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會不會納悶為什麼殺警可以被判無罪呢?」C問我。
「會啊,我第一個反應也是覺得判決太扯,不過我去看了司法院的判決書和一些法律原理,我覺得司法端原因有說服到我。可是呢,如果我是家屬,縱使判決書寫得再怎麼合法合理,我可能也不能接受,我一定會上訴。」我說。
這幾天朋友和我聊起這起《殺警無罪》的事情,聊著、聊著,我便想把想法用文字記錄下來。
看到「殺警無罪」的新聞標題,絕大多數的人可能大罵司法已死、恐龍法官等等。可是,若不是案件相關人,恐怕很難真實了解案情原本的樣子。從而,面對這種極大的矛盾——司法本該代表國家行使正義卻輕判——也只能透過新聞給的文字直覺反應,然後形成一股歸咎的風向,好像我們不跟著一起罵就是沒血沒淚、不公不義。
「因為他是精神障礙者,行為時已經喪失責任能力,所以法院依據刑法第19條第一項判被告無罪。」我說。
「至少減輕刑責吧?第19條第二項就是減刑啊,為什麼要直接判無罪?」C問得挺合理的。
「法官憑藉精神醫學的鑑定報告,搭配當事人犯案的情狀,才認定適用能判處『無罪』的第一項。我也覺得很怪,可是專業就是那樣認定的。」我很誠實跟C說,我不知道專業人士怎麼鑑定的,畢竟那是專業的範疇。
其實再檢討這些事情,也喚不回已逝的生命。然而,有沒有可能,我們靜下心來,好好思想整個輿論成形的過程呢?來吧。
我看到警政署長氣憤判決不公,卻沒有第一時間檢討歷來基層員警的人力問題和出勤安全。
我看到部分網民撻伐精神醫學的鑑定人員,卻沒有先想起這些專業人員在台灣醫療制度下是怎樣血汗,還被要求要顧及醫療品質。
我看到國家上下把被告被判無罪的責任踢給法院(OK我理解這是法院判的),卻沒有人想被告為何最後去到那種地方接受審判。
「其實我在想呀,他那把刀刺下去的時候,一定很孤單的吧?」我說,「他找不到拯救自己的方法,因為大家害怕他、社會排拒他,他找不到一個能安放自己不安的位置,還有那些如影隨形如夢魘般的幻覺。」
在民國95年刑法第19條修正前,司法判決對精神障礙的認定是「對於外界事物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26年渝上字第237號)。從民國26到民國95年,倒底是花了整整70年的時間,國家司法實務才修正這個看法,才認清精神障礙患者「對外界是有感覺的」。他們和我們一樣,對外界有感覺,會哭會笑、會感到孤單與不安。
政府多次倡議要增強社會支持的網絡,但終究趕不上人墜落的速度。所以每次發生駭人聽聞的案件,或是看似荒誕的判決,言論自由的社會只剩下叫罵的功能,實際行動來促成制度前進的少數人依然負重,踽踽、且獨行。
當一個又一個殺人者,跌破一層又一層的社會安全網,最終跌到司法的那張網上,過程中,沒人能好好地接住他。我想我們能做的,不僅止於檢討司法的安全網牢不牢靠,而是能整體性的去看社會的單薄之處,給予他們厚實的支持,不論物質或精神。
願我們,都能忠實看待自己、看帶任何受傷的身影。
願那張溫柔的網,能接住每個傷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