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內容

0 GP

《洗冤集錄》(二十三~五十三)

作者:阿好│2009-06-28 20:34:54│巴幣:0│人氣:469
二十三、自刑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屍口、眼合,兩手拳握,臂曲而縮,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勢,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黃,頭髻緊。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長三寸至四寸以來,若用磁器,分數不大。逐件器刃自割,並下刃一頭尖小,但傷著氣喉即死。若將刃物自斡著喉下、心前、腹上、兩脅肋、太陽、頂門要害處,但傷著膜,分數雖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雖兩三處未得致死。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後,過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後。傷在喉骨上難死,蓋喉骨堅也。在喉骨下易死,蓋喉骨下虛而易斷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輕。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傷,則喉右邊下手處深,左邊收刃處淺,其中間不如右邊,蓋下刃大重,漸漸負痛縮手,因而輕淺,及左手須似握物是也。右手亦然。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當下身死時,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氣系並斷。如傷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斷,氣系微破。如傷三五日以後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斷,須頭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皺,即是自割之狀。此亦難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並指節者,其皮頭皆齊,必用藥物封紮。雖是刃物自傷,必不能當下身死,必是將養不較致死。其痕肉皮頭卷向裏。如死後傷者,即皮不卷向裏。以此為驗。
又有人因自用口齒咬下手指者,齒內有風著於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破處瘡口一道,周回骨折,必有膿水淹浸,皮肉損爛,因此將養不較致命身死。
其痕有口齒跡及有皮血不齊去處。
驗自刑人,即先問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時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來識認,即問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討契書看,更問有無親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並鬚子細看驗痕跡去處。
更須看驗,在生前刃傷即有血行,死後即無血行。

二十四、殺傷  
凡被人殺傷死者,其屍口、眼開,頭髻寬或亂,兩手微握,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腸髒必出。
其被傷人見行兇人用刃物來傷之時,必須爭競,用手來遮截,手上必有傷損。或有來護者,亦必背上有傷著處。若行兇人於虛怯要害處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無傷,其瘡必重。若行兇人用刃物斫著腦上、頂門、腦角後、發際,必須斫斷頭發,如用刃剪者。若頭頂骨折,即是尖物刺著,須用手捏著其骨損與不損。
若尖刃斧痕;上闊長,內必狹。大刀痕淺必狹,深必闊。刀傷處其痕兩頭尖小,無起手收手輕重。槍刺痕淺則狹,深必透。簳,其痕帶圓。或只用竹槍,尖竹擔斡著要害處,瘡口多不齊整,其痕方、圓不等。
凡驗被快利物傷死者,須看元著衣衫有無破傷處,隱對痕、血點可驗。又如刀剔傷腸肚出者,其被傷處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且一刀所傷。如何卻有三兩痕?蓋凡人腸髒盤在左右脅下,是以撩劃著三兩痕。
凡檢刀、槍刃斫剔,須開說屍在甚處向當?著甚衣服,上有無皿跡,傷處長、闊、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腸肚出、膋膜出作致命處?仍檢刃傷衣服穿孔。如被竹槍、尖物剔傷致命,便說尖硬物剔傷致死。
凡驗殺傷,先看是與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後痕傷。如生前被刃傷,其痕肉闊、花文交出;若肉痕齊截,只是死後假作刃傷痕。
如生前刃傷即有血汁,及所傷痕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所損透膜即死。若死後用刀刃割傷處,肉色即幹白,更無血花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此條仍責取行人定驗,是與不是生前、死後傷痕。
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處皮肉骨露。
死人被割截屍首,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痕下有血,洗檢擠捺,肉內無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頭者,活時斬下,筋縮入。死後截下,項長,並不伸縮。
凡檢驗被殺身死屍首,如是尖刃物,方說被刺要害。若是齊頭刃物即不說“刺”字。如被傷著肚上、兩肋下或臍下,說長闊分寸後,便說斜深透內脂膜,肚腸出,有血污,驗是要害被傷割處致命身死。若是傷著心前肋上,只說斜深透內,有血污,驗是要害致命身死。如傷著喉下,說深至項,鎖骨損,兼周回所割得有方圓不齊去處,食系、氣系並斷,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說要害處。如傷著頭面上或太陽穴、腦角後、發際內,如行兇人刃物大,方說骨損。若腦漿出時有血污,亦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如斫或刺著沿身,不拘那裏,若經隔數日後身死,便說將養不較致命身死。
凡驗被殺傷人,未到驗所,先問元申人曾與不曾收捉得行兇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物?曾與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著紙畫樣。如不曾收得,則問刃物在甚處?亦令元申人畫刃物樣,畫訖,令元申人於樣下書押字。更問元申人,其行兇人與被傷人是與不是親戚?有無冤仇?

二十五、屍首異處
凡驗屍首異處,勒家屬先辨認屍首,務要仔細。打量屍首頓處四至訖,次量首級離屍遠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腳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腳腿,各量別計,仍各寫相去屍遠近。卻隨其所解肢體與屍相湊,提捧首與項相湊,圍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項下皮肉卷凸,兩肩井聳,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兩肩井不聳 ,系死後斫落。

二十六、火死  
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其屍口、鼻內有煙灰,兩手腳皆拳縮。緣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爭,口開氣脈往來,故呼吸煙灰入口鼻內。若死後燒者,其人雖手、足拳縮,口內即無煙灰。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拳縮。
若因老病失火燒死,其屍肉色焦黑或卷,兩手拳曲、臂曲在胸前,兩膝亦曲,口、眼開,或咬齒及唇,或有脂膏黃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拋掉在火內,頭髮焦黃,頭面渾身燒得焦黑,皮肉搐皺,並無揞漿蟽皮去處,項下有被勒著處痕跡。
又若被刃殺死卻作火燒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塵,於屍首下淨地上用釅米醋、酒潑。若是殺死,即有血入地,鮮紅色。須先問屍首生前宿臥所在?卻恐殺死後移屍往他處,即難驗屍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蓋,若被火燒,其死屍在茅、瓦之下。或因與人有仇,乘勢推入燒死者,其死屍則在茅、瓦之下。兼驗頭、足,亦有向至。
如屍被火化盡,只是灰,無條段骨殖者,勒行人鄰證供狀:緣上件屍首,或失火燒毀、或被人燒毀,即無骸骨存在,委是無憑檢驗。方與備申。
凡驗被火燒死人,先問元申人:火從何處起?火起時其人在甚處?因甚在彼?被火燒時曾與不曾救應?仍根究曾與不曾與人作鬧?見得端的方可檢驗。或檢得頭髮焦拳,頭面連身一概焦黑,宜申說: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上下有無傷損他故,及定奪年顏形狀不得,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無灰燼,委是火燒身死。如火燒深重,實無可憑,即不要說口、鼻內灰燼。

二十七、湯潑死
凡被熱湯潑傷者,其屍皮肉皆拆,皮脫白色,著肉者亦白,肉多爛赤。
如在湯火內,多是倒臥,傷在手、足、頭面、胸前。如因鬥打或頭撞、腳踏、手推在湯火內,多是兩後 與臀、腿上,或有打損處,其皰不甚起,與其他所燙不同。

二十八、服毒  
凡服毒死者,屍口、眼多開,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間有血出。
甚者遍身黑腫,面作青黑色,唇捲髮皰,舌縮或裂拆、爛腫、微出,唇亦爛腫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脹作黑色、生皰,身或青班,眼突,口、鼻、眼內出紫黑血,鬚髮浮不堪洗。未死前須吐出惡物或瀉下黑血,穀道腫突或大腸穿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脹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飽後服毒,惟唇、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髒虛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指甲並不青者,卻須參以他證。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多日皮肉尚有,亦作黑色。若經久,皮肉腐爛見骨,其骨黲黑色。
死後將毒藥在口內假作中毒,皮肉與骨只作黃白色。
凡服毒死,或時即發作,或當日早晚,若其藥慢,即有一日或二日發。或有翻吐,或吐不絕,仍須於衣服上尋餘藥,及死屍坐處尋藥物器皿之類。
中蟲毒,遍身上下、頭面、胸心並深青黑色,肚脹,或口內吐血,或糞門內瀉血。
鼠莽草毒,江南有之。亦類中蟲,加之唇裂,齒齦青黑色。此毒經一宿一日,方見九竅有血出。
食果實、金石藥毒者,其屍上下或有一二處赤腫,有類拳手傷痕;或成大片青黑色,爪甲黑,身體肉縫微有血;或腹脹,或瀉血。酒毒,腹脹或吐、瀉血。
砒霜、野葛毒,得一伏時,遍身發小皰,作青黑色,眼睛聳出,舌上生小刺皰綻出,口唇破裂,兩耳脹大,腹肚膨脹,糞門脹綻,十指甲青黑。
金蠶蠱毒,死屍瘦劣,遍身黃白色,眼睛塌,口齒露出,上下唇縮,腹肚塌。將銀釵驗,作黃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一云如是:只身體脹,皮肉似湯火皰起,漸次為膿,舌頭、唇、鼻皆破裂,乃是中金蠶蠱毒之狀。手腳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內多出血,皮肉多裂,舌與糞門皆露出,乃是中藥毒、菌蕈毒之狀。
如因吐瀉瘦弱,皮膚微黑不破裂,口內無血與糞門不出,乃是飲酒相反之狀。
若驗服毒,用銀釵,皂角水揩洗過,探入死人喉內,以紙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無,其色鮮白。
如服毒中毒死人,生前吃物壓下入腸髒內,試驗無證,即自穀道內試,其色即見。
凡檢驗毒死屍,間有服毒已久、蘊積在內試驗不出者,須先以銀或銅釵探入死人喉訖,卻用熱糟醋自下盦洗,漸漸向上,須令氣透,其毒氣薰蒸,黑色始現。如便將熱糟、醋自上而下,則其毒氣逼熱氣向下,不復可見。或就糞門上試探,則用糟、醋當反是。
又一法,用大米或占米三升炊飯;用淨糯米一升淘洗了,用布袱盛就所炊飯上炊 。取雞子一個,鴨子亦可。打破取白,拌糯米飯令勻,依前袱起,著在前大米占米飯上。以手三指,緊握糯米飯,如鴨子大,毋令冷,急開屍口齒外放著,及用小紙三五張搭遮屍口、耳、鼻、臀、陰門之處,仍用新綿絮三五條,釅醋三五升,用猛火煎數沸,將棉絮放醋鍋內煮半時取出,仍用糟盤罨屍,卻將棉絮蓋覆。若是死人生前被毒,其屍即腫脹,口內黑臭惡汁噴來棉絮上,不可近。後除去棉絮,糯米飯被臭惡之汁亦黑色而臭,此是受毒藥之狀。如無,則非也。試驗糯米飯封起申官府之時,分明開說。此檢驗訣,曾經大理寺看定。
廣南人小有爭怒賴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斷腸草,形如阿魏,葉長尖,條蔓生,服三葉以上即死。幹者或收藏經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將大糞汁灌之可解。其草近人則葉動。將嫩葉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竅潰血,其法急取抱卵不生雞兒研細,和麻油開口灌之,乃盡吐出惡物而蘇。如少遲,無可救者。

二十九、病死
凡因病死者,形體羸瘦,肉色痿黃,口、眼多合,腹肚低陷,兩眼通黃,兩拳微握,髮髻解脫,身上或有新舊針灸瘢痕,餘無他故,即是因病死。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體瘦劣,肉色痿黃,口、眼合,兩手微握,口齒焦黃,唇不著齒。
邪魔中風卒死,屍多肥,肉色微黃,口、眼合,頭髻緊,口內有涎沫,遍身無他故。
卒死,肌肉不陷,口、鼻內有涎沫,面色紫赤。蓋其人未死時涎壅於上,氣不宣通,故面色及口、鼻如此。
卒中死,眼開、睛白,口齒開,牙關緊,間有口眼渦斜並口兩角、鼻內涎沫流出,手腳拳曲。
中暗風,屍必肥,肉色滉白色,口、眼皆閉,涎唾流溢;卒死於邪崇,其屍不在於肥瘦,兩手皆握,手、足爪甲多青;或暗風如發驚搐死者,口、眼多?斜,手、足必拳縮,臂、腿、手、足細小,涎沫亦流。已上三項大略相似,更須檢時子細分別。
傷寒死,遍身紫赤色,口、眼開,有紫汗流,唇亦微綻,手不握拳。
時氣死者,眼開、口開,遍身黃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
中暑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與糞門俱不出,面黃白色。
凍死者,面色痿黃,口內有涎沫,牙齒硬,身直,兩手緊抱胸前,兼衣服單薄。檢時用酒、醋洗,得少熱氣則兩腮紅,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粘,此則凍死症。
饑餓死者,渾身黑瘦硬直,眼閉、口開,牙關緊禁,手、腳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遲,經隔兩三日,肚上,臍下,兩脅肋、骨縫有微青色,此是病人死後經日變動,腹內穢汙發作攻注皮膚,致有此色。不是生前有他故,切宜子細。
凡驗病死之人,才至檢所,先問元申人:其身死人來自何處?幾時到來?幾時得病?曾與不曾申官取責口詞?有無人識認?如收得口詞,即須問元患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幾日方申官取問口詞?既得口詞之後幾日身死?如無口詞,則問如何取口詞不得?若是奴婢,則須先討契書看,問有無親戚?患是何病?曾請是何醫人?吃甚藥?曾與不曾申官取口詞?如無,則問不責口詞因依?然後對眾證定。如別無它故,只取眾定驗狀,稱說遍身黃色,骨瘦,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仍取醫人定驗疾色狀一紙。如委的眾證因病身死分明,元初雖不曾取責口詞,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須牒請複驗。

三十、針灸死
須勾醫人,驗針灸處是與不是穴道。雖無意致殺,亦須說顯是針灸殺,亦可科醫不應為罪。

三十一、紮口詞
凡抄紮口詞,恐非正身,或以它人偽作病狀代其飾說,一時不可辨認。合於所判狀內雲:“日後或死亡,申官從條檢驗。”庶使豪強之家,預知所警。

三十二、驗罪囚
凡驗諸處獄內非理致死囚人,須當徑申提刑司,即時入發鋪。

三十三、受杖死
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看陰囊及婦人陰門,並兩脅肋、腰、小腹等處有無血蔭痕。
小杖痕,左邊橫長三寸,闊二寸五分。右邊橫長三寸五分,闊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膿水。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
背上杖瘡,橫長五寸,闊三寸,深五分。如日淺時,宜說兼瘡周回,有毒氣攻注、青赤 皮緊硬去處。如日數多時,宜說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將養不較致命身死。
又有訊腿杖,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者,尤須細驗。

三十四、跌死
凡從樹及屋臨高跌死者,看枝柯掛掰所在並屋高低、失腳處蹤跡,或土痕高下及要害處,須有抵隱或物擦磕痕瘢。若內損致命痕者,口、眼、耳、鼻內定有血出。若傷重分明,更當子細驗之,仍量撲落處高低丈尺。

三十五、塌壓死
凡被塌壓死者,兩腿出、舌亦出,兩手微握,遍身死血淤紫黯色。或鼻有血,或清水出,傷處有血蔭、赤腫,皮破處四畔赤腫。或骨並筋皮斷折。須壓著要害致命,如不壓著要害不致死。死後壓即無此狀。
凡檢舍屋及牆倒石頭脫落壓著身死人,其屍沿身虛怯要害去處若有痕損,須說長闊分寸,作堅硬物壓痕。仍看骨損與不損。若樹木壓死,要見得所倒樹木斜傷著痕損分寸。

三十六、外物壓塞口鼻死
凡被人以衣服或濕紙搭口、鼻死,則腹幹脹。
若被人以外物壓塞口鼻,出氣不得後命絕死者,眼開睛突,口、鼻內流出清血水,滿面血蔭赤黑色,糞門突出及便溺汙壞衣服。

三十七、硬物癮痁死
凡被外物癮痁死者,肋後有癮痁著紫赤腫,方圓三寸四寸以來,皮不破,用手揣捏得筋骨傷損,此最為虛怯要害致命去處。

三十八、牛馬踏死
凡被馬踏死者,屍色微黃,兩手散,頭髮不慢,口、鼻中多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處便死,骨折、腸髒出。若只築倒或踏不著要害處,即有皮破、癮赤黑痕,不致死。驢足痕小。
牛角觸著,若皮不破,傷亦赤腫。觸著處多在心頭、胸前,或在小腹、脅肋亦不可拘。

三十九、車輪拶死
凡被車輪拶死者,其屍肉色微黃,口、眼開,兩手微握,頭髻緊。
凡車輪頭拶著處,多在心頭、胸前並兩脅肋要害處便死。不是要害不致死。

四十、雷震死
凡被雷震死者,其屍肉色焦黃,渾身軟黑,兩手拳散、口開、眼(兌皮),耳後、發際焦黃,頭髻披散,燒著處皮肉緊硬而攣縮,身上衣服被天火燒爛。或不火燒。傷損痕跡多在腦上及腦後,腦縫多開,鬢髮如焰火燒著。從上至下,時有手掌大片浮皮,紫赤,肉不損,胸、項、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四十一、虎咬死
凡被虎咬死者,屍肉色黃,口、眼多開,兩手拳握,髮髻散亂,糞出,傷處多不齊整,有舌舐齒咬痕跡。
虎咬人多咬頭項上,身上有爪痕掰損痕,傷處成窟或見骨,心頭、胸前、臂、腿上有傷處,地上有虎跡。勒畫匠畫出虎跡,並勒村甲及傷人處鄰人供責為證。一雲:虎咬人月初咬頭項,月中咬腹背,月盡咬兩腳。貓兒咬鼠亦然。

四十二、蛇蟲傷死
凡被蛇蟲傷致死者,其被傷處微有齧損黑痕,四畔青腫,有青黃水流,毒氣灌注四肢,身體光腫、面黑。如檢此狀,即須定作毒氣灌著甚處致死。

四十三、酒食醉飽死
凡驗酒食醉飽致死者,先集會首等,對眾勒仵作行人用醋湯洗檢。在身如無痕損,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脹而響者,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飽過度,腹脹心肺致死。仍取本家親的骨肉供狀,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致醉,及取會首等狀,今來吃酒多少數目,以驗致死因依。

四十四、醉飽後築踏內損死
凡人吃酒食至飽,被築踏內損亦可致死。其狀甚難明。其屍外別無他故,唯口、鼻、糞門有飲食並糞帶血流出,遇此形狀,鬚子細體究曾與人交爭,因而築踏?見人照證分明,方可定死狀。

四十五、男子作過死
凡男子作過太多,精氣耗盡、脫死於婦人身上者,真偽不可不察。真則陽不衰,偽者則痿。

四十六、遺路死
或是被打死者扛在路傍,耆正只申官作遺路死屍,須是子細。如有痕跡,合申官多方體訪。

四十七、死後仰臥停泊有微赤色
凡死人項後、背上、兩肋後、腰、腿內、兩臂上、兩腿後、兩曲、兩腳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驗是本人身死後,一向仰臥停泊,血脈墜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別致他故身死。

四十八、死後蟲鼠犬傷
凡人死後被蟲鼠傷,即皮破無血,破處周回有蟲鼠齧痕蹤跡,有皮肉不齊去處。若狗咬則痕跡粗大。

四十九、發塚
驗是甚向墳、圍長闊多少?被賊人開鋤,墳上狼藉,鍬鋤開深尺寸?見板或開棺見屍?勒所報人具出死人元裝著衣服物色,有甚不見被賊人偷去?

五十、驗鄰縣屍 
凡鄰縣有屍在山林荒僻處,經久損壞,無皮肉,本縣已作病死檢了,卻牒鄰縣複,蓋為他前檢不明,于心未安,相攀複檢。有如此類,莫若據直申:其屍見有白骨一副,手、足、頭全,並無皮肉、腸胃,驗是死經多日,即不見得因何致死,所有屍骨未敢給付埋殯,申所屬施行。不可被公人給作“無憑檢驗”。
凡被牒往他縣複檢者,先具承牒時辰,起離前去事狀,申所屬官司。值夜止宿。及到地頭,次弟取責于連人罪狀,致死今經幾日方行檢驗?如經停日久,委的皮肉壞爛不任看驗者,即具仵作行人等眾狀,稱屍首頭、項、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臍、小腹、手腳等並遍身上下,屍脹臭爛,蛆蟲往來咂食,不任檢驗。如稍可驗,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蟲,子細依理檢驗。

五十一、辟穢方
【三神湯】能辟死氣
蒼術二兩。米泔浸兩宿,焙乾白術半兩甘草半兩。炙右為細末,每服二錢,入鹽少許,點服。
【辟穢丹】能辟穢氣
麝香少許細辛半兩甘松一兩川芎二兩
右為細末,蜜圓如彈子大,久窨為妙,每用一圓燒之。
【蘇合香圓】每一圓含化,尤能辟惡。

五十二、救死方
若縊,從早至夜雖冷亦可救;從夜至早稍難。若心下溫,一日以上猶可救,不得截繩,但款款抱解放臥,令一人踏其兩肩,以手拔其發常令緊;一人微微撚整喉嚨,依先以手擦胸上散動之;一人磨搦臂、足屈伸之,若已僵,但漸漸強屈之;又按其腹。如此一飯久即氣從口出,複呼吸、眼開。勿苦勞動。又以少官桂湯及粥飲與之,令潤咽喉。更令二人以筆管吹其耳內。若依此救,無有不活者。
又法:緊用手罨其口,勿令通氣,兩時許氣急即活。
又用皂角、細辛等分為末,如大豆許吹兩鼻孔。
水溺一宿者尚可救,搗皂角以棉裹納下部內,須臾出水即活。
又屈死人兩足著人肩上,以死人背貼生人背擔走,吐出水即活。
又先打壁泥一堵置地上,卻以死者仰臥其上,更以壁土覆之,止露口、眼,自然水氣翕入泥間,其人遂蘇。洪丞相在番陽,有溺水者身僵氣絕,用此法救即蘇。
又炒熱沙覆死人面,上下著沙,只留出口、耳、鼻,沙冷濕又換,數易即蘇。又醋半盞灌鼻中,
又綿裹石灰納下部中,水出即活。又倒懸,以好酒灌鼻中及下部。又倒懸,解去衣,去臍中垢,令兩人以筆管吹其耳。
又急解死人衣服,於臍上灸百壯。
暍死於行路上,旋以刀器掘開一穴,入水搗之,卻取爛漿以灌死者即活。中暍不省人事者,與冷水吃即死,但且急取灶間微熱灰壅之,複以以稍熱湯蘸手巾熨腹脅間,良久蘇醒,不宜便與冷物吃。
凍死,四肢直、口噤、有微氣者,用大鍋炒灰,令暖袋盛,熨心上,冷即換之,候目開,以溫酒及清粥稍稍與之。若不先溫其心便以火炙,即冷氣與火爭,必死。
又用氈或槁薦卷之,以索系,令二人相對踏令兗轉、往來如衦古旱切,摩展衣也。氈法,候四肢溫即止。
魘死,不得用燈火照,不得近前急喚,多殺人。但痛咬其足根及足拇指畔及唾其面必活。
魘不省者,移動些小臥處,徐徐吃之即省。夜間魘者,元有燈即存,元無燈切不可用燈照。又用筆管吹兩耳,及取病人頭髮二七莖撚作繩,刺入鼻中。又鹽湯灌之。
又研韭汁半盞灌鼻中,冬用根亦得。
又灸兩足大拇指聚毛中三七壯,聚毛,乃腳指向上生茅處。又皂角末如大豆許吹兩鼻內,得嚏則氣通,三四日者尚可救。
中惡客忤卒死。凡卒死,或先病,及睡臥間忽然而絕,皆是中惡也。用韭黃心于男左女右鼻內,刺入六七寸,令目間血出即活。○視上唇內沿,有如粟米粒,以針挑破。
又用皂角或生半夏末,如大豆許吹入兩鼻。又用羊屎燒煙薰鼻中。又綿浸好酒半盞,手按令汁入鼻中,及提其兩手,勿令驚,須臾即活。
又灸臍中百壯,鼻中吹皂角末,或研韭汁灌耳中。
又用生菖蒲,研取汁一盞灌之。
殺傷,凡殺傷不透膜者,乳香、沒藥各一,皂角子大,研爛,以小便半盞、好酒半盞同煎,通口服。然後用花蕊石散或烏賊魚骨,或龍骨為末,傅瘡口上,立止。
推官宋瑑定驗兩處殺傷,氣偶未絕,亟令保甲各取蔥白熱鍋炒熟,遍傅傷處,繼而呻吟,再易蔥而傷者無痛矣。曾以語樂平知縣鮑旂,及再會,鮑曰:“蔥白甚妙。樂平人好鬥多傷,每有殺傷公事,未暇詰問,先將蔥白傅傷損處,活人甚多,大辟為之減少。”出張聲道《經驗方》。
胎動不安,凡婦人因爭鬥胎不安,腹內氣刺、痛脹、上喘者:
川芎一兩半當歸半兩
右為細末,每服二錢。酒一大盞煎六分,炒生薑少許在內尤佳。又用苧麻根一大把淨洗,入生薑三五片、水一大盞煎至八分,調粥飯與服。
驚怖死者,以溫酒一兩杯,灌之即活。
五絕及墮、打、卒死等,但須心頭溫暖,雖經日亦可救。先將“死人”盤屈在地上,如僧打坐狀,令一人將“死人”頭髮控放低,用生半夏末以竹筒或紙簡、筆管吹在鼻內。如活,卻以生薑自然汁灌之,可解半夏毒。五絕者,產、“魅”、縊、壓、溺。治法:單方,半夏一味。
卒暴、墮(氵顛)、築倒及鬼魘死,若肉未冷,急以酒調蘇合香圓灌入口,若下喉去可活。

五十三、驗狀說
凡驗狀,須開具死人屍首元在甚處?如何頓放?彼處四至?有何衣服在彼?逐一各檢劄名件。其屍首有無雕青、灸瘢?舊有何缺折肢體及傴僂、拳跛、禿頭、青紫、黑色、紅志、肉瘤、蹄踵諸般疾狀,皆要一一於驗狀聲載,以備證驗詐偽,根尋本原推勘。及有不得姓名人屍首,後有骨肉陳理者,便要驗狀證辨觀之。今之驗狀若是簡略,具述不全,致妨久遠照用。況驗屍首,本緣非理、獄囚、軍人、無主死人,則委官定驗,兼官司信憑檢驗狀推勘,何可疏略?又況驗屍失當,致罪非輕,當是任者切宜究之。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54223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

相關創作

同標籤作品搜尋:|洗冤集錄|宋慈|驗屍|法醫|刑案|

留言共 0 篇留言

我要留言提醒: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再留言

喜歡★ellesime 可決定是否刪除您的留言,請勿發表違反站規文字。

前一篇:《洗冤集錄》(序~二十二... 後一篇:壞人們~領便當摟!(舊作...

追蹤私訊切換新版閱覽

作品資料夾

san0196
《我是靈異人》最新一話更新囉!歡迎來我的小屋看看喔!看更多我要大聲說昨天13:41


face基於日前微軟官方表示 Internet Explorer 不再支援新的網路標準,可能無法使用新的應用程式來呈現網站內容,在瀏覽器支援度及網站安全性的雙重考量下,為了讓巴友們有更好的使用體驗,巴哈姆特即將於 2019年9月2日 停止支援 Internet Explorer 瀏覽器的頁面呈現和功能。
屆時建議您使用下述瀏覽器來瀏覽巴哈姆特:
。Google Chrome(推薦)
。Mozilla Firefox
。Microsoft Edge(Windows10以上的作業系統版本才可使用)

face我們了解您不想看到廣告的心情⋯ 若您願意支持巴哈姆特永續經營,請將 gamer.com.tw 加入廣告阻擋工具的白名單中,謝謝 !【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