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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篇(二)凶宅

作者:Dante│2019-05-22 20:52:42│巴幣:0│人氣:61

現今不動產交易糾紛頻傳,如果不幸買到凶宅,該怎麼辦呢?以下針對常見的疑問,一一解答:

一、何謂凶宅?
凶宅是指建築物曾發生兇殺、自殺等非屬自然死亡事故。

二、如何確認所要購買的房屋是否為凶宅?
可向當地警察局查詢。

三、凶宅是否屬交易習慣上的重大瑕疵?
內政部已經公告買賣標的之房屋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等非自然身故情事,即俗稱的凶宅,屬於買賣契約應記載事項,倘未予記載,將致契約無效。而且實務上均認凶宅既不像房屋受物理上毀損而有修繕的可能,在客觀上造成一般人永遠心存陰影而排斥承租或購買,導致該屋之交易價值減損及流通障礙,影響買受人日後之使用、收益、及處分,而使該屋價值減損程度不亞於其物理上的毀損、滅失。所以屬於交易習慣上的重大瑕疵。

四、賣凶宅在民事上的責任?
物之瑕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355條第1項、第356條第359條、第360條),買方可以請求減少價金。

五、可請求減少幾成價金?
實務是依照鑑定機關所鑑定的價格為主,但若雙方均不聲請鑑定,則視瑕疵發生的時間久遠而定,如果越久以前的事情,可以減少價金的比例越低。

六、房仲是否有責?
從事不動產之經紀、仲介業務,對於標的本身是否屬於凶宅,負有查證義務。若仲介因其未善盡查證義務,探知買賣標的是否為兇宅,致買受人受有財產上的損害,即應負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民法第224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

七、賣凶宅是否具有刑責?
實務認為賣方具有告知義務,且事實上知悉標的為凶宅,但卻隱匿不告知,使買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構成刑事詐欺罪(參考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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