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我對於鐵路殺警案不算關注,只是感歎世事無常,ㄟ不是,是感歎台灣真是犯罪者的天堂,尤其是一審無罪判定出來的時候我無法苟同,難道說精神病就可以是免死金牌?或許有人看到這就準備開始罵我法盲,對啦我就法盲,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直接脫去槍斃。好啦認真講我就只是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殺人犯因為精神病所以獲判無罪"理所當然的會感到不滿,這有違我們"法律會懲罰壞人"的常識。我的理性告訴我應該深入了解後再做評論,但感性上就是會接受不了證據確鑿的殺人犯可以得到無罪的審判結果。
昨天YT演算法帶我看了公視的節目(話說公視這個節目我覺得做的很讚,比什麼XX七七更深入)
長話短說一下事件經過:一審的精神鑑定是榮總做的,鑑定結果是兇手當下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法官根據刑法19條第一項做出無罪判決;二審又請成大做一次精神鑑定,鑑定結果是兇手大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法官根據刑法19條第二項做出減刑的17年判決。
節目是在二審17年判決出來後,對於精神鑑定跟司法的關係做討論,也邀請風暴中心的人物:一審時榮總的心理醫師來說明精神鑑定的過程。結論大概是:
1. 司法人員其實對精神疾病不甚了解,只能仰賴外部的心理醫生去做精神鑑定。在"完全喪失"跟"大部分喪失"之間也沒有明確的界線,所以這很大一部分是司法甩鍋給心理醫生。
2. 雖然精神鑑定是心理醫生做的,但是要採納多少部分是法官決定的,法官保有裁量空間去做有罪、無罪跟量刑的判決(法官黑箱)。
3. 精神鑑定本身就不是精確的結果,不像DNA比對那麼一板一眼。精神鑑定會受間隔時間影響,光是目擊證人都會因為間隔時間愈久而記憶錯亂,更何況是想逆推別人當下的心理狀態。
節錄一下刑法第 19 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看完節目,我會覺得一審跟二審的判決都還算有理,一審是基於完全沒有行為能力的鑑定,根據19條第一項說是無罪;二審主張兇手大部分失去行為能力,且兇手長期未服藥致使病情加重,因此根據19條第二項做出有罪但減刑的判決。關於二審也可以解讀為一審的無罪判決造成社會嘩然,法務部部長也出來講話,這讓二審法官有壓力而必須做出有罪判決,心中先有判決結果後再拿其他有利事證來佐證結果。
啊不過要是我是法官,我會採信完全失去行為能力的鑑定報告(聽榮總醫生的論述,似乎他的鑑定過程比較客觀...吧),但是基於兇手長期忽略自己病情,兩年不回診、不服藥致使思覺失調與被害妄想加重,除了應當定期關懷心理病患(尤其是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的人)就診情況的地方衛生單位有失職外,兇手自己也必須為沒有回診、服藥的後果負責,所以我會斟酌19條第三項,因兇手過失而導致此局面,至少判有罪。
如果一審法官不要白目到判無罪,或許警察的父親就不會走的那麼快。對,司法是為了正義而審判,但也應該考量被害者的慰藉跟社會觀感,即便他是精神病患很難做出死刑的判決,但做出有罪的判決不算太難吧?畢竟量刑有討論空間,但有罪這兩個字至少要給被害者家屬一個交代。如果兇手真的是完全沒有過失卻殺人(像是夢遊時意外拿起剪刀捅死宿舍室友),那我想家屬還能勉強安慰自己說兒子像是被車子意外撞死,可是這種被沒吃藥的精神病捅死的真的很幹,然後聽到法官說兇手忘記吃藥所以無罪好棒棒又更幹了,我還不氣到腦溢血中風。
對了,之前吸毒後殺母砍頭的案子一審有罪,二審無罪也是挺有爭議的,二審法官說因為行兇時兇手血液內毒品濃度最高,完全失去行為能力所以判無罪,阿可是吸毒是兇手自己招致的吧?那為什麼二審法官不依據19條第三項作出有罪判決我就黑人問號。似乎是家人幫兇手求情?既然被害者家屬(加害者家屬www)都這麼說了好像勉強可以ㄅ。不過我還是傾向有罪,但量刑上可以用戒毒跟心理照護代替服刑的判決。
再來講講我覺得政府應該怎麼改:
1. 法務部應該設立專門為司法案件做精神鑑定的組織,或至少公布一個做精神鑑定的準則和過往鑑定資料庫,達成鑑定標準一致性。
2. 對於有精神障礙的兇手,判決怎麼樣是其次,思考要怎麼治好他們,治不好的話要怎麼隔離他們還更重要一點。即便兇手判無罪好了,至少要跟社會大眾交代要怎麼讓他未來不會影響到其他人。
3. 大家講到爛的社會安全網我覺得其實很難ㄟ,真的想要達成所謂安全"網",那必須是極權國家那種把手伸到每個家庭內,或是心靈判官中很科幻的西貝兒系統才能做到。實務上光是調集百姓的心理科就醫紀錄就有疑慮了吧?
總之大家記得有病就要乖乖吃藥(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