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和Y討論過,發現我們倆主觀上對「坦承」的價值判斷比任何價值判斷都高。我寧可對方直接告訴我他的動機與來意,也不要對方虛與委蛇用話術包裝出為了我好的表象,但掩蓋(或絕口不提)自己也想藉此圖利的目的。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要賣我東西,我寧可對方坦白說出他出於想賺錢或謀生的目的,也不要對方僅止於告訴我這個產品有多麼好(甚至不說缺點),而說出「我是為了你好」這類話。
可是,「坦承」優先於任何事物的想法,並非沒有問題。例如:蓄意白目或社交顯有障礙的人。縱使這類人近乎白目得坦承目的—例如直言「我就是看準你的OO和XX才找你幫我」—我還是沒辦法接受。
之前會覺得這樣是不是很雙重標準,違背了「坦承必然好、虛偽必然不好」的觀念。後來想想,或許是比例的問題,而且整個社會、整部法律,都在處理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的問題。什麼樣的行為應當怎樣懲處才叫適當?怎麼樣的行為應當被容忍才能促進社會整體的善?所以我們不會認定傷害人絕對是錯誤的,某些情況可被允許,例如醫師開刀是透過有限度的傷害使人延續生命或誕育生命。
套用到人際關係上,這個比例原則會隨人改變,每個人都有適合自己的交際配方、人際界線,每個對象也都有不同的對應比例(人真複雜呀)。我們能容許對方的話語和意圖中,涵蓋多少比例的坦承和偽裝、多少誠實和謊言,誠如我們能容許多少來自別人的建立和傷害,都有比例。找到自己的比例原則,使我們不在人性萬變的洪流中因傷缺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