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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P

調解?怎麼調解?告訴人與被告?調解大揭密!

作者:回憶就像是台影印機│2019-07-10 12:53:25│巴幣:6│人氣:3019
前言

抱歉好久很長一段時間沒有新增文章了
其實關於最近近期個人提出的告訴

以及協助他人提出告訴的內容與項目
都皆圓滿落幕了!


只是因為最近真的『扯忙!扯忙!真的很扯忙』
打這篇文章之前,我也只睡了三個小時!

我還有許多正式,需要去完成它
個人也僅是抽空寶貴的時間,來去撰寫這篇文章


因為真的都一直都在忙
『趁靈感湧泉來源之際,趁火熱之時趕快打好一篇文章!




這篇很長,很生活化!
但每個段落幾乎都隱含著『細節』

因為當中包含了告訴人 or 被告 and 調解委員
這三方所必須建立之心態,談判溝通調解內容,過程等

就當作看故事,慢慢的看
以及將角色立場,讓自己不斷的對換!

相信比較不枯燥乏味^^"







調解庭的重要性

這邊我就不說明調解委員會存在的
『宗旨』『目的』『精神』『意義』

以及調解委員的『立場』『心態』了
因為這太長了!有興趣的人可以去GOOGLE了解XDDD

我就直接進入主題門檻,開始討論調解庭


其實調解庭,不管是『訴訟開始前』
與『訴訟開始後』

我們都會遇到『調解庭』這一關



訴訟開始前的調解庭
則是對於『進入訴訟程序開始之前』


所做的溝通與協商,就像『先禮後兵,循序漸進』


而『對於訴訟開始之後』,所開的調解庭
不管對於告訴人還是被告

則是『兵戎相見,最後喊話』


但不管是『告訴人』,還是『被告』
『正確的溝通,談判,協商,技巧』一定要有!


沒錯,我下一段要說的就是

心態






心態這一篇,影響攸關著你後續訴訟的進程與結果
我甚至覺得不管犯下什麼錯,還是提告什麼罪

你心態一不對,不管告訴人還是被告
下場都不太好,甚至死得很慘


『因為審理案件的,也是人』



對於告訴人的心態
不管是面對調解庭還是偵查庭,甚至任何庭,都一樣!

1:實事求是,據以力爭
我說的實事求是,則是指『您所主張的內容』

必須有相對應之證據與證明
『簡單的說就是你提出的主張必須要有證據』


且在合理的範圍,合理的內容
『簡單的說就是不需要獅子大開口』


2:該硬就硬,該軟就軟

如果你在合理的範圍內求償,並且有充足的證據
但是卻遇見對方無理的刁難,或是像逛菜市場殺價

說難聽點,你可以一毛都不用減
因為你的損失是明確的,有證據證明且真實的

反正打到民事求償,法官也會還給你一個公道


甚至打到民事求償之時,法官還會依據您求償的內容
『適時給予衡量,以達到給予被告警惕與懲戒』




相對的,若對方有和解的意願
你這時就該去衡量『訴訟消耗的時間』『訴訟成本』

以及您『求償的內容』
對於法律上兩造雙方所必須承擔的責任

老實說,彼此相互讓步
對告訴人來說,你也不吃虧!


最後補充

我想說的是,身為一個告訴人
提出訴訟與調解固然是你的權利

『但不用他媽的跩個二五八萬』



該是你的,你可以合理爭取
但能夠退讓的,當你把人逼到一個境界

到時候被告直接在庭上跟法官說明給你難看
甚至打到民事訴訟,你也好過不到哪去

甚至這過程所浪費的時間,訴訟成本與心力
難過地也只會是你自己






對於被告的心態

1:知錯能改,釋出最大善意

今天你會身為被告,就代表你一定有做錯的事情
當然相對的,不管是訴訟前還是訴訟後所預見的

說難聽點『事出,必有因』


如果今天你有做錯,你做錯了
你去衡量與思考對方所提出的和解條件與內容

該面對的就面對,該負責的就負責
這你也不損失!


甚至在法官的審理當中
也會依照你的態度,言行,動機,行為,目的

來去做衡量與審理




2:該硬就硬,該軟就軟
沒錯,對於被告,該硬的地方也該要硬起來
對方若求償精神撫慰金

合理的金額與範圍內,就當作包個紅包
意思到就好

(因為民法有規定!這你避不了!)


但相對的,若對方對於精神撫慰金太過誇張
什麼三五萬,十萬,五十萬....OK啊!

就像我上面所說的!
求償是你的權利,但必須提出實質的影響與損失

『如果告訴人當法官是低能,那麼你也可以把告訴人當成智障』


當然相對的,該軟就軟

如果對方提出的內容是明確的
也有相對應的證據能充分證明,是真實的
而在你心中也有所衡量,對方所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那麼,我建議你該放軟就軟,該接受就接受!

因為調解,每一次的調解,都是一次機會!
過了,就沒了!


『當自己有和解意願,卻不做出實際的善意之時
你跟法官說你多有誠意?他媽的都是屁!』




當然和解與求償也不外乎內容
最多人遇到的則是車禍案件


我看過有太多的車禍案件
明明是撞到一台TOYOTA altis

就像是一台15,20年的車子
只是一個後保稈擦傷,就開價『150萬』的求償金額

我真不知道求償的是把法官當低能?
還是把被告當智障?
還是告訴人腦袋裝大便?



最後補充

對於被告嘛,我上面也說了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相對的,該軟就軟,該硬就硬
合理的,充分的,該接受的就接受吧


當然也別抱持著愛理不理
他媽的聽你說話當放屁


反正兩手一攤擺著爛,你也拿我沒辦法
OH!?真的嗎?

到時候死的最慘的,會是被告你自己






對於『調解委員會的委員』心態
恩,關於這點,不管告訴人與被告都可以看一下


雖說調解委員會的成立與宗旨
則是希望兩造雙方之間的紛爭,訴訟

能夠經由調解的方式,來盡可能的減少訴訟
與化解紛爭與誤會

來達到和解的目的




當然相對的,對於調解委員會的委員身上
不也難免的有所謂的『壓力』

沒錯,就像檢察官希望案件都變成『和解』
調解委員會都希望,每個經手的案件都能促成『和解』

(不信的話,可以去深入了解
偵查庭與檢察官背後的宗旨與精神還有法律規定)



沒錯,對他們來說,這些都有『紀錄』與『表現』的
所以不也難免會促成

調解委員會的委員,為求達成和解
對於案件調解之內容

所做出不公平,與違背對錯,違背調解成立的精神與宗旨的決定
『造成對於,調解內容與過程的公平性所產生疑慮』


所以希望調解委員會的委員們
不要因為『促成每個案件都達到和解的』壓力

來做出違背自己的宗旨與精神
造成不必要的疑慮



相對的,委員有時候會對於兩造雙方
私下替告訴人與被告,分析案件與衡量

當委員訴說著那真實,且難看的利弊關係之時
『也千千萬萬不要誤會與辜負委員的好意』



因為有時候有許多被告
不懂得事情的嚴重性,搞不清楚狀況


不了解後續所衍生出的嚴重性,更恐怖更大條的事情
(有機會看看我的大年初二就開吉,就懂得我在說啥了)



也有些告訴人,不懂得提出的訴訟內容
所造成之間的利害關係


自以為提出訴訟就一定贏
或是獅子大開口我開多少我就是全都要的心態






兩造雙方,在面對調解庭所必須準備的

那就是對於案件的『相關內容』
與和解求償的『相關依據』

沒錯,就是『證據』與『證明』


雖說調解的時後你未必會用到
『大部分都是以備不時之需』

舉如,訴訟後所開的調解庭,偵查庭那都有證據了
怕就是委託人或代理人,不知道當事人做的事情

又或著是當你提出和解的條件
所必須提出的證據與證明

自己所提出的求償內容所言不假
且能夠證明證實自己提出的

都是在合理範圍,且真實的證據!



證據與證明,是拿來強化自己所主張的權益
『不是拿來去刁難與攻擊對方,或是爭論論點的』

很多人都把自己所準備的『證據』『證明』
都拿來當作『攻擊他人』的武器

這是『調解庭』,不是『辯論庭』
調解庭是以和為貴的,不是拿來吵架與爭論的


雖說『理念不同』,紛爭在所難免

爭論?對事情解決與處理,有幫助嗎?
吵架?對於事情的解決,有幫助嗎?


法律?誰都說不定!
最後的結果誰都說不定!
不管你是告訴人還是被告!

當你得罪了對方
你覺得你這樣就會嘗到甜頭嘛?

有沒有想過,當立場顛倒了,優勢反而成為劣勢之時
『你的局面會有多難看?』

就像別人總是問律師,這個案件會不會勝訴?
那我只能說『恐怕你問的對象,不是律師,而是法師了』




不管告訴人與被告
都不要『有了點顏色就開起了染房』

甚至有些得了便宜,還會給你開始賣乖的那種
『你他媽的當調解委員會的委員是死人阿』


調解委員會的委員,除了調解案件內容以外
還會對於調解的過程,兩造雙方


態度,動機,行為,目的,內容,心態
全部都鉅細靡遺的做紀錄與分析


吵架?沒必要!
得罪對方?沒好處!
你吵贏了,未必勝訴!


關於大年初二就開吉
對方在調解庭也是罵我言語攻擊我啊!

但我的想法是怎樣?
『我他媽的管你怎麼看我!』


我甚至覺得,你言語攻擊我我無所謂!
甚至不和解?我也更無所謂!

得罪我反而更加深我不願意和解的決心與意念
我絕對會給你難看到一個,你絕對無法想像的難看境界


就像我的案例,你覺得得罪告訴人
或得罪被告,有好處嗎?

我只能說

『心態真的他媽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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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 篇留言

嗽精郊狼
必須推

07-16 19:37

回憶就像是台影印機
很多人都不知道調解庭存在的『必要性』
也不知道調解庭存在的『重要性』

亦有許多人誤解了調解員的『存在性』

雖然有時候真的發生不少調解員為求促成和解
不分青紅皂白與事實迫使告訴人決定和解的事件,實有所聞!

(在我身邊的案例聽過真的不少,不少!)




故此,個人寫下了關於
告訴人,被告,調解員三方的身分

以及應保有的心態,以及處理與面對的方式




其實都是經驗
(疑XD~我也有協助過被告的調解唷XD)

都是血淚
(被告沒把握機會的血淚,或告訴人有點顏色就開啟染房而轉為劣勢的血淚)

都是教訓
(如被告敗訴,或是告訴人敗訴,或是被調解員為促成和解被框的教訓)
11-13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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