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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工作-合約簽訂後衍生的協議

青鷹71 | 2020-08-30 17:16:25 | 巴幣 8 | 人氣 1757

當雙方公司終於談妥了一份合約,這當中都經過了承辦、財務、法務等等人員磋商協談,這份合約蓋章之後從此高枕無憂、海闊天空……才怪!其實,在簽約前,雙方的確是針對當時的狀況來去斡旋商業條件,然而,隨著日子一天天過去,實際執行的狀況不如預期,可能會影響合約價格、合約期限等等,當然,有些人可能會硬著頭皮繼續做下去,但也不排除有些人則會暫停手上的作業,希望彼此好好談談。
 
合約內文通常也會有合約商業條件變更的時候,雙方就要針對目前的情形,進行再次協商,為了避免將來吵不停,當談妥後,雙方就會再簽定書面。
 
協議的種類可能分為:補充/增補協議、終止協議、結算協議等等,基本上還是要看當下發生的情形來去做評斷,而且合約雙方蓋章後,再簽訂的協議,也要完整審視個整份合約內容。
 
舉例來說,今天有一份買賣合約,賣方因為他的因素,導致無法如期交貨,因此要求希望簽訂增補協議去更改交期,但在擬定協議前,需要回頭去看當初簽的合約有沒有講到這一塊,像是在交期那條,是否有什麼假設後續變更的補充,除此之外,在罰則的條款,是否有提到當違約的時候,這部分要怎麼處理?
 
至於有時候會有承辦來問,補充/增補協議有沒有制式版,其實因為這類的協議是要補充商業條件,所以不會有制式版,頂多就是有幾條制式條文內容,至於最重要的條件變更,則是依照個案情況撰寫。
 
而在撰寫補充/增補協議的時候,同樣要寫清楚甲方乙方是誰,而且最好跟合約當時的甲方乙方一致,否則日後來看的話,可能會覺得甲乙方變來變去,到底在講誰?
 
另外,補充/增補協議要去跟原本的合約做連結,要記得寫上是因為幾年幾月幾日的某某合約,來去做增補,否則將來日子一久,承辦人員經過太多更替,可能又會搞不清楚到底這份協議是在補充哪一份合約。
 
現在來用一個案例,直接說明:
 
原合約是一份採購生產設備的買賣合約,雙方在2020年01月01日簽訂,甲方是大老鷹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是小白鴿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肺炎疫情的影響,乙方現在沒辦法如期在2020年06月30日交貨,因而想跟甲方好好談談,經過協商,甲方同意交期改為2020年09月30日,由於此為不可抗力之因素,因此沒有加計遲延利息。
 
按照前文的敘述,增補協議可能長成的樣子為:
 
增補協議
大老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
小白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前於2020年01月01日簽訂OO買賣合約(下稱原合約),現經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原合約條件,增訂本增補協議如下條款,以茲遵守:
 
一、原合約第三條:「交貨時間:2020年06月30日」,經雙方同意後,修改為:「交貨時間:2020年09月30日」
二、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其他依原合約內容履行。
三、本增補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用印後生效,並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大老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老鷹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狩獵路100號
 
乙方:小白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白鴿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無憂路50號
 
西元   年  月  日
 
然而,其實在補充/增補協議中,還是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像是補充/增補協議的簽訂日期,記得要符合時間脈絡,否則看起來就會覺得不合邏輯,以前述的例子來說,當小白鴿公司發現沒辦法如期交貨的時候,就要及早通知大老鷹公司,而協議的簽訂時間則應該早於原本的交期2020年06月30日。
 
而補充/增補協議想要改變的內容可能不只有一項,總之就是按順序向後臚列,至於最後兩條,則通常會寫上,沒在在協議補充的內容,那就是按照原本的合約繼續進行,以本案來說,就像合約價金跟付款方式,因為雙方公司沒有說要變更,因此還是按照之前的內容來做處理;至於最後一條則是協議書會有幾份,以及從何時生效,要是協議簽定的時間比較晚,則可能要在這條說明是不是回溯生效。
 
雖然補充/增補協議原則上就是按照雙方後續在談的條件進行修改就好,不過,當遇到工程合約的時候可能會有比較複雜的狀況。
 
因為以工程合約來說,涉及的層面為:
1.    實際工項變動,跟原本說好的施工項目不同了,有可能有追加減的狀況
EX:
ABC工程→ACD工程,其中減少了B工程,增加了D工程
A→ABC,這邊則是增加了BC工程
在這情形下,補充/增補協議要寫清楚之後實際要做的工項是什麼,以及刪除不需要的工項
2.    完工日期是否變更,如果變更的話要寫清楚
3.    確認工程變更追加減金額約定方式
當工程變更的時候,勢必也會影響合約的金額,這時候就要回頭看一下原本合約有沒有提到,當發生追加減情形的時候,是否變更金額,如果會的話,要寫清楚要變更的內容,以及付款方式要改成怎麼樣
例如原合約金額是100萬,分兩期支付,當追加減工程後,合約金額變成150萬,就要在協議內寫清楚現在的金額,還有確定是否還是分兩期支付
4.    是否更新報價單
要注意是否有新的報價單,也要注意新報價單的報價日期,避免有日期不合邏輯的狀況,舉例來說,如果新的完工日期是2020年07月31日,結果新的報價單卻壓在2020年08月31日,明顯就是不合邏輯。
5.    是否加計懲罰利息
當工程延遲,要確定承攬商是否需要支付工程遲延利息;而當業主給付遲延的時候,則要確認是否需要支付給付遲延的利息
 
上面這幾點是工程合約增補時需要留意的情形,但實際上還是要看過完整合約,才可以寫出合宜的補充/增補協議,不過,如果實際上已經完工,就可以考慮用結算協議處理,直接寫清楚日期、金額、工項,然後做結算。
 
不過,當雙方沒辦法繼續履行合約,則可能會變成需要簽定終止協議,而終止協議的內容,其實也是大同小異,首先雙方要確定終止的條件,像是終止的時間、結算金額、終止後的效力等等,以及要在終止協議內載明,雙方日後不得再依原合約去要求對方,以及終止協議的份數跟生效時間。
 
現在來用一個案例,直接說明:
 
原合約是一份採購生產設備的買賣合約,雙方在2020年01月01日簽訂,甲方是大老鷹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是小白鴿股份有限公司,但乙方後來發現,有重要零件停產,而且找不到替代零件,依現實狀況而言,已經無法交貨。
 
按照前文的敘述,終止協議可能長成的樣子為:

終止協議
大老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
小白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前於2020年01月01日簽訂OO買賣合約(下稱原合約),經雙方協商,決定終止原合約,議定條件如下,以茲遵守:
 
一、雙方同意原合約於XX年XX月XX日終止,且乙方應於本協議簽訂後之OO日內返還甲方已支付之第一期款項,如乙方未於時間內返還前述款項,每日加計千分之四利息。
二、除另有約定外,自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雙方於原合約的權利義務終止,且日後不得就原合約內容,向他方提出任何請求或主張。
三、若因本協議所產生的爭議,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四、本增補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用印後生效,並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大老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老鷹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狩獵路100號
 
乙方:小白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白鴿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無憂路50號
 
西元   年  月  日
 
第一條通常會寫清楚雙方終止條件的內容是什麼,而這邊同樣要注意終止合約的日期跟簽訂協議的日期,兩者不要有矛盾,而且也要注意在多久內要返還款項,否則的話可能會有罰則問題,另外也建議寫清楚,如果發生爭議的時候,要以哪個地方為第一審的管轄法院,不過其實台灣現在交通很方便,這點我就會比較放寬給對方寫,至於為什麼補充/增補協議沒寫到管轄法院,那時因為內文已經寫明沒有寫的部分,按照原本的合約履行。
 
雖然補充/增補協議跟終止協議的內容看似不難,其實有不少隱藏的細節在裡面,寫的時候要多多留心,避免將來雙方又因此產生爭議,而補充/增補協議不限次數,如果在合約期間真的有太多突發狀況的話,就可能會有第二次增補協議、第三次增補協議等等。
 
如果是當初合約內容有謬誤,而錯誤的部分其實很少,雙方則不一定要大費周章再弄一份補充/增補協議,可以雙方坐下來,拿出各自的原合約,在錯誤的地方劃線修改,然後雙方補蓋小章即可。

創作回應

兔子糖
很重要,所以一定要給GP
2020-08-30 21:24:54
青鷹71
感謝大大支持,不過要是對方信得過,也不用這麼麻煩XDD
2020-08-31 0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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