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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複習

作者:賢狼赫蘿│2020-05-04 02:47:06│巴幣:9│人氣: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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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與特別法

普通法是適用於全國任何地方、一般人民及一般事項的法律,如民法。
特別法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制定法律規範在特殊地方、人物、時間或事項,才會發生效力。
制定特別法,常為應付特殊社會情勢:
1.為適應不同地區風俗民情,制定個別適用於各該地區的特別法規,如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2.社會情勢劇烈或遭遇緊急事變,普通法不足應變時以制定特別法,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3.執行政策上,有時必要的維持紀律,針對有特殊身分的人制定專門法律,課以特別義務,如海陸空軍刑法。
4.處理特殊種類事項而制定,適用於特定事項的法律,如公司法。

法學上重要原則為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其要件為:
1.必須兩個以上的法律同時有效存在
2.必須兩個以上法律對同一事件都有規定
3.必須兩個以上法律對同一事件都有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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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與私法
規定私人之間關係,以維護私益為目的,是私法範圍(如民法)
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關係,以維護公益為目的,是公法範圍(如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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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與程序法
實體法就是規定誰想有權利,誰負擔義務(責任),以及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如民法)
程序法是規定如何實現權利義務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其又稱手續法
若無實體法,程序法無存在價值 若無程序法,實體法內容無實現可能
實務上,應先適用程序法,在適用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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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法與任意法
強行法指法律規定事項,與維持國家社會公共秩序或利益有關,不許私人約定排除適用的法律,如刑法275條。
任意法指法律的規定涉及個人的私益,僅在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才適用的法律,如民法203條

區別強行法與任意法之目的,在於法律上的效果不同,即違反強行法規定時,在私法上當事人的行為可能為無效或得撤銷,公法上當事人行為須受刑罰或行政罰之制裁;若違反任意法,當事人行為仍然有效,即只需當事人間無異議,並不會因違反任意法的規定而影響當事人行為之效率。

強行法可以分成強制規定與禁止規定,強制規定指要求行為人負擔一定義務的法律,如憲法19條規定人民以法納稅之義務;禁止規定是指要求行為人履行一定的不作為義務,如民法980條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

任意法可分成補充規定與解釋規定,補充規定指補充當事人意思表示欠缺的法律,如民法203條:解釋規定指當事人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確時,用以闡明當事人之意思,以便使其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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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與推定
擬制是基於公益上之需要,對於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律的政策,而為的法律效果之擬定,不可以反證推翻,如民法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推定指對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因為無明顯證據,而參考周圍的情事或已知的事理,以推論其法律效果,但有反證存在時即可推翻推定之法律效果,如民法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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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
立法委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我國採用單一選區兩票制 並立制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的1項規定,我國第7屆以後立法委員共113人,任期4年,得連選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
1自由地區直轄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區域立委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
2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不分區立委 政黨票)
3自由地區平地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複數選區相對多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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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制定程序
1提案:由政府機關(行政、司法、考試、監察)或立法委員(15名以上連署或已黨團提案)
2由程序委員會排入議程
3第一讀院會:宣讀法案標題
4交付常設委員會審查(初審),得舉辦公聽會或邀請政府人員到場備詢
5第二讀院會:廣泛討論,逐條討論、議決
6第三讀院會:文字潤飾、全案議決
7總統公布,行政院長副署。行政院對立法院提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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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周考完可以輕鬆許多ㄌ 但1個月後還有期末考 法緒 中憲 政治學 自然通識 行政學 勞資兩個課程 馬得 轉系生狗幹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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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 篇留言

艾諾緹絲
借板問一下這題: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由此條之規定可知,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該法為:(A)特別法(B)例外法(C)普通法(D)原則法。

答案是C,但我總覺得是D

「政府資訊之公開」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之關係,到底應該是普通法與特別法,還是原則法與例外法呢?這兩組的區別要怎麼看?

09-03 14:36

賢狼赫蘿
先從「普通與特別法」「原則與例外法」區別

以實例來說
前者為「A刑法、B海陸空軍刑法」 即為A規範大眾 B規範特定群體 A與B為不同法律

後則為「C民法第六條、D民法第七條」即為C規範『人』的權利 D規範『嬰兒(亦為人)』的權利
C與D為同一法律不同條

可得知原則法需要有某法律「條文」當領頭羊作為其他條文的參考

回到問題 問題其實要問的是「政府資訊公開法」這個法律是什麼 其中題目裡的「政府資訊之公開」就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的代名詞

條文中的「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說明了是兩個不同的法律 即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特別法」

故此題選C

參考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648,&job_id=127473&article_category_id=1174&article_id=62607

自己歸納的 可能不正確或是說明不完整 語意不順還請見諒 給您參考看看

另外手機排版...可能不是很順眼 還請見諒09-03 22:41
賢狼赫蘿
抱歉民法第七條中打成「嬰兒」 應為 「胎兒」才對09-03 22:43
艾諾緹絲
感謝解答,太謝謝您了!

10-03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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