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案件折騰了快一年,終於落幕了。
不過結局與我想像的有點不同,但至少還算是有個還算過得去結果。
首先先複習一下先前事情的經過,順便說一下自己是如何處理的。
一、去年9月騎車時與被告發生擦撞,對方無照駕駛+未禮讓幹道車先行,我則是未減速慢行。
車禍當下因為不滿對方騎車方式與對方發生口角,對方想肇逃離開,我好意提醒對方我會報警,若是離開就算肇逃,請對方三思。
之後等警察來就是一連串的詢問筆錄及酒測,一開始我並不知道對方式無照駕駛,直到30天後的肇責初判表出來後才知曉的。
二、電話慰問及談保險理賠
發生車禍後的三天,我每天都主動打一至二通電話詢問被告傷勢並為自己在車禍當下時的口角衝突道歉,對方也說沒事兒沒事兒,搞得好像我才是肇事主因似的。
車禍的第四天,我再度打電話詢問對方傷勢,順便談保險理賠事宜。對方一聽到保險理賠便開始態度很差,甚至破口大罵,最後直接掛我電話。
我不知道對方是吃錯了什麼藥,對於談保險理賠這麼抗拒,但總之我給了對方一陣子的時間平負情緒;待一個月後打了第二通電話談保險理賠,最終落得同樣結果,最終我跟被告說會給他時間考慮,等他想通了再回電給我,若是沒有回應最終不排除提告,對方表示要告就來。
三、刑事偵查庭&調解委員會
由於遲遲等不到對方回覆,最終選擇了提告,詳情可看這篇文章:點此
四、刑事審查庭
今天滿出乎我意料外的,我原以為對方會繼續嘴硬,沒想到對方居然提和解了。
對方開始提自己年紀大、高血壓、身體病痛很多,實在禁不起訴訟折磨,希望能和解。
這邊再重新提一次:我原本就沒有要咄咄逼人的意思,從頭到尾我都只有要求雙方保險出來談理賠,賠一賠大家就都沒事了,直到最後偵查庭及調解委員會我也只要求對方賠償車損及醫藥費而已。
因此對方要提和解我當然是願意的,對方表示願意賠7000的金額(實際修車費8700+醫藥費300),至少不是上次200那種令人傻眼的金額。
法官便詢問我同意不同意,然後我就表示同意,最後法官要我們回調解庭簽和解書及撤告。
唉,上次乖乖和解不就沒那麼多麻煩事了?拖到最後還不是要給錢?一開始找保險談理賠還不用付這麼多錢呢!
拿到錢以後相關文件簽一簽就各自散會了,然後我就目送他開車離開。
還記得我前面提到他車禍時是無照駕駛嗎?我可能會相信過了這麼久他會去考一張機車駕照,但我是不太相信他車禍後跑去考了一張汽車駕照啦,不知道各位看官是怎麼想的。
總之我跟他有一段路是重複的,跟在他後面檢舉了五次違規(跨越雙白線、駛入機車停等區、闖紅燈、紅燈右轉、未打方向燈,共6300元),毫不意外,違規達人終究是違規達人,也不知道上次偵查庭檢舉的罰單他收到了沒(警察局已回覆告發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