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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科學與冤案救援 講座心得(鄧屏湘案)

作者:絢華│2019-09-07 15:49:16│巴幣:4│人氣:279

...過了一星期,靠記憶力跟手冊把講座回顧一下吧

8/30下午場主要的內容圍繞在「指認」 ,論文與媒體頒獎的部份我就不在這篇提到了
只提及下午兩場活動「指認瑕疵與改革」以及新書座談「認錯:性侵受害人與被冤者的告白」

「指認瑕疵與改革」主要談的是有關鄧屏湘案的指認瑕疵,並且正確的指認程序是甚麼,警察辦案的實務界又是甚麼樣的情況。
「認錯:性侵受害人與被冤者的告白」則是談受害人指認了無辜者,後續兩人和解互相扶持並且共同撰寫下這本書的衣段經歷,藉由譯者的口中在講座中分享給聽眾。



鄧屏湘案主要可分為兩個部份:「女大學生強盜案」與「小姐妹搶奪案」

強盜的部份是嫌犯於95年1月27日零時30分許,駕駛機車尾隨某王姓女大生至其住處,以攜帶短刀抵住王女頸部,喝令其交出財物,致王女不能抗拒交出900元,得手後即駕車逃逸。

搶奪案則是95年1月29日下午5時許莊姓姐妹(10歲、8歲)其母於騎樓擺放桌椅處將皮包交給兩女保管,獨自進一餐飲業者內點餐,嫌犯趁三人不注意奪去皮包便駕車逃逸。

案件主要的爭點在於被害人對於嫌犯指認過程的瑕疵,先破題說結論,
這起案件是冤獄平反協會救援失敗的個案,也許你會想問失敗的個案有甚麼好拿出來給人看的
這個問題有很多方式能回應,其實冤案救援本身就不是一件好差事,
畢竟要先評估一件案件是否達到「冤案」的門檻,
一般而言會先從程序與證據效力上去作評估。再來就是要推翻的是法院的判決,
就算提出再審與聲請非常上訴都十分容易被駁回,此案便是如此。

其實本案最關鍵性的證據莫非於卷宗內的資料,即兩小姐妹對於警方指認過程的錄影內容。
不過礙於這是卷宗資料,主辦單位也有提醒,故在此本人簡單敘述一下就好。
影片的內容為一群人在警局內小房間匆忙的排隊,不時的還說:「快點快點,把牌子拿好」
(真人列隊指認,每人手上都拿一張寫有編號的A4紙)
而嫌犯鄧屏湘為在這之中唯一手戴手銬,腳戴腳鐐的人。(警方已將其逮捕)
排隊的過程就直接在小姊妹眼前上演,故有指認程序上瑕疵的疑慮。

其實關於指認是有相關規定的

一、應為非一對一紙之成列指認(選擇式指認)
二、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特徵。
三、被指認之人在外型上不得有重大差異。
四、指認前不得有任何可能暗示、誘導之安排出現。
五、指認前必須告指指認人,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
六、實施指認,應於偵訊室或適當處所為之。
七、實施指認應拍攝被指認人照片,並製作紀錄存證。
八、實施照片指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並避免提供老舊選時照片指認。

在會議中錢建榮法官(台灣高等法院)表示,
這是他當法官以來第一次看到的刑事案件有真人列隊指認,
在知曉這個案件時他還特別用了職權去查一下鄧屏湘這個人,
理由是想知道警方為何逮捕他,而發現他有許多偷竊前科,這也是警方逮捕其的主因。
但是在他看到這起案件的指認影片的過程後覺得太扯了:
「一個戴手銬腳鐐的人就在那,你不叫我指認他你叫我指認誰阿?」
他這麼吐槽。
但是他的簡報標題卻大大的寫著「真人列隊指認才是正當法律程序」
沒錯,上述的相關規定若選用於真人指認時,是必須列隊的。
但是實務上基本警方根本沒有過類似的相關經驗,
所以可以看出影片中「來湊數的」大概都是員警或揪來的親朋好友,也略顯匆忙。
至於是否有遵守所有規定也是此案的爭點所在。
雖然放羊的孩子的故事寓言有理,但偷竊與強盜、搶奪仍有一定程度上的差距。
不得因嫌疑人有諸多前科便有罪推定為其犯案。

另外比較有印象的就是金孟華副教授(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提及了心理學上的「承諾效應」去解釋這個案件從心理學的角度去頗析的論述。
不過有很多詞彙是第一次看到並且有些艱深的用語,本人可能還要花一些時間去找資料來消化。



先說,我個人對於指認這種單靠記憶力當作犯罪證據的辦案手法是不太能認同的

整個過程我挺意外的一件事情是沒想到這場與談竟然有高等法院的法官願意參與,
並且錢法官講述給我個人的感覺反而不刻意去提職位的話,
會讓聽眾覺得他沒有法官那樣想像中的難以親近溝通,
並且這樣的活動立場算是比較偏向司法體系外(也可以說是辯方即律師)的角度去檢視的場合,卻也有司法體系內部的人參加與談且也認為程序上有所不妥,這是令我最敬佩的地方

雖然可惜的是這起案件是救援失敗的,
但也讓我了解到很多時候規定與實務界是完全南轅北轍的兩回事。
先前在當志工幫NGO作業時翻閱卷宗與閱讀判決書時就有一種很深的FU,
看判決書時常常會有在事實敘述的部份到後面自打嘴巴而令人想吐槽「哩喜勒攻沙小」的感覺
(對,因為判決書的事實並不一定是真正的事實,而是司法程序調查過後認為的事實)
看卷宗的時候還會發現一些沒在判決書上記載,知道那個玩意就是關鍵性證據,
只是基於證物無法明確排除涉案可能性,再加上自由心證的原故而定罪,
使人難以心甘情願信服外,也會有種要是卷宗內的東西公諸於世,
法官大概就不敢這麼判了的想法。

這個也是台灣人民普遍對司法信賴度不高的原故之一,
錢法官也在最後講了段令聽眾大笑的台詞:

「為什麼台灣人民不尊重專業?因為專業不講道理!」



新書座談的部份我想如果有空讀完以後再補上好了
雖然座談已經有簡單講述內容,但也許我自己看過以後的感覺會不一樣也說不定
並且活動兩天都有新書座談,都要寫的話篇幅可能有點 (汗)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452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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