (de Finetti)促進的概率“主觀主義”方法形成鮮明對比,在經濟學家中,通常與凱恩斯有關。[3]當然,對方法論主觀主義的徹底遵守是奧地利學派的一個標誌。然而,正如霍普所指出的,米塞斯認識到兩種截然不同的概率類型,一種適用於自然現象,另一種適用於人類行動。正如米塞斯在經濟學中擁護“行動學”,而在自然科學裡支持實驗的方法一樣,他認為一種特殊的概率類型與做出的經濟決策有關,同時接受了他弟弟對其他類型的頻率解釋。

本文透過闡述米塞斯的概率方法對經濟組織的影響來展開討論;特別是關於企業家透過建立和解散企業指導經濟過程的作用,管理其運營並組織它們創造和獲取價值。在簡要重新審查了霍普對奈特和米塞斯的解釋後,我總結了最近關於奈特/米塞斯企業家精神和企業方法的文獻,最後為未來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建議。

奈特、米塞斯及米塞斯論概率

大多數經濟學家都熟悉奈特對“風險”和“不確定性”的區別。風險是指事件結果未知的情況,但決策者知道可能的結果範圍和每個結果的概率,因此任何擁有相同信息和確信的人都會做出相同的預測。相比之下,不確定性是特徵狀態的可能性範圍的結果,更不用說相關概率是未知的。在這種情況下,決策者不能遵循形式上的決策規則,而必須依靠對情況的直觀理解——奈特所謂的“判斷”——來預測可能發生的事情。從這個意義上說,風險是指“容易受到測量的數量”,而不是無法被量化的“真正”不確定性。[4]在奈特的體系中,企業家的基本功能是運用判斷力,特別是在購買生產要素的背景下。

米塞斯以類似的方式區分了“類的概率”(class probability)和“個案概率”(case probability)。“類的概率”描述了事件可能被歸類為同質類別的獨特元素的情況,其屬性是已知的。沒有人能預測一個特定社區的一間特定房屋今年是否會被燒毀,但保險公司知道過去類似地點有多少類似房屋被燒燬,由此可以估計一間特定房屋在一個特定時期內燃燒的可能性。個案概率適用於每個事件中獨一無二的個案,以致於一般的類的概率無法被定義。[5]正如霍普所主張的,米塞斯在這裡,建立在他的弟弟對“頻率論”的辯護之上,即特定事件的概率是一系列試驗中其相對頻率的極限值的想法。在這種理解中,概率只能在反覆試驗是可行的個案中被定義——換句話說,在每個事件都可以與同一類別中的其他事件進行有意義地比較的情況下。此外,出於這個原因,概率只能在事後定義,就像透過經驗學到的那樣,並且不能先驗地存在。因此,米塞斯將個案概率或不確定性定義為在頻率意義上不存在概率的個案。[6]

霍普總結了奈特和米塞斯的觀點,並令人信服地論證它們是理查德·馮·米塞斯立場的變型。[7]霍普還超越了米塞斯,解釋了為什麼在米塞斯有目的行為的意義上,人類行動不能成為同質類別的一部分。“如果沒有指定的集體和(假設)對其單個成員及其各種屬性的完整統計,它們的各種屬性就不可能進行數值概率陳述(或者說,如果是做出假設,也是任意的)”。[8]當然,正如霍普所指出的,我們可以從技術意義上定義這樣的類別——我寫本篇章是“經濟學家寫書章節”類的一個元素——但定義類別不足以將類的概率應用於事件。類別上也必須有隨機性,或者理查德·馮·米塞斯所謂的“徹底的無規律性”。[9]然而,這在人類行動中是不可能的:

“這與這種隨機性必要條件有關,路德維希·馮·米塞斯(大概還有奈特)認為將概率論應用於人類行動方面存在著不可逾越的困難。誠然,從形式的邏輯上講,對於每個行動,相應的集體都可以被定義。然而,本體論上的人類行動(無論是個體還是集體)不能歸類為‘真正的’集體,而必須被設想為獨特的事件。為什麼?正如路德維希·馮·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大概會回答的那樣,假設除了它的已知類別中的全部成員外,有關於任何特定事件一無所知,在人類行動的個案中都是假的;或者,正如理查德·馮·米塞斯所說,在人類行動的個案下,我們知道一個‘選擇規則’,其應用會導致有關屬性的相對頻率(可能性)的基本變化的問題(因此排除了概率演算的使用)。”[10]

霍普在沒有詳細說明的情況下簡略地提到了概率的主觀方法,其中先驗概率被簡單地處理為確信,而不是反覆試驗和觀察的某種客觀過程的結果。霍普引述了理查德·馮·米塞斯的評論,即像約翰·梅納德·凱恩斯這樣的主觀主義者沒有認識到“如果我們對某件事一無所知,我們就不能說任何關於它的概率。” [11]米塞斯補充說:“主觀主義者的特殊方法的錯覺在於他們認為‘我假設這些個案是同樣有可能’等同於‘這些個案是同樣可能’,因為對他們來說,概率只是一個主觀概念。” [12]然而,主觀概率已成為當代微觀經濟理論的核心,特別是隨著貝叶斯決策方法的興起。在不確定條件下行動的主體被假定有事前的確信(prior beliefs)——正確或不正確——關於各種事件的概率。這些事前的確信是外生的,它們可能是一組主體所共有的,或者是特定主體所獨有的,它們可能與客觀概率相對應,也可能不對應(在頻率主義的意義上)。貝叶斯方法側重於主體(agents)根據新的信息更新這些事前的確信過程,並假定根據形式上的規則進行這次更新(也就是說,根據貝叶斯定律)。因此,在這樣的問題中,事後概率包含一個“客觀”元素,即使它是對純粹主觀的事前確信的修正。[13]

朗格盧瓦(Langlois)[14]主張主觀主義(在奧地利學派價值理論的意義上)和主觀概率論之間存在密切聯繫,認為概率應該被解釋為關於對信息結構的確信,而不是客觀事件。

“談論‘知道’概率或概率分佈是沒有意義的。概率評估反映了一個人關於事件的信息狀態;它不是本體論上分離的東西,其價值可以被客觀地確定。”[15]

根據朗格盧瓦的說法,將個案從類的概率區分出來的是關於事件中決策者的信息特徵。客觀概率(在頻率主義的意義上)只不過是決策者根據事件類別建構主觀概率中的特殊個案的問題。在朗格盧瓦的解釋中,企業家精神可以被描述為將決策問題形式化的行為。使用決策理論的語言來說,一個非企業家(沿用科茲納稱之為羅賓斯式最大化者)呈現一種決策樹,一系列的結果,以及為每個結果提供概率,只要運用逆向歸納解決問題。[16]某種程度上,企業家透過注意到其他主體看不到的可能選項或結果來重新繪製樹。根據朗格盧瓦的說法,關鍵的區別不在於決策樹是否充斥著客觀或主觀概率,而在於樹的本身是外生的(奈特式風險)還是內生的(奈特式不確定性)。

霍普追隨著理查德·馮·米塞斯拒絕了主觀主義立場(而且顯然地他認為頻率主義的概率方法與主觀價值理論之間沒有矛盾)。目前還不完全清楚將概率重新定義為“具有一個主觀的信息集合”或“具有另一個主觀的集合”能得出什麼。正如下一節所討論的,奈特和米塞斯都認為概率論在經濟學中發揮著特殊作用,即,允許理論家區分價格可預測的情況,制定短暫的利潤和損失,以及企業家只能使用某種形式的詮釋(Verstehen)預測價格的情況。主觀主義的詮釋參數化也許是可能的,但沒有用處。

不確定性和企業家

奈特和米塞斯都沒有著重個人做出的決策本身,而是著重決策制定在市場體系中的作用。霍普觀察到,“作為經濟學家”,偶然發現奈特和米塞斯“間接討論了概率問題,以及有關企業家的利潤和損失來源的問題。”[17]事實上,雖然奈特用《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一章詳細討論了知識、推理和學習,但他的主要目的不是分析判斷的本體論,而是解釋市場的實際運作。具體來說,他形成自己對概率解釋的目的是將商業收入分解為兩個構成要素,利息和利潤。利息是放棄當前消費的回報,由借款人和貸款人的相對時間偏好決定,即使在確定性的世界中也會存在。相比之下,利潤是對比其他人更準確地預測不確定的未來的回報(例如,以低於產品最終銷售價格的市場價格購買生產要素),並且只存在於“真正”不確定的世界中。在這樣一個世界裡,鑑於生產需要時間,企業家將根據支付的要素價格和得到的產品價格之間的差異來賺取利潤或損失。

同樣的,米塞斯使不確定性作為他的利潤和損失的理論核心,這是他對社會主義下眾所周知的經濟計劃中所批評的基石。由米塞斯的奧地利的前輩發展的邊際生產力分配理論開始。在邊際生產力理論中,勞動者賺取工資,資本家賺取利息,特定要素的所有者賺取租金。一間企業實現的任何超額收入(或赤字)超過這些要素的支付構成了利潤(或損失)。因此,利潤和損失是企業家精神的收益。在一個沒有不確定性的假設均衡中(米塞斯稱之為“均勻輪換的經濟,簡稱ERE”)中,資本家仍然會賺取利息,作為貸款的回報,但不會有利潤或損失。

在米塞斯對市場的理解中,企業家根據生產要素的當前價格以及消費品所預期的未來價格制定他們的生產計劃。米塞斯所謂的“經濟計算”是將這些預期的未來收入與當前支出進行比較,所有支出都以共同貨幣單位表示。在社會主義下,缺乏要素市場以及隨之而來的缺少要素價格使經濟計算——並因此進行理性的經濟計劃——是不可能的。米塞斯的觀點是,社會主義經濟可能會指派個人為勞動者、經理、技術人員、發明家,等等,但根據定義,它不會擁有企業家,因為沒有貨幣利潤和損失。企業家精神,並不是勞動力、管理或技術專長,而是市場經濟的關鍵要素。正如米塞斯所說,社會主義企業的指揮者可能會被允許“玩市場”,做出資本投資決策,彷彿他們在以節約的方式從各種活動中分配稀缺資本一樣,但不能要求企業家“玩投機和投資”。[18]沒有企業家精神,一個複雜、充滿動態的經濟就無法將資源分配給他們最有價值的用途。

為什麼中央計劃委員會不能模仿企業家的運營呢?對米塞斯來說,關鍵是,企業評估不是使用已知概率計算期望值的機械過程,而是一種無法使用決策理論形式建模的詮釋。米塞斯寫道,企業家“是一個投機者,一個渴望利用他對未來市場結構的觀點而為商業運營帶來的利潤。”[19]這位企業家依靠他“對不確定未來狀況的特定預先理解”,這種理解“難以用任何規則及系統來描述”。

這種企業家功能的概念很難與新古典經濟學的最優化框架相協調。在這個框架中,要麼做出的決策是“理性的”,這意味著它可以由形式上的決策規則表示,要麼純粹是隨機的。T. W. 舒爾茨(T. W. Schult)以這種方式提出問題:

“僅僅將企業家處理成只收集意外的收入並承擔意外損失的經濟主體是不充足的。如果這就是他們所做的一切,那麼備受吹捧的自由企業體系只是以某種意想不到的方式分配預料之外的意外收入和損失。如果企業家精神精神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它必須發揮受稀缺限制的有用功能,這意味著對他們的服務要有供應和需求。”[20]

理解這段話的關鍵是辨識舒爾茨在追隨弗里德曼(Friedman)和薩維奇(Savage)之後拒絕奈特式不確定性。[21]如果所有不確定性都可以根據(可能是主觀的)概率進行參數化,那麼在缺乏這種概率的情況下做出的決策必須是隨機的。任何一種有價值的決策制定都必須是可建模的,必須有邊際收入產品,並且必須由供給和需求決定。然而,對於奈特來說,在缺乏形式決策規則或模型(即判斷)的情況下做出決策不是隨機的,它根本無法建模。它沒有供給曲線,因為它是一個與資源所有權密不可分的剩餘或控制要素。如上所述,這是一種理解,或者詮釋,無視了形式解釋,但卻很罕見且有價值。簡而言之,如果沒有奈特式不確定性的概念,奈特式企業家判斷的想法就毫無意義。

判斷也不只是運氣。[22]不可否認地,人們可以設想一個企業家系統地偏差的模型,如布塞尼茨(Busenitz)和巴爾內(Barney)[23]——個人成為所有者和企業家,因為他們過高估計自己的預測未來價格的能力——以及企業家的供應量足夠大,至少有少數人正確地猜測,並賺取利潤。在這樣的經濟中,會有企業家、企業、利潤和損失。利潤(在不確定性下)將與利息明確的區別。然而,正如米塞斯所強調的,隨著時間的推移,有些人比其他人更擅長預期未來市場的狀況,這些人傾向於獲得更多的資源,而那些預測技能差的人傾向於退出市場。[24]事實上,對米塞斯來說,在企業選擇機制當中,不成功的企業家——那些對要素系統性地出價高於最終的消費者需求——被市場淘汰是資本主義的“市場過程”的關鍵。[25]

企業家判斷和企業

在一系列論文中,尼古拉·福斯(Nicolai Foss)和我使用企業家的奈特/米塞斯概念來解釋經濟組織的重要方面。[26]我們從奈特的觀點開始,即企業家精神代表了判斷不能根據其邊際產品來評估,因此無法支付工資。[27]換句話說,企業家所依賴的判斷沒有市場,因此行使判斷需要有判斷力的人創辦一間企業。當然,做出判斷的決策者可以僱用顧問、預報員、技術專家,等等。然而,在這樣做時,他們正在運用他們自己的企業家判斷。[28]因此,判斷意味著資產所有權,因為判斷決策最終是關於資源使用的決策。所以,企業家的作用是安排或組織他擁有的資本財貨。正如拉赫曼所說,“我們生活在一個不可預期變化的世界;因此,資本組合......將不斷變化,將會被拆解與重組。在這一活動中,我們發現了企業家的真正功能 。”[29]

這種企業的方法將奈特的判斷概念與奧地利學派的資本異質性觀念相結合。福斯、福斯、克萊因和克萊因(譯者註:福斯夫婦跟克萊因夫婦四位作者的合作論文。)透過吸收了巴澤爾(Barzel)的想法來操作資本異質性,即資本財貨以它們的屬性來區分。[30]正如企業家所感知的那樣,屬性是資產特性、功能或可能的用途。在某種程度上資產是異質性的,因為它們具有不同和不同級別的價值屬性。屬性也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即使是特定資產也是如此。鑑於奈特的不確定性或米塞斯的個案概率,屬性並不客觀地存在,而是主觀地存在於企業家將這些資產使用在各種生產線的尋求利潤的頭腦。因此,屬性出現在生產決策中,只有在利潤和虧損實現後才會事後意識到。

尋求建立或發現新的資本資產屬性的企業家將希望獲得相關資產的所有權(ownership titles),無論是出於投機原因還是出於節省交易成本的原因。這些論點為企業家精神提供了空間,其不僅僅是部署具有“給定”屬性的資本資產的優化組合,獲取相關資產,並將其部署到市場生產。企業家精神也可能是一個嘗試資本資產的問題,試圖發現新的、有價值的屬性,要麼透過收購或與另一家企業合併來嘗試新的組合,要麼透過嘗試已經由企業家所控制的資產的新組合。企業家以這種方式試驗資產的成功不僅取決於他預期未來價格和市場狀況的能力,還取決於內部和外部交易成本,企業家控制剩餘的相關資產,他希望從試驗活動中佔有多少預期回報,等等。此外,後者的這些要素是現代企業理論中經濟組織的關鍵決定因素,這表明經濟組織理論與奧地利學派資本異質性理論及企業家精神之間可能存在富有成效的互補性。

福斯、福斯、克萊因和克萊因展示了這種方法如何為企業的出現、邊界和內部組織提供新的見解。[31]企業的存在不僅是為了節省交易成本,也是為了運用企業家判斷的一種手段,以及企業家嘗試各種異質資本財貨組合的低成本機制。同樣的,企業邊界的變化也可以理解為企業家實驗過程的結果。內部組織可以被解釋為企業家將特定決策權委託給代表他運用某種形式“派生”判斷的下屬的手段。[32]

結論

因此,在奈特和米塞斯的意義上,不確定性不僅是理解利潤和損失體系以及市場將生產資源分配給最高價值用途的過程的基礎,也是了解商業公司本身的經濟性質的基礎。不幸的是,當代新古典經濟學傾向於拒絕區分個案和類的概率,以及企業家本身。如果沒有“真正的”不確定性,那麼利潤就是壟斷權力或隨機錯誤的結果。如果任何企業可以像其他企業那樣做,如果所有企業總是處於生產可能性曲線(production-possibility frontiers),如果公司總是做出最優的投入選擇,那麼企業家幾乎沒有什麼可做的。

幸運的是,現代企業家精神的文獻已經開始意識到需要對不確定性進行更復雜的處理(伴隨著其他感知的問題——見阿爾瓦雷斯和巴爾內的討論)。[33]資源異質性的概念是企業基於資源——和知識的觀點、交易成本經濟學以及企業的實物期權方法的共通點。在霍普的論文中對米塞斯和奈特的不確定性觀點的重新審視絕非老調重彈,反而為企業家、公司和市場過程提供了新的洞見。

[1] Hans-Hermann Hoppe, “The Limits of Numerical Probability: Frank H. Knight and Ludwig von Mises and the Frequency Interpretation,” Quarterly Journal of Austrian Economics 10, no. 1 (2007): 1–20.
[2] Richard von Mises, Probability, Statistics and Truth (New York: Dover Publications, 1957 [1939]).
[3] Bruno de Finetti, "Foresight: Its Logical Laws, Its Subjective Sources," in H. E. Kyburg and H. E. Smokler, eds., Studies in Subjective Probability (New York: Wiley, 1964 [1937]); John Maynard Keynes, A Treatise on Probability (London: Macmillan, 1921).
[4] Frank H. Knight, 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 (New York: August M. Kelley, 1921), p. 26.
[5] O’Driscoll and Rizzo adopt the terms “typical events” and “unique events” to get at this distinction. See Gerald P. O’Driscoll, Jr., and Mario J. Rizzo, The Economics of Time and Ignorance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5).
[6] Hence the use of the term “case probability” is misleading; what Mises really means is “case non-probability,” or perhaps “case judgments without probabilities.” Confusingly, Mises also argues elsewhere that “[o]nly preoccupation with the mathematical treatment could result in the prejudice that probability always means frequency” (Mises, Human Action, p. 107). Van den Hauwe argues, in contrast to Hoppe, that Mises’s position is in some ways closer to Keynes’s. See Ludwig Van den Hauwe, “John Maynard Keynes and Ludwig von Mises on Probability,” MPRA Paper No. 6965 (2007); Hoppe, “Limits of Numerical Probability”; and Keynes, A Treatise on Probability.
[7] Hoppe, "Limits of Numerical Probability." One might also include Shackle's notion of "self-destructive, non-seriable" decisions. See G. L. S. Schackle, Decision, Order, and Time in Human Affair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1).
[8] Hoppe, “Limits of Numerical Probability,” p. 10.
[9] Richard von Mises, Probability, Statistics, and Truth, p. 24.
[10] Hoppe, “Limits of Numerical Probability,” p. 11.
[11] Richard von Mises, Probability, Statistics, and Truth, p. 75.
[12] Ibid., p. 76.
[13] Bayesian updating can also be applied to objective prior probabilities, presumably to give guidance to the decision-maker in cases where repeated trials to determine the new ex post probability are not possible. The “Monty Hall paradox” is a classic example.
[14] Richard N. Langlois, “Subjective Probability and Subjective Economics,” C.V. Starr Center for Applied Economics Research Report #82-09, Faculty of Arts and Science, New York University (1982).
[15] Langlois, “Subjective Probability and Subjective Economics,” p. 8.
[16] Israel M. Kirzner, Competi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Chicago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3).
[17] Hoppe, “Limits of Numerical Probability,” p. 4. See also James Buchanan and Alberto Di Pierro, “Cognition, Choice, and Entrepreneurship,” 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46, no. 3 (1980): 693–701.
[18] Ludwig von Mises, Human Action: A Treatise on Economics, Scholars Edi- tion (Auburn, Ala.: Ludwig von Mises Institute, 2001 [1949]), p. 705.
[19] Ibid., p. 585.
[20] T. W. Schultz, “Investment in Entrepreneurial Ability,” Scandinav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82, no. 4 (1980): 437–48, esp. pp. 437–38.
[21] Milton Friedman and Leonard Savage, “Utility Analysis of Choices Involving Risk,”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56, no. 4 (1948): 279–304.
[22] Kirznerian alertness is compared to luck in Harold Demsetz, “The Neg- lect of the Entrepreneur,” in Joshua Ronen, ed. Entrepreneurship (Lexington: Lexington Press, 1983), pp. 271–80.
[23] Lowell W. Busenitz and Jay B. Barney, “Differences between Entrepre- neurs and Managers in Large Organizations: Biases and Heuristics in Strate- gic Decision-Making,”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12, no. 1 (1997): 9–30.
[24] Ludwig von Mises, “Profit and Loss,” in Mises, Planning for Freedom (South-Holland, Ill.: Libertarian Press, 1952), pp. 108–50.
[25] Peter G. Klein, “The Mundane Economics of the Austrian School,” Quar- terly Journal of Austrian Economics 11, nos. 3–4 (2008): 165–87.
[26] Nicolai J. Foss and Peter G. Klein, “Entrepreneurship and the Economic Theory of the Firm: Any Gains from Trade?” in Rashjree Agarwal, Sharon A. Alvarez and Olaf Sorenson, eds., Handbook of Entrepreneurship Research: Disci- plinary Perspectives (Dordrecht: Springer, 2005); Kirsten Foss, Nicolai J. Foss and Peter G. Klein, “Original and Derived Judgment: An Entrepreneurial Theory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 Organization Studies 28, no. 12 (2007): 1893–1912; Kirsten Foss, Nicolai J. Foss, Peter G. Klein and Sandra K. Klein, “The Entrepreneurial Organization of Heterogeneous Capital,”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 44, no. 7 (2007): 1165–86; Peter G. Klein, “Opportunity Discovery, Entrepreneurial Action,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Strategic Entrepreneurship Journal 2, no. 3 (2008): 175–90.
[27] Knight, 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 p. 311.
[28] In the terminology of Foss et al., “Original and Derived Judgment,” the entrepreneur-owner exercises “original” judgment, while hired employees, to whom the owner delegates particular decision rights, exercise “derived” judgment as agents of the owner. This implies that top corporate managers, whose day-to-day decisions drive the organization of corporate resources, are acting only as “proxy-entrepreneurs,” except to the extent that they them- selves are part owners through equity holdings.
[29] Ludwig M. Lachmann, Capital and Its Structure (Kansas City: Sheed, Andrews and McMeel, 1956), p. 16. Lachmann does not require the entrepre- neur to own the assets he recombines; see Foss et al., “Entrepreneurial Organ- ization of Heterogeneous Capital,” for a more detailed argument that owner- ship, as 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 is a necessary part of this entrepreneurial function.
[30] Foss et al., “Entrepreneurial Organization of Heterogeneous Capital”; Yoram Barzel, 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31] Ibid.
[32] Ibid.
[33] Sharon Alvarez and Jay B. Barney, “Discovery and Creation: Alternative Theories of Entrepreneurial Action,” Strategic Entrepreneurship Journal 1, nos. 1–2 (2007), pp.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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