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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科學與冤案救援 講座心得(科學鑑定)

作者:絢華│2019-09-02 10:27:21│巴幣:0│人氣:218

這是冤獄平反協會在8/30(五) 8/31(六) 兩日在台灣大學法律系舉辦的兩日座談活動
主要圍繞在司法科學與冤案救援兩大主軸,我個人是為了想要更深入了解前者而去參加

如同上一篇提到,這是我第一次參與冤獄平反協會舉辦的活動
其實兩日的特點應該在於主辦方邀請到了美國退休檢查官Matt Redle
講解有關美國這方面的發展
......
雖然有翻譯,但是我英文程度實在是爛到一個不知道怎麼說的境界,
還好主辦方有發中文的摘要冊子內容,之後有空再細讀吧。

這部份之後若心血來潮才會再考慮是否要補上(依我的惰性最好不要太期待)
我大概會挑選或簡單紀錄一下個人兩天講座下來比較有感觸的部份做書寫而已
畢竟要完全探討文章會過於沉長,而我的專業知識也沒有像諸多講者這麼深



李承龍副教授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
主持人台大法律系王皇玉教授簡單介紹了一下李承龍教授,
他幾乎是知名的鑑定專家李昌鈺博士的左右手,
並且台大法律系也覺得鑑識科學是一們很重要的課程,
可是幾乎找不到專業人士來傳授這門課,
而李承龍教授就是因此曾受邀請來教導台大學生對此門課不足的專業知識,
而與台大法律系結下因緣,王皇玉教授也稱讚李副教授的專業能力真的令人敬佩

在講座中說明了甚麼叫做科學證據?
科學:同一實驗條件下,任何人都能反覆重現相同的「再現性」實驗結果。
科學證據:證物無論哪個單位鑑定,用相同方法,均能反覆重現相同的鑑定結果。
反之,若因鑑定單位或人員不同、會產生不一致的結論時,則不符合「科學證據」的要求。
正好呼應了開場致詞的李俊億教授(台大醫學院法醫所)所述:
「過去已經陸續有這些冤案平反的出現,但是並沒有看到檢討這些造成冤案的司法科學鑑定。如果繼續迷信司法科學證據,冤案遲早會發生。」
拿江國慶案來講,誰會知道DNA鑑定過程當中把精液跟血液搞混,
在當時只會覺得DNA鑑定都說是你了那當然就是你了,誰會想到實驗有著這麼大的問題呢?

再來是提到了有關於測謊是否能當做有效證據的探討
其實對於測謊稍微有了解的人應該就會知道江國慶當時測謊沒過,也幾乎是冤案當中給被冤者造成最大傷害的案件(死亡)。

李副教授提到最高法院有兩派學說:
  1. 對同一人重複測謊未必得到相同結果、無可再現性,亦難以檢驗正確性,不可當做科學證據。
  2. 測謊在一定的嚴格要件下,具有證據力,可做為審判參考,但不得當成唯一或絕對證據。
而上方2所述之嚴格條件為:
  • 受測人同意配合
  • 告知得拒絕受測
  • 測謊員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 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 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 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
......但是李富教授接著馬上說,要完全符合幾乎是不可能(說得也是)

再來就是提到了最可惡的(不是我說的)偽裝現場、証物栽贓。
他舉例了O﹒J辛普森案,也提供了現場的兩滴血液的相片於投影幕上,
這兩滴血液的差別就在於一滴已經乾掉了,另一滴則遲遲未乾,
被發現未乾的血液中加了檢驗所需的試劑,為員警取得辛普森血液後拿回犯罪現場的栽贓。

再不然就是時常會有案件中的關鍵性證物遺失之類的狀況,
顯現出了證物保管鍊的缺失

傳統警方辦案的流程是:
受理報案→接獲情報→蒐集線索→追緝嫌犯→逮捕偵訊→取得自白→蒐集證據→證明犯行→移送法辦

其實說難聽一點就是先射箭後畫靶,先抓人容易打草驚蛇導致證物遭人蓄意破壞,
抓人後才發現證據不足或抓錯人而無法破案,對於被冤者的侵害也是隱憂。

優質(李副教授說的)的偵查流程:
受理報案→接獲情報→蒐集線索→現場勘查→蒐集證據→發現真兇→查緝逮捕→驗證犯行→移送法辦

強化科學辦案,一分證據一番話,由證據指向嫌犯與犯罪事實的關係。先蒐集完整證據,藉由物證比對,確認嫌犯身份與犯罪行為再申請搜索票或進行逮捕,藉由科學證據印證自白與犯罪行為後才能移送法辦,確保人權避免冤獄



個人心得:

其實內容還有很多,但是我不太方便全部寫下來
李副教授的講座解答了我一個內心一直以來很難以理解的一個問題
「為甚麼員警敢去栽贓做那些偽造證據甚至刑求的行為?」
這也是不在講義之中,李副教授額外提起的內容之一

「其實他們也不是這麼的壞,只是因為缺少關鍵性證據,所以才想『幫』後面檢查官、法官在審判時輕鬆一點的狀況也是有的」

若是這樣的動機我稍微可以理解為甚麼員警會有這樣的動作
坦白說到鄭性澤案為止我都很難相信都這麼現代了,怎麼還有刑求的事情發生
警方不應該是秉持公正立場的刑事單位基層人員嗎?
仔細想想警方除了因為遲遲找不到關鍵性證據而有破案壓力外,
也會受到高層或政治、社會恐慌等等影響而身負重擔

讓我再次思考起一個曾經問過自己的核心問題:

「你比較能接受冤案還是懸案?」 我想自己的答案一直以來都是後者吧
現在我稍微能夠去諒解在這個問題之中選擇了與我不同答案的人的一些想法



PS:這篇只是兩日講座上午場的內容,估計應該會寫四篇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4515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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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 篇留言

Rann
想像海狗翻屍體

09-04 23:51

絢華
海狗不是法醫,只能當屍體09-05 16:05
Rann
那只好把海狗埋起來了

09-0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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