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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練習】保障人權?

瑟瑪Sirma | 2020-09-09 11:03:16 | 巴幣 102 | 人氣 205

  今天,我看到了這則新聞,並有感而發。

  直接說結論,我認為,像是癲癇患者這種症狀並不適合開車的身心障礙者,政府不應該開放患者自行開車,應該要加強患者的交通費補助,例如搭乘公共運輸時特定條件下免費、搭乘計程車時可以抵免部分費用……諸如此類。

  我必須重申,這不是歧視,我從小就患有亞斯伯格症與過動症,而且好死不死的被連續送給好幾個剛好對特殊生非常過敏的班導師,被逼到轉學和休學是家常便飯,所以我非常能夠理解被歧視、被針對的滋味。

  回到正題,雖然我不是癲癇患者,但是我可以從概念上理解癲癇的不便;在台灣,除了大眾運輸發達的特定城市,只要沒辦法自己開車或騎車,交通不便的程度形同軟禁,連台灣這種小島都是這樣,國外那種國土面積是台灣幾十倍的國家肯定更加痛苦。

  我稍微了解過澳洲、英國等國處理癲癇患者交通安全的相關法規,這次台灣新上路的制度有很大一部份是從國外借鑒過來的,但是,各個國家的風土民情不同,同樣的法規與同樣的目標,真的能夠發揮同樣的作用嗎?

  國外為何願意開放給癲癇患者駕駛?理由很簡單,因為國土太過遼闊,找代駕、公車或計程車都非常困難,沒有車開等於沒有人權,所以外國,尤其是領土遼闊的歐美各國才會急迫的、有條件的開放癲癇患者考照。

  那麼,為何我反對讓癲癇患者考取駕照,自行駕車上路呢?

  因為,我連國外的做法都無法認同。

  第一點,只要有風險,就應該選擇能夠完全迴避風險的方式,而不是舉著保障人權的大旗,讓「低概率發生的特殊個案」威脅社會安全,侵犯社會大眾的人權。

  第二點,這次的改制沒有解決問題核心,反而為社會帶來了更多的不安定因素,並且使身心障礙者的污名化更加嚴重,看看場外人的留言就明白了,在他們眼裡,身心障礙已經變成合法罪犯,變成一種仇恨的對象。

  第一點是我奉行的人生哲學,故不詳細討論。

  第二點道出一個重點,我認為,應該要把問題從「患者能不能考照」換成「患者為什麼需要考照」,而我針對這點稍微查了一下。

  .身心障礙者的公車卡使用不便,加上公車本身無法完全替代自駕車
  .面試時,會因此受到歧視,或無法錄取特定職業
  .如果還有非癲癇患者無法想像的不便,歡迎補充

  第一項的解決問題在首段便提到了,特定條件下乘車費全免,如台中市的「使用特定票卡時,車程十公里內免費」,以及搭乘計程車或使用代駕服務時,可以獲得部分或全額折抵,減輕病友們的經濟負擔,並提供充足的誘因與便利性讓病友們不再需要自駕車。

  第二項的前者,則是反歧視法制定與教育的問題,當病友們受到歧視的時候,應該要有合理的申訴管道去舉發對方,而不是為了迎合對方而逼迫自己委屈,根據一些網路上的資料,向監理所隱瞞自己的癲癇病況報考駕照的患者在25%以上,這個社會究竟對他們施加了多少壓迫,才逼使他們出此下策,非病患的我們不得而知,但是,我們至少要給他們一條專用的申訴管道,來確實保障自己的權利。

  第二項的後者則沒什麼好說的,會癲癇的人不能從事需要開車的職業,不是被歧視,只是應用了機會成本與比較利益的合理選擇而已,就像腰不好的人會盡量從事不搬重物的職業、不善長面對陌生人的人會盡量避開服務業……對吧?

  如果我有思慮不周的盲點,還請專業或經驗人士指出,我將會盡我所能地為文章內容添加附註以避免誤導,若有所冒犯,請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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