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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安法增修草案看笨蛋資深霉體人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9-07-01 04:26:36│巴幣:1,070│人氣:1048
6月19日立院三讀通過國安法增修草案
對這草案,筆者沒啥興趣
較有興趣的是這草案三讀通過,明顯的釣到一個不懂裝懂的笨蛋媒體人

本次國安法修正部份為2-1條、5-1條
新增部份為2-2條、5-2條

而其中5-1條修正為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下略)

於是有個號稱「資深媒體人黃智賢」就抓著這條開炮,見新聞
打擊共諜!國安法三讀通過 黃智賢氣炸了...連珠炮飆罵

「這是一個讓獨裁者吃到飽的法律」
「條文中,用這種可以讓獨裁者隨便解釋的『意圖』協助『境外敵對勢力』,
『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就可以逮捕,起訴,判刑七年以上。
影響社會安定,什麼意思?國家安全什麼意思?
意圖?什麼意思?都是獨裁者說了算。」

「國安法,還可以祕密審判,所以,外界不會知道,
被害人是如何無辜,就被羅織入罪了」。
「沒收了公投之後,立一個白色恐怖的法,為獨裁者服務。
為香港呼號,說逃犯條例是惡法的人們,
對台灣立下這樣的100倍惡法,卻顯然是得意洋洋。」
「說台灣民主,我噗哧一聲,笑出來了。」

是的,他抓住條文中「意圖」兩字
稱意圖是只要用想的都算,所以執政者能用「你有這意圖」
而不用有任何實質證據
就能將你逮捕,密秘審判

好了我們現在來看修法前和修法後的5-1條

修法前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下略
修法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下略

看到了嗎,修法前已經存在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這不是新東西,是照樣延用過來的詞

而5-1修正的地方,是把大陸地區和大陸以外地區分離,為大陸地區犯2-1罪較重
為大陸地區違反2-1條,處七年以上
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2-1條,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但這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這詞,卻一點都沒改變
也就是從5-1公告施行起,這個詞就已經存在

那5-1條啥時公告施行呢?? 我們可以查到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總統(85)華總字第 8500027120 號
令增訂公布第 2-1、5-1 條條文

此後這兩條未經任何修正,直至108年6月19日三讀通過修正
前後歷時23年,經歷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執政

為啥在李燈輝執政時期,你黃智賢沒來說「這是一個讓獨裁者吃到飽的法律」
為啥在陳水扁執政時期,你黃智賢沒來說「這是一個讓獨裁者吃到飽的法律」
為啥在馬英九執政時期,你黃智賢沒來說「這是一個讓獨裁者吃到飽的法律」

而如今,修正案雖修正了5-1條,可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這詞
原汁原味,一點變動都沒
你卻跑出來叫說光用「意圖」就能抓人、判罪等等等

這就好像一個人吃了23年份的狗屎炒白菜
今天突然換給他吃狗屎炒小黃瓜
結果他突然跑出來說「怎可以讓我吃狗屎」
可是瑞凡,事實上你吃了23年份狗屎你都不知嗎???

他就只是去看到修正草案公報
看到「意圖」兩字,像撿到寶似的快開攻,刷存在感
但實際上這兩字在國安法內存在已23年了,從來不是新東西你知嗎?
不要來跟我馬後炮說惡法過23年仍是惡法
事實上是你令堂的根本不知道這詞已存在23年

好再來談,先不管23年前到今日這「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都存在這事實
是否這個詞如他所說,只要有「意圖」就可以逮捕,可以判罪

那先回到5-1條(新舊法)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筆者把違反兩字標了出來,
這罪成立要件之意是違反2-1條

也就是說 5-1條所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是在你已經有2-1所說的狀況才成立,而並非是以意圖即可處罰

現在我們可模擬下,將5-1的意圖那段刪去,變成
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
原意有無變動?  並沒有,
但事實上若刪除那段會出現很大的一個BUG這我之後再說

而不論有沒那句,要構成本條必需要有「違反」2-1條的事實
看見意圖就快來趁熱刷存在,你怎不去搜搜刑法,共有97個意圖呢
PS.至於為啥第一款會加上「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這我之後文會專文說明


讓我借用修改下你的用詞吧
「犯下這種無知的錯誤,卻顯然是得意洋洋。」
「說啥資深媒體人,我噗哧一聲,笑出來了。」

另 我標題沒打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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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4 篇留言

橘子腸腸寶‘-ωก̀
大老膜拜

07-01 04:42

不要這樣
推甲鳥

07-01 09:39

萌萌小母貓
484可以解釋成他連修了什麼都不是很清楚

07-01 09:42

鴨子 (๑•ت•๑)
他根本不知 他以為那是新立的法 以為今年才剛生出的07-01 09:51
安安啾咪
所以你同意 認同他講的嗎

07-01 21:51

鴨子 (๑•ت•๑)
他講的若會發生 那這法就不該出現,這法出現在1996年,且是在刑法100條修正(1992)之後,怎立委會修正刑法100條卻放過國安法5-1讓他過關? 況且從李燈輝到菜英文執政 這期間有沒聽過只用意圖就抓人審判的例? 況且以法條來看,雖開頭有意圖兩字,但意圖這兩字在法條中根本不是必要成份,甚至那行可刪除,因為其後接的是「違反...」,要有違反的事實才成立,意圖啥根本不重要,如5-1條直接刪除意圖那段 直接改成「違反第2-1條規定者...」意思有沒改變? 並沒有。07-02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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