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構成要件故意跟錯誤,故意是指行為人有認知到所有客觀要素(行為客體、行為等等要素),並且有實現的意願,就刑法的體系來說,一方面是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另方面是罪責要素,也就是說當行為人的主觀是故意時,就要負故意的責任,是過失則負過失責任,因此可以知道「故意」這個東西會在構成要件跟有責性的階層看到它。
而行為人是不是故意的,只有看行為當時,他的主觀是什麼,不看他做之前(事前故意)跟做之後(事後故意)的意思是什麼,比如有人想故意傷害仇人,於是開車要去他家,結果在半路上就不小心撞到路人,一看才發現是仇人,這時候就只會判斷撞到的當下,那個人是不小心的,所以不會論他是故意的。
另外主觀構成要件要素,還有「意圖」,在法條上就會直接看到這個詞出現,像是「不法所有意圖」,如果要符合意圖要素,就是需要構成要件故意再加上意圖,才會該當。
故意可分成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直接故意就是明知故犯,規定在刑法第13條第一項,有時候在其他條文會看到「明知」這詞,就表示那條的主觀要素限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則是行為人有預見結果可能會發生,但想就算發生也無所謂(容任心態),這會跟有認識過失有點不好區別,就意義上有認識過失是說有預見,但確信不會發生,但在實際上要分別行為人是間接故意還是有認識過失,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因為那是心裡怎麼想的問題,我怎麼能確定他是什麼意思呢?
學說上也有針對容任心態去討論,書上寫了4種理論:漠然性理論(不在乎)、防果意思表現理論(沒有做能確實迴避結果的事)、認真看待說(有認真看待結果且行動)、可能法益侵害決定說(無論如何仍做可能侵害的決定)。這四個選什麼,應該是不重要,反正論述起來合理就行了。
接下來,再回到一開始說的那句「故意是指認知到所有客觀要素」,這說明了主觀要件跟客觀要件會有一個對應的關係,如果對應不一致的話,就會有構成要件不該當或錯誤的情形發生,這樣說好像很難懂,舉個例子,甲想殺了乙,並拿起刀砍死了乙,這時候甲的主觀故意,就需要知道「我」、「殺」、「乙」,而客觀上也確實是「甲」、「殺」、「乙」這樣就對應一致了,至於什麼叫做對應不一致,以同樣的例子,就是實際上甲殺的不是乙,而是丙或是一個枕頭之類的東西,這樣就是不一致,只是說不是每種不一致都會影響什麼,因為對應關係,只需要大概一致就好,比如乙跟丙就都是人之類的。
不一致之後,就會討論構成要件不該當或錯誤,不該當的話,就是行為人不該當他原本所想的罪,比如不該當271的故意殺人罪,不過可能成立其他罪;錯誤的話,非常複雜,他分了非常多種錯誤,有些名詞還非常像,但意思完全不一樣,我也要趁這次好好釐清一下……。
雖然我很想這麼說,但我翻了一下筆記跟書,實在跨太多頁了,現在講的話,會非常混亂,至少我現在無法弄清楚,這打出來會誤導人,這樣不好,只少先放著。
以上就是主觀構成要件的部分,其實還有過失,但書似乎分開講,因此,我就偷懶先不打,不過我粉專以前有打過失,其實也是可以去看看。
強烈建議去粉專看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