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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享】屢次告法官「枉法濫權」,濫用司法資源被判賠6萬塊的故事

作者:朔哥│2020-06-04 18:15:38│巴幣:2│人氣:1223
今天來說一個原告亂起訴被法院判賠6萬塊的故事
本文不做營利、商業用途
來源連結在文章最底下

原告與劉哲嘉法官、蕭淳尹法官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法院裁定原告處6萬元罰緩
249.2:原告之訴,依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可不經由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249.3:前項情形,法院可處原告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緩

原告主張蕭淳尹法官「往法裁定」等等,經查詢之後原告所指的裁定應該是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2678號裁定,裁定的內容是;【被告是
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內政部警      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而提起訴訟,該案的承辦法官就是蕭淳尹法官,該案在108年11月14號裁定,限期於送達被告五天內補正,而原告逾期未補正,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另外原告也主張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2094號裁定是「往法裁定」而告劉哲嘉、蕭      淳尹法官,但是原告並不是該案的當事人,被告的兩位法官也並不是該案的承審法官,經查詢,原告所指的裁定應該是【中壢簡易庭108年壢小字第2094號裁定】,內容是;【原告向上好計程車行、蓮園交通有限公司提告,由劉哲嘉法官承辦,並在108年11月25號裁定原告,限制原告要在收受裁定後3天內補繳裁判費,原告收受裁定後預期未補繳,起訴不合法,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
(1.原告主張蕭法官枉法裁定=>但是法官依法駁回,因為原告沒有在期限內補正
2.原告主張2094裁定是枉法裁定而向劉法官、蕭法官提告=>但原告並不是2094裁定的當事人,該案是劉法官承辦,因為該案的原告沒有在期限內補繳裁判費而遭法院駁回
3.原告起訴時還寫錯字,應該是枉法才對)

依照民事訴訟法77-13、77-14,原告提起訴訟,應該要繳裁判費,這是起訴時必備的程序,如果原告沒有在起訴時繳納,就是起訴不合法,法院或審判長應該定期限命令原告補繳,原告如果逾期仍沒有補繳,法院就應該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這是最基本的民事訴訟原則。

原告先前就以汪智陽法官為被告,訴請損害賠償,因為沒有依法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以及訴之聲明,定期限命令原告補正而沒有補正,經109年訴字660號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狀記載;【被告      非法駁回原告合法起訴之108 桃補字第434 、307 號、桃      簡字第1740號,特依法告訴,合理損失金額由法院認定】,汪智陽法官所承辦的108年桃簡字1740號事件,是原告向涂偉俊法官、陳幽蘭法官提告請求損害賠償且同樣沒有表明請求金額也沒有繳納裁判費,經裁定命期補正仍未補正,法院因此裁定駁回。
原告之所以向涂偉俊法官提告是因為先前原告就像內政部警政署提告請求損害賠償,當時就是涂偉俊法官承辦,也因為沒有依法表明原因事實以及訴之聲明,經定期補正而不補正,法官依法裁定駁回;
原告之所以向陳幽蘭法官提告是因為先前向林語喬提告請求損害賠償,該案就是陳法官承辦,原告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對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但被判決駁回確定,這次原告除了對陳法官訴請損害賠償之外,還對確定駁回的判決提出再審,且把該合議庭列為再審被告,但原告又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命令限期補正而沒有補正,法院因此裁定駁回。

反正原告屢次以行政機關或其他個人為被告,族繁不及備載(我只寫出幾個案例,還有更多案例可以到最底下的連結查看,真的太多了),提出民事訴訟,但又沒有依法表明事實、訴之標的等等,甚至沒有在起訴時依法繳納裁判費,因此法院駁回原告訴訟,原告經駁回後又不依照正常途徑尋求救濟,反而指稱承審的法官【往法】(他起訴書都寫錯字,應該是【枉法】)、濫權而另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卻又同樣沒有依法表明原因事實、訴之標的等等,又再一次被裁定駁回,足以認定原告濫訴、惡意浪費司法資源,依據法規,原告遞狀之後,法院就要分案,如果其中有錯誤或遺漏的地方就要命原告補正,但原告都逾期未補正,法院就要再下裁定駁回原告訴訟,印製相關的文件所需要的紙張、送達文書所花費的時間都是小事,司法人員因為原告的濫訴,導致時間都沒辦法運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所以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249.2以及249.3的規定,這一次,忍無可忍,直接裁罰原告6萬元的罰鍰(249規定最重就是6萬),給原告一個教訓!!

如果想知道更多本案原告的濫告案例,可以到本文的來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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